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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房屋所有权交换登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55****8875 | 2012-11-26 16: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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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7****6885

    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需提交以下资料:1、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转移类);2、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3、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4、房屋权属证书;5、房屋交换协议(当事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协议须公证);6、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查验原件);7、法人授权委托书、***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8、其它证件、证明。注: 第6、7项为单位申请登记时提交,单位所提交的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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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 1、受理编号:由登记部门填写。由各区县分编。各区县登记部门按收取登记件的顺序分年度编号,顺序号前加X和区县简称;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受理的,单独按收取登记件的顺序分年度编号,顺序号前加X和市。 2、房屋坐落:按公安局编制的地名、门牌或楼号填写。 (1)平房只填到门牌号,一般门牌后不再填部位; (2)楼房有门牌的填到门牌号、楼号,无门牌的填地名及楼号。不填部位及单元号、房号。 3、图号、地号:按房产平面图或者房屋登记表中的图号、地号填写,如没有的不填写,如有几个图号、地号的应全部填写。 4、原房屋所有权证号:填卖房人(转让人)的房屋所有权证编号。 5、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填卖房人(转让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 6、房屋状况:填实测的房屋状况。 (1)楼(幢)号:填写按自然院落、房屋结构分别编定的幢号; (2)部位及房号:填写按自然间分别编定的房号或楼房的单元号、房号; (3)建筑结构:填钢、钢和钢筋、钢筋、混合、砖木、其他六类结构; (4)总层数:平房层数填平房;楼房按整幢房屋的地上、地下总层数分别填写,错层的按局部**高层数填写,楼上房不填层数。地下层数用负数表示,填在括号里。如地上6层,地下2层填6(-2); (5)所在层数:填登记的房屋所在楼房中的层数; (6)建筑面积:以建筑平方米为单位,填房屋实测面积; (7)套内建筑面积:填套内建筑平方米数; (8)平房间数: 按自然间填写; (9)房屋规划用途: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用途名称填写,无记载的不填写。房屋所有权证中的设计用途栏,按房屋规划用途填写,房屋规划用途栏空白的,设计用途栏不填写。 (10)房屋使用用途:依据《房产测量规范》中房屋用途分类规定(见附件),按照二级分类28项填写。申请人可按房屋登记表中使用用途填写。 7、成交总价:买卖房屋转移登记的,填写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房屋总价。其他转移登记不填。 8、单价:买卖房屋转移登记的,填写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房屋单价。其他转移登记不填。 9、汇率:填写购房合同时的外汇牌价。 10、契税额:填写缴纳契税总额。 11、契税单据号:填写契税凭证的编号。 12、购房时间:填写签定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 13、申请人情况: (1)名称或姓名:买房人(受让人)、代理人:填买房人的名称或姓名;代理人:填买房人委托的登记申请受委托人姓名。 卖房人(转让人)、代理人:填卖房人(转让人)的名称或姓名;代理人:填卖房人委托的登记申请受委托人姓名。 (2)性质(买房人):填写本市城镇居民、本市非城镇居民、外省市个人、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军人、外国个人、外国记者、其他个人;北京行政事业机构、北京企业、中央行政事业机构、中央企业、外地行政事业机构、外地企业、港澳机构、台湾机构、外国机构、其他等。 (3)份额:按份共有的,填房屋共有权人所占有房屋的份额;共同共有的,填共同共有。单独所有的,不填写; (4)证件名称:填所有权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名称;法人、其他组织的填执照、证书名称; (5)证件号码:填所有权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件编号;法人、其他组织的填执照、证书编号; (6)联系电话:填所有权申请人、代理人的电话号码; (7)地址:填所有权申请人、代理人的联系地址; 14、买房人(受让人)、卖房人(转让人)盖章或签名:买房人(受让人)加盖与买房人(受让人)的名称相符的图章;卖房人(转让人)加盖与卖房人(转让人)的名称相符的图章,申请人、代理人签字。 买房人(受让人)、卖房人(转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买房人(受让人)、卖房人(转让人)为自然人的,应签字(加盖图章的,也应签字)。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可由代理人签字(加盖图章的,也应签字)。 15、申请日期:由申请人按申请的当天日期填写。 共有房屋转移登记的,共有权人栏由交易权属登记管理系统生成;未使用管理系统的,可另加附页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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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凡属房产交易范围的房屋买卖、交换、赠与、裁决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应当按《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交易手续后进行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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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分割、合并、转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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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配图(二楼测绘窗口)—提交资料(二楼受理窗口)—交费领证(三楼发证大厅)。查验的时候需要提供的材料是:1、房屋权属证书;2、房屋交换协议;3、其它相关资料。非成套房屋应提交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查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