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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江东区廉租住房需要哪些资料?

154****8092 | 2012-11-28 15: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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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5****7225

    申请廉租住房应当提供下列资料、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使用A4纸):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因服兵役和到外地就学等原因户籍未在本市的应提供派出所出具的证明。2、现住房情况资料证明(1)承租公房的(含单位自管房、军产房和宗教产住房),提供公房租赁合同;如已参加房改还未领取产权证的,应提供房改售房审批表。(2)1983年12月17日之前已实际承租私房的,提供产权证和租赁协议或证明。(3)自住私房的,提供产权证。(4)居住落政私房、代管产房的,提供私房租赁合同和当地房管所的证明。(5)房屋拆迁的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和附件(复印件需盖拆迁单位公章)。(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上记载的地址和户籍地址与现住房地址不一致的,需提供对应地址的房屋情况证明,包括户口迁出地住房情况证明。(7)住房转让的,应提供原产权证复印件和买卖契约。(8)申请人和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工作单位在市三区外的,还需提供单位所在地房改办出具的证明。(9)其他住房情况证明等(批地建房或居住集体宿舍证明等)。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上一年度收入证明。**低收入家庭只需提供《**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家庭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离退休的由市、区社保部门或原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4、申请家庭财产状况相关凭证。5、婚姻状况证件或证明(1)结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2)单身的提供未婚证明或未再婚证明。6、属于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或其配偶、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无赡养的老人、主要劳动力为一至二级残疾的家庭、由政府在福利机构供养成年的孤儿等需提供相关证件或相应证明材料。7、区住房保障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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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一、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区民政部门签发的《**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  2、上年度人均年收入(或年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的已婚家庭、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的单身居民(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  3、上年度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市政府公布的本市当年**低工资标准以下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的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或其配偶、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由政府在福利机构供养成年的孤儿(以下简称其他家庭)。  二、上述三类家庭申请廉租住房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江东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2、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六区范围内无房或拥有自有住房(包括自有非住宅用房和已签订购销合同并登记备案的期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以及在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发布前已实际承租私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自有住房在5年内转让的,应当计算在内);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孙子女)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三、对于同时符合上述一、二条件的家庭,如经评估,1至2人户、3至4人户、5人以上户家庭财产总额分别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20倍、25倍的,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

  • 宁波市彩虹南路15号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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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直接百度!有好多种!选中直接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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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委会的人放狗屁,表是到房管局随便拿的,用完了再拿。你骂他们,他们错在先。有时候非常手段能起奇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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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已取得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在当地无房(含无自有房产、租住公房和工作单位安排的临时住房,下同)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的家庭(市区范围内住房应合并计算,下同)。 (二)引进人才。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市人才办或当地人才部门认定的高技术人才和高层次人才; 2.已与当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申请前6个月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 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当地无房,且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在当地无住房资助能力; 5.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三)外来务工人员。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根据《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0]25号)规定达到一定分数线或符合《宁波市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户籍登记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07]192号)所规定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具体分数线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 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当地无房; 3.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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