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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积金贷款政策是什么?

138****3174 | 2012-10-24 15: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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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5****4284

    北京公积金贷款政策有以下的特点:普遍性、强制性以及福利性和返还性。以下为您一一做解答。1.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这是公积金贷款的普遍性。2.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强制执行。这是公积金贷款的强制性,即政策性:3.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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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对于一些大城市而言,许多家庭购买二套房都是为自己的子女而做准备的,北京对于二套房的公积金贷款又有哪些规定是我们必须所要了解的呢?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实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差别化政策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发〔2013〕10号 各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精神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17号)要求,更好解决职工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三次全体会议决议,现就实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以下简称贷款)差别化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借款申请人资格审核 在继续按照规定调查借款申请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和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的基础上,进一步审核借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情况。通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系统、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及其他尽责调查,查询借款申请人无住房记录、无个人住房贷款记录、无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记录的,为首套自住住房。 二、调整第二套住房贷款**款比例 严格执行《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10]83号)的规定。借款申请人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贷款,其贷款**款比例不低于70%。对于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系统中显示无房,但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查询,有1笔个人住房贷款记录或1条购房提取记录,符合第二套住房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仍执行贷款**款比例不低于60%的政策。 三、合理确定借款申请人的贷款额度 (一)根据借款申请人的月收入确定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每月偿还贷款后,保留的人均生活费不得低于北京市的基本生活费标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借款申请人,贷款额度可不受月收入限制。 (二)借款申请人购买政策性住房或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套自住住房,个人信用等级为aaa级,贷款**高额度上浮30%;个人信用等级为aa级,贷款**高额度上浮15%。借款申请人购买第二套住房或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非政策性住房,贷款**高额度不再上浮。 四、限定借款申请人的月还款额 (一)借款申请人月还款额在不低于贷款月**低还款额的基础上,原则上应不低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二)借款申请人人均月收入超过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含)以上的,其月还款额原则上应不低于其月收入的50%。 (三)借款申请人在借款期间出现收入降低、生活困难等情况,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后可以下调月还款额,但不得低于贷款月**低还款额。 五、调整借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要求 借款申请人原则上申请贷款前12个月应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购买政府部门审批的政策性住房的借款申请人,原则上应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申请贷款前6个月应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 六、加大住房公积金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缴存职工有违规提取、提供虚假材料等违反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行为,不享受贷款额度上浮等差别化优惠政策。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存在严重违约记录的,视情节轻重下调其贷款**高额度或拒绝受理其贷款申请。 对于单位或职工采取伪造材料、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贷款,或贷款后无故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贷款存续期间发生违约,经多次催收仍处于违约状态且无正当理由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采取取消贷款资格、提前收回贷款等处罚措施,并将不良行为记入相关信用记录中。 七、执行时间 自2013年4月8日起,借款申请人所购住房通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地产交易系统完成网上签约的,其贷款业务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

  • 北京公积金政策放弃“一刀切”。据了解2011年1月起,北京市公积金贷款二套房政策认定标准较之前放宽,已将首套房出售的家庭,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再次购房时,公积金将按首套房政策批贷。而此前,只要是有过购房记录,哪怕是已经售出,均被认定是二套房。 根据调整后的公积金二套房贷认定标准,只要购房者目前名下的住房人均面积不超过28.81平方米,便可以获得贷款,此前已经卖出的房源并不在统计范围内,在外地购房的房源也不计算在内。 去年11月,北京市公积金针对住建部出台的“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出台落地细则:在京购买第二套房的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对象,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住房,并且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统计局**新公布的28.81平方米城镇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的缴存职工家庭。 但在二套房贷认定方面,是采取“认房又认贷”的确定原则,即使缴存人已将面积超标的房屋出售,欲用公积金借款购买第二套房时,同样会被拒贷,也就是说,一个三口之家的首套房建筑面积不能高于86.43平方米,如超标,即便是将原有住房卖掉,在购买改善性需求住房时均不能用公积金贷款。 在设置了人均住房面积的门槛后,公积金对二套房批贷的门槛甚至高于商贷,影响了部分公积金缴存人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据记者了解,在这一政策作用下,公积金贷款的拒签比例旋即升至5%。 “此前二套房设置人均住房面积门槛明显不合理。”伟嘉安捷市场分析师吴昊说,元旦后执行的新政策更加人性化,不再拘泥于人均住房面积28.81平方米的限制,简单来说,不论之前住房面积是否超标,不论以前是否用过贷款购房,只要现在名下无任何房产,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时,借款人就可被视做购买首套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低只需**20%;超过90平方米的,**低**30%。比起被认定为二套房所需承受的“贷款利率1.1倍,**不得低于50%”,借款人负担小了很多,公积金也再次回到“保障基本居住需求”的轨道上。 昨晚,公积金中心客服人员提醒市民,只要公积金借款人出具房屋买卖合同、契税等材料,就能证明其名下无房,从而享受公积金首套房贷政策。

  • 1.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同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且申请贷款时其住房公积金处于缴存状态。2.申请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和组合贷款。(已还清的,要提供还清证明)3.没有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购买房屋共有产权人。

  • 大部分都定制了相关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各城市条件要求大致相同。以成都为例:1、具有当地行政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明的职工;2、申请时已连续一年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没有支取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同时无公积金贷款余额;3、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首期付款金额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30%;4、有较稳定的职业及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5、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作为保证人;6、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一、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通知如下:  1、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2、保持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款比例不得低于30%。  3、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4、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5、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根据当地住房价格、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和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状况,以支持缴存职工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为原则,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高额度,并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备案。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高额度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备案。  6、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调查、审核、抵押、发放、回收等工作,切实加强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抓紧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防范骗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行为。同时,要简化办理手续,提高服务水平。  城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落实本通知精神的具体措施,积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及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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