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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如何申请保障性廉租住房?

145****0676 | 2012-12-04 16: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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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3****8926

    申请人持书面通知办理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手续。(1)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应当与县(区)民政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格式协议由市民政部门制定,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租赁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由县(区)建设行政主管会同民政部门测算、核定,并由县(区)财政部门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核拨,县(区)民政部门规定标准逐月向租赁住房补贴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2)准予实物配租的,在市、县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市、县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登记先后顺序及困难程度决定轮候批次。轮候期间,申请条件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市、县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市、县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核确认是否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

    查看全文↓ 2012-12-04 16:11:08
  • 143****3989

    1.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保家庭凭《青海省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证》,通过社区居委会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建制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或建制镇人民政府发放《西宁市城镇**低生活保障家庭廉租住房申请表》。2.街道办事处和建制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及时组织社区居委会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并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低保对象姓名、身份证号、低保家庭人数、家庭人均月收入、房屋坐落、居住情况、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等,公示期为15日,并将公示结果和有关证明材料报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县(区)建设行政部门会同(县)民政部门对申报和调查材料予以审核,并将审核决定再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15日。 4.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区)民政部门予以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公示有异议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在10日内完成核实。对核实后不予登记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仍有异议的,可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核。 5.对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保障方式的予以批准登记的,由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具体情况提出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意见。租赁住房补贴的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县(区)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在市区实物配租的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审核批准,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在县城实物配租的报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由县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申请人持书面通知办理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手续。7.申请人取得实物配租房的房号,由市、县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监察部门按照困难优先的原则,用一定的方式确定,申请人取得房号后应当与市、县房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格式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合同中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查看全文↓ 2012-12-04 16: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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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家庭户主或由户主所在单位在规定时间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主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未设立居委会的,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照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 可以去,当地的居委会那边提交资料信息,进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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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家庭户主或由户主所在单位在规定时间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主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未设立居委会的,直接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照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由《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证》(以下简称低保证)或《威海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证明)载明的户主为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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