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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住宅小区里的公用地带归谁所有?

154****5094 | 2012-10-25 15:5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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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7****6884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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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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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个问题较为复杂,在我国尚未有法律明确规定,只能根据房地产法律的法理予予以判断。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1、独用别墅或独幢房屋(如新里)。 外墙和屋面归产权人独自享有。 2、多层、高层等成套使用的商品房。 购房者购买的房屋,应包括了内墙、外墙、地板及屋顶等。因此,外墙、屋面应为业主所有。按照房产法律的法理判断,商品房的外墙、屋面应为该业主所有,楼宇内公用部位的外墙、屋面为该栋楼全体业主共有。

  • 架空层属于所有业主共有。他的投资不用你们返还,因为是他主动占了大家的地方,大家没有过错。你们可以起诉他。关于证据,我想主要就是多拍些照片,再加点视听资料。其实就是证明他占了地方,就这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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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约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交还给业主委员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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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区地下停车库停车位的问题要区别不同的情况进行判断。如果开发商将小区地下车库的停车位出卖个某个公司或者个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停车位因为有自己的专有权人,不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因此可能出现停车位的所有权人收取高额的停车费的问题。如果小区的地下停车位没有出售个特定的个人,而是属于附属设施,那个属于业主共有的,收费问题应当有业主委员会决定,收益也应当列入业主共有财产。如果停车位是占用了地上的公共道路或者是附属设施,因为道路和公共设施属于业主共有的范围,因此必须先满足小区业主的需要,未经业主委员会同意也不能将这些停车位出卖或者出租。收费的价格也应当有业主委员会通过会议决定。判断小区停车位的收费权的问题应当区分停车位归属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