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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申请经济适用房流程是什么?

135****9172 | 2013-01-08 16:2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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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1****4331

    一、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需提交的资料:1、《金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2、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独生子女证等原件及复印件;3、现住房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等原件及复印件;4、家庭成员及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社区、街道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二、申请人向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三、受理(8个工作日)四、资格审核(20个工作日)五、申请人户籍所在街道公示(期限10天)六、审批登记七、核发准购证八、轮 候九、摇号、挑房十、办理购房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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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1)家庭成员具有城区(二环路以内)常住居民户口(含符合城区二环路以内安置条件的军人)。(家庭成员包括:符合法律规定夫妻;同住一处并在同一户籍内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人员);(2)无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5平方米(含)的住房困难家庭;(3)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者、未单独立户的已婚或离异人员因无房而实际与父母同住3年以上,可分户申请。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市区各街道城市居民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人); (二)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6平方米,3人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8平方米; (三)家庭收入低于市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 经济适用房是很多购房低收入家庭利好政策,那么海口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和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是什么样的呢?想了解自己符不符合申请条件详见下文。 一、海口是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一)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在本市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包括各类经济实体、其他组织)连续工作并依法缴交各项社会保险满8年。 (二)无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划定的家庭收入标准。 (四)家庭人均资产净值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 注: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35周岁)的下列人员可作为单身申请人提出申请: (一) 离异不带子女的人员; (二) 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三) 未婚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 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 (二)已拥有解困房、安居房、集资建房等政策性优惠住房的。 (三)已按规定领取住房补贴的。 (四)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转让过房产的。 三、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及婚姻关系证明。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由房屋产权部门出具相应的产权证明,包括自有住房的产权证明、承租住房的证明,无产权登记的证明。属借住性质的,申请人还需提供借住证明。 (三)家庭成员上一年度收入证明材料。未就业的,提供该家庭成员所居住地或户籍地镇(街道)或居委会出具的相关收入状况证明材料;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年收入情况证明;属于个体工商户的,提供营业执照及上一年度相关税收缴纳凭证。 (四)其他必要材料。 属本市城镇居民低保家庭、烈士遗属、优抚对象、孤老、残疾人等特殊困难家庭的,由属地民政部门提供相关证明。申请家庭成员中属离、退休的、由发放离、退休金的银行或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二、海口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

  • 根据《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2012年受理公告》,我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主要流程如下: 1、公示登记,由申请人或其配偶携带填写完整的《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及所需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区建设(房管)局申请公示登记。 2、受理登记,《摇号结果公告》范围内的申请家庭,携带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家庭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在《摇号结果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区建设(房管)局进行受理登记。经校验原件后,领取相应的《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受理单》。 3、公开选房,列入选房范围的申请家庭在《选房公告》规定时间内持《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受理单》到选房现场换取《准购证》,参加选房。

  • (二)审核。1.初审。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对申请对象递交的《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校验,在受理期限结束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收入、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辖区民政部门。2.收入审核。由辖区民政部门牵头,辖区工商管理部门、公安车管部门配合,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辖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3.住房审核。由辖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三)公示。经申请受理与相关部门审核,符合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申请对象,由辖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或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在相关媒体、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社区,对其户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为期10日的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四)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包括有异议但经核实排除异议的),由辖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将有关名单等材料报送市房委办。(五)摇号选房。由市房委办经公开摇号程序,对选中的申请对象在自主选择后核发《嘉兴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以下简称《准购证》)或《嘉兴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证》(以下简称《货币补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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