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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廉租住房的申请程序是怎样的?

145****6448 | 2012-11-28 15: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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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5****9109

    一)由申请人持现住房情况资料、户籍证明、本人和家庭成员身份证及其他相关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其中:**低收入家庭还须持《**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家庭还须提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街道出具收入证明,其他家庭还应提供相关凭证。(二)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建设(房管)、民政等部门和申请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并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公告,公告期为10日。10日内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核查夫妻双方及家庭成员房产档案无异后,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核准,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市建委备案。(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发放租金补贴,对承租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的由区房产管理部门给予租金减免;对符合要求配租住房的申请人,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按登记顺序安排配租住房。发放租金补贴、配租廉租住房和租金减免的结果,要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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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申请廉租房的保障流程:(1)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有工作单位的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按照要求提供申报材料;(2)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者工作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财产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对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步意见,并在辖区或工作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单位将核实盖章后的《申请表》、《公示表》及申请人相关材料报送单位所在辖区民政部门;社区居委会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街道办事处审核。街道办事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区民政部门;(3)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等情况按规定进行审核,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签署审核意见后,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4)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等情况按规定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5)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财产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应当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或者电话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管部门申诉或者提请行政复议。

  • (一)取得区民政部门签发的《**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二)上年度人均年收入(或年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以下的已婚家庭、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的单身居民(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三)上年度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市政府公布的本市当年**低工资标准以下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的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或其配偶、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由政府在福利机构供养成年的孤儿(以下简称其他家庭)。上述三类家庭申请廉租住房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二)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六区范围内无房或拥有自有住房(包括自有非住宅用房和已签订购销合同并登记备案的期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以及在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发布前已实际承租私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自有住房在5年内转让的,应当计算在内);(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孙子女)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 保定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一)具有本市市区城市常住户口;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1人户在30平方米以下; (三)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10844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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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委会的人放狗屁,表是到房管局随便拿的,用完了再拿。你骂他们,他们错在先。有时候非常手段能起奇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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