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四)连续或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五)家庭成员已购买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
申请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出现哪些情形会被取消实物配租资格?
155****7799 | 2013-01-05 14:4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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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四)连续或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五)家庭成员已购买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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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廉租房采取以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以直管公房租金核减为补充的三种保障方式。其中,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申请实物配租,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年满55周岁以上的孤寡老人;持有《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无劳动能力的重病、大病患者;享受城市低保且住房困难的家庭;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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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具有济南市城市居民户口(仍保留承包地或者宅基地的除外);(2)取得民政局核发的《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证》或或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证明的家庭;(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的关系;(4)无房家庭,且申请人为孤寡老人或者一、二级重度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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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二)家庭人均住房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三)家庭成员至少一人为城市规划区内常驻户口、且居住一年以上。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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