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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上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要具备哪些条款?

136****4527 | 2012-12-22 10:2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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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2****8731

    买卖价款及支付方式和日期;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日期;公用部分的权益分享及共有人的权利义务等等。。。。

    查看全文↓ 2012-12-22 10:42:41
  • 148****4739

    房地产买卖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房地产权利证书编号;
    3、房地产坐落的位置、面积、四至界线;
    4、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和年期;
    5、房地产的用途;
    6、买卖价款及支付方式和日期;
    7、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日期;
    8、公用部分的权益分享及共有人的权利义务;
    9、违约责任;
    10、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11、合同生效的条件及时间;
    12、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查看全文↓ 2012-12-22 10:2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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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房屋买卖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合同双方当事人。  买卖双方的名称(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如果有委托代理人的话,那么还包括委托代理人的名称(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2、标的。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标的就是房屋。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房屋的坐落位置;  (2)所买卖房屋的面积,应分别注明实得建筑面积和所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3)房屋是现房,还是期房;  (4)房屋的配套设施和维修标准。  3、房屋的价格及付款时间约定。  一般新建的商品房及预售的商品房都是按所买卖房屋的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的价格,即约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售价为多少元,然后用单价乘以建筑面积来计算房屋所需支付的价款。旧房的买卖有时就直接约定每套房屋或每幢房屋所需支付的价款。在合同中一般要列一个付款时间进度表,买方按该进度表将每期所需支付的价款交付卖方。  4、交房期限。  卖方应在某日期之前,将房屋交付买方。买方应在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卖方应给予必要的协助。或者由卖方代理买方进行上述工作。在交房的同时或一段时间后将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为买方)交付买方,由买方支付有关的费用。  5、权利担保。  卖方保证在交付房屋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保证在交付时已清除该房屋上原由卖方设定的抵押权。如房屋交付后发生该房屋交付前即存在的权利纠纷,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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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当事人双方规范相互之间行为的主要依据,因此在实践中为明确详细的写明合同内容是非常重要的,为了规范商品房的交易行为,目前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一般是房地产管理部门拟订的格式合同文本。建设部2003年6月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中对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内容做出比较明确的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没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2000年9月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约定的合同条款包括: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项目建设依据; (3)商品房销售的依据; (4)买受人所购房屋的基本情况; (5)计价方式与价款; (6)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7)付款方式及期限; (8)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9)交付期限; (10)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11)规划产权设计变更的约定; (12)交接; (13)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 (14)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15)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16)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17)保修责任; (18)双方就小区、楼字命名权、屋面、外墙使用权的约定; (19)买受人合理使用房屋、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权; (20)争议解决方式; (21)末尽事宜的约定; (22)附件效力的说明; (23)附件形式的要求; (24)签定之日起生效; (25)登记备案。

  • 当具备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房地产权利证书编号; 3房地产座落的位置、面积、四至界线; 4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和年期; 5房地产的用途; 6买卖价款及支付方式和日期; 7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日期; 8公用部分的权益分享及共有人的权利义务; 9违约责任; 10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 11合同生效的条件及时间; 12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房产买卖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房地产买卖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房地产权利证书编号;3.房地产座落的位置、面积、四至界线;4.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和年期;5.房地产的用途;6.买卖价款及支付方式和日期;7.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日期;8.公用部分的权益分享及共有人的权利义务;9.违约责任;10.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11.合同生效的条件及时间;12.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大多数购房者在买房签约时,用的都是开发商提供的购房合同。在这份购房合同中,也许就有“格式条款”,如果事后双方在此条款上 有分歧,大多会发展成纠纷。为了避免纠纷,小编为您详细解说“格式条款”。 在商品房买卖场合,合同文本多为开发商提供,存在开发商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签订合同时未与购房人协商的条款,即“格式条款”。法官提醒广大购房者,正因“格式条款”未经磋商订立,实际履行过程各方易有理解分歧,是买卖纠纷类案件常见的争议焦点。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也就是说,当买卖双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首先应该是以一般人的理解力为标准进行统一且客观的解释;而当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均合理时,考虑到开发商作为条款制作人,有可能通过预设意义不明确的文字将不合理解释强加于购房人,此时,应对开发商作出不利的解释,以维护购房人权益。 再者,“非格式条款”是双方在平等基础上逐条磋商拟定,充分尊重了双方的意思,所以发生条款冲突时“非格式条款”比“格式条款”优先适用。 同时,《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根据上述规定,开发商负有就“格式条款”向购房人解释说明和提示注意的义务。 开发商通过“格式条款”规避应负的义务、或是加重购房人责任的条款,如约定认购定金不作退还、楼宇外墙面使用权归开发商、面积误差不能退房等,均属无效。 鉴于“格式条款”的特殊性,法官提醒市民在购房时应注意:一、仔细并逐条阅读合同文本,有疑问的条款可当场要求开发商予以释明;二、对于“格式条款”,购房人有权选择接受或不接受,亦可商定修改;三、手写、手填等“非格式条款”具有优先适用性,若有特殊约定事项应以书面形式明确载入合同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