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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应提交哪些证件?

142****9631 | 2012-11-19 11: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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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2****5509

    一般都要提供户口本,还有收入证明,无房证明,还有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及委托证明等。

    查看全文↓ 2012-11-19 11:51:38
  • 155****6418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提交以下证件:(一)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应出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税单等;(二)现居住地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承租证件,无房户由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三)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户口本、身份证);(四)委托***人办理购房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人的身份证件;(五)其他相关证明或证件。

    查看全文↓ 2012-11-19 11: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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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 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2) 家庭住宅状况的证明材料; (3) 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 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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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收入证明。由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提供收入情况的证明。失业人员提交劳动保障部门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失业证明;低保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低生活保障证明;自由职业人员由本人提供收入情况的说明。 (2)住房情况证明。单位或者区房管部门出具的现有住房证明或者现住房产权证、住房租赁合同。被拆迁户出具拆迁协议原件(留复印件)。无房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4)婚姻状况证明。 (5)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证明。 (6)其他相关证明。

  • 户口本和收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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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须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办理低收入家庭证明,领取《威海市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按规定要求填写好后向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填写清晰完整真实准确的《威海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表》。 低保户家庭: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证》及复印件。   低收入家庭:民政部门核发的低收入家庭证明及其认定申请审核表。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   每个家庭只能有一个申请人,填写一份申请表,申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成员重复提出申请或者申请表内容填写不真实的,其申请无效。

  • 廉租房是我国住房保障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什么样的人才能申请呢?申请廉租房又需要哪些材料,如何走程序?跟着小编一起看看。 一、申请廉租房的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在当地工作或居住,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廉租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三)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拆迁安置住房; 5、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二、申请廉租房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属孤寡老人、军烈属、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转业复员军人以及受到当地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提供相关证明; (五)县市区房地产(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前款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家庭提供低保证明,可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 三、申请廉租房的程序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