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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申请经济适用房,户和落户时间如何认定?

151****8720 | 2012-11-28 16: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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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6****3360

    (一)户的认定 申请家庭户的认定以江东区非农业户口簿、结婚证、房屋产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为基本依据,结合以下条件认定: 1、已婚无房家庭,以结婚证和非农业户口簿为一户认定; 2、现住房户建筑面积低于36平方米或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租住公有住房(含单位自管房、军产房、宗教产房)的,以租赁合同为一户认定;居住自有住房(含1983年12月17日前已实际承租私有住房)的,以非农业户口簿和房屋产权证、租赁合同为一户认定;租住落实政策私房的,以落实政策前认定的租赁户为一户认定; 3、 (二)落户时间的认定 1、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以下简称市三区)非农业户口的落户时间以公安部门户籍档案资料记载的登记时间起算,统一计算至申请截止日; 2、原户籍在市三区以外,但读书时户口在市三区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单身居民,按毕业后正式落户之日起算,其户籍在人才交流中心的,由人才交流中心提供集体户籍证明; 3、原户籍在市三区,因支援内地建设、上山下乡到外地,后返甬定居且户口迁回的,本人原在甬户籍登记时间可以连续计算。因政策性照顾其子女户口入甬的,子女户口在甬时间从出生时间起算; 4、因参军、读书、劳动教养或服刑和组织需要等原因,户口迁出市三区,后又迁回落户的,本人原在甬户籍登记时间可连续计算,其他原因户口迁出的这段时间应予扣除; 5、原属鄞州区、镇海区,现行政区域划归市三区的城镇居民,户龄从划归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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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具有市三区非农业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孙子女)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且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以下简称市六区)范围内无住房的,可作为家庭人口计算; 2、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虽不在市三区,但实际与申请人生活居住在市三区的,可将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计入家庭人口数; 3、虽属非农业户口,至申请截止日未满18周岁的寄居、寄养、寄读人员不计入家庭人口(列入原迁出地计算);至申请截止日止已满18周岁的直系亲属,计入现户口所在地家庭人口; 4、原属市三区非农业户口,但因下列情况之一,现不在市三区非农业常住户口的家庭人员,可将其计入家庭人口: (1)户口在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 (2)未婚现役军人; (3)劳动教养、劳动改造人员; (4)临时出境,仍要回市三区居住的人员; (5)在野外工作(如地质、远洋等)的人员。 5、离婚家庭未成年子女归属以离婚时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为准;子女已满18周岁的,以居民户口簿为准; 6、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户口在市三区的,户口注册地与申请人常住地不一致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计算家庭人口,并要在购房前办理好户口迁移手续; 7、原属市三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且有住所的,至申请截止日户籍迁入申请人处不满12个月的,除出生、结婚以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户籍迁入外,不列入家庭人口计算,如原迁出地符合申购条件的可列入原迁出地家庭人口计算; 8、已申请登记的家庭成员,不能重复计算家庭人口。

  • (一)家庭认定按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簿认定。婚后无房,未单独立户的,可按单户认定。(二)家庭人口数量认定城市低收入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长期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人员。主要包括:(1)夫妻;(2)夫妻与未成年的子女或丧失劳动能力、收入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子女,户口已迁出本地的在校大学生;(3)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4)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5)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以及丧失劳动能力、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成年弟、妹。正在服兵役以及劳教、服刑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三)无房户的认定申请家庭在城市规划区内没有私有住房,而暂住非住宅房、临时简易房、亲友住房或从市场上承租私有住房的应当认定为无房户。自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有房屋转让的家庭视为有房户。(四)住房建筑面积认定(1)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建筑面积认定;(2)转让住房的按原住房面积认定;(3)拆迁房屋享受货币补偿的,按原拆迁面积计算;(4)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 1、已婚家庭或是年龄在35周岁以上 (含)的单身居民2、取得或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非农业常住户口满3年;3、上年度人均年收入 (或年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4、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六区范围内无房或所拥有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5、本人或配偶未享受地方住房实物分配或未购买部队经济适用住房的军队转业、复退军人。该类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上一条件中除户籍年限要求外的其他条件。目前宁波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和经济适用房的具体位置:1、位于宁波镇海蛟川、骆驼、庄市街道区域的基准价为28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阁楼125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自行车棚900元/平方米使用面积;2、位于澥浦、九龙湖镇区域的基准价为2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阁楼85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自行车棚600元/平方米使用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