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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申请购买一套经济使用房,请问去哪里申请,需要提交哪些证明资料?

144****9229 | 2012-11-14 16:4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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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1****5128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证明材料:  (一)户口本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  (三)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初审,经过初审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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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户主所在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或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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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1、下列资料,审核表中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家庭成员,都必须如实提供;2、提供身份证、居民户口薄、结婚证(离婚证、法院民事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房产证、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等相关证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3、审核表中盖章及住房和收入证明:(1)有工作单位(含退休)人员审核表中盖单位行政公章,并由单位出具住房和收入证明。住房证明写清在单位是否享受单位福利性分房,是否属于无房户;享受过单位福利性分房,住房证明应写清详细地址,建筑面积,除此之外还有五其他住房(以办理房产证的需提供房产证);收入证明应写清上年月收入、年收入;(2)无工作人员审核表中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公章,同时出具住房和收入证明,证明材料应写清有无工作、有无住房、有无收入、(五固定收入人员需在证明中说明收入来源及月收入、年收入)4、现住房性质为租赁私房、暂住亲属住所的,需由当地社区(可村委会)出具现住房证明,写清住房性质,详细地址,建筑面积,房屋归属人,与本人联系。5、申请人、配偶及家庭成员身份证住址、本市户口住址房屋证明:(1)申请人、配偶及家庭成员不是居民户口薄户主的,由房屋归属地社区出具房屋归属证明,应写清详细地址,建筑面积,房屋归属人,与本人关系;(2)申请人、配偶及家庭成员为居民户口薄户主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户口住址房屋归属证明,应写清详细地址,建筑面积,房屋归属人,与本人关系;(3)身份证、户口薄住址不一致的,分别提供住址证明材料。6、未婚单身人员(年满30周岁)需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未婚证明,丧偶提供死亡证明;7、单位倒闭需由单位上级主管(无上级主管单位的又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开具证明,写清工作期间是够享受单位福利性分房,是否属于无房户;原单位合并,需提供合并文件;单位更名需提供更名文件;8、工作单位如有变动,原单位应出具证明,写清在原单位工作期间是够享受单位福利性分房,是否属于无房户;同时现单位需提供第三条第一款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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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人应持相关资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一)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进行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房屋、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公示期为5日)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机构。 (二)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房屋状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将初审资料转至区民政部门。经申请收入核定的家庭授权,区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区住房保障机构在进行审核时,出具协助核查函及其名单送公安部门核对户籍信息。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区住房保障机构出具的户籍协查材料5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反馈。 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收入、财产、婚姻状况核查工作。区民政部门可出具协助核查函,由公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工商等部门配合实施信息核对。 1、车辆信息核对。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协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反馈。 2、住房公积金信息核对。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协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反馈。 3、社保缴费信息核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协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反馈。 4、收入信息核对。税务、工商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协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反馈。 区民政部门根据相关部门的核对、评估情况,对申请人的收入、财产等状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资料转至区住房保障机构。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机构。 (三)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复审资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书面通知区住房保障机构予以登记,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于5日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向区住房保障机构申诉,涉及低收入家庭核定的,由区民政部门做出书面说明后,由区住房保障机构统一答复申请人,申请人未提交资料或提交资料不能证明审核结果错误的,不予准入登记。

  • 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廉租住房保障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民政部门出具的**低生活保障证明或所在单位(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二)房屋所有权或房屋承租证明;(三)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四)身份和户籍证明;(五)财产状况证明;(六)婚姻状况证明;(七)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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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相关证明资料 1、申购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与家庭人口相对应的收入证明; 3、与家庭人口相对应住房证明; 4、与家庭人口相对应户口薄复印件; 5、家庭有住房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