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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住房申请人,家庭住房面积的认定是如何认定的?

155****2915 | 2012-12-06 17:2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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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1****5254

    家庭住房面积的认定是同过以下方式进行认定:1、与申请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名下的,现有或五年内发生转移、拆迁的所有私房和承租的公有住房,以及现居住的未折除无证建筑,购置的房改住房(含已转让或拆迁的)等均纳入家庭住房面积;2、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住房面积÷共同居住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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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苏州住房保障对象的认定:  1、**低收入家庭:由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保边缘和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及其人员;  2、低收入家庭:由民政部门认定的,家庭人均月收入850元(不含本数)以下且家庭年收入在3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家庭及其人员;  3、中等偏低收入家庭:由民政部门认定的,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220元(不含本数)以下且家庭年收入在4.5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家庭及其人员。

  •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现住房面积的认定:  (一)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面积;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面积;  (三)已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原住房面积;  (四)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面积。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由《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证》(以下简称低保证)或《威海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证书》(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证明)载明的户主为申请人。

  • 据《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市区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常州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常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现就常州市市区保障性住房户籍认定、收入的核定和面积核定作如下解释: 一、关于户籍的认定 申请家庭的户籍要求在市区三年(含)以上,并且在市区实际居住三年(含)以上。 二、关于家庭成员的确定 1、家庭成员是指:与申请人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包括正在服义务兵役的未婚子女或在外地(除国外)读书的未婚子女。 申请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成员不包括正在服刑的劳动教养或劳动改造人员。 2、离婚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关系以离婚时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包括变更抚养关系协议)为依据;离婚家庭中已满18周岁的子女,以户口或实际共同生活的相关证明为依据(由申请人主动提供有效证明)。 3、廉租住房申请家庭可享受租金补贴的人数**多不得超过5人。 三、关于收入的核定 1、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申请家庭在提出申请当月前连续6个月内所拥有的平均可支配收入,包括家庭成员的工薪收入、经营性收入和资产性收入。 2、申请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劳资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或单位公章。 申请家庭成员属个体经营者的,由个体劳动者协会确认盖章。 申请家庭成员属灵活就业或是无业的,由户籍地所在社区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 四、关于住房面积的核定 1、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包括申请家庭所有成员所拥有的自有住房面积和承租的公有住房面积。 2、“无房”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所有成员都没有自有住房、也没有承租公有住房、且又不居住在直系亲属住房中的家庭。 通过出售、拆迁等方式处理原有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房而导致“无房”的家庭,若原有住房面积高于保障面积标准,则自房屋出售、拆迁等处理之日起,满三年才能申请保障性住房;若原有住房面积低于保障标准,则可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住房,申请廉租住房时原有住房面积应计算为已有住房面积,享受面积补差,自出售或拆迁协议签订之日起,满三年可调整为无房户享受廉租住房全额补贴或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时需提供相关证明。 因离婚而导致“无房”的家庭,若在离婚前有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房且住房面积高于保障面积标准,则自离婚协议签订之日起,满三年才能申请保障性住房;若在离婚前有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房且住房面积低于保障面积标准,则可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住房,申请廉租住房时原有住房面积应计算为已有住房面积,享受面积补差,自离婚协议签订之日起,满三年可调整为无房户享受廉租住房全额补贴或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3、居住在直系亲属的住房中,且实际居住地人均住房面积低于保障面积标准的家庭,可与直系亲属共同作为一个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廉租住房时直系亲属的住房面积则计算为该家庭已有的住房面积;也可与直系亲属分开,作为无房户单独申请保障性住房,申请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时须提供实际在外租住房屋的相关证明。 4、居住在直系亲属的住房中,且实际居住地住房面积高于保障面积标准的家庭,须连续在外实际租住非直系亲属的房屋满一年以上,才能申请保障性住房。申请时须提供连续在外租住满一年的相关证明。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现住房面积的认定:(1)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面积;(2)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面积;(3)已领取拆迁货币补偿款的原住房面积;(4)待入住的拆迁安置住房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