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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什么条件的家庭可申请享受武汉廉租住房保障?

158****0834 | 2013-01-24 09:5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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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3****4327

    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配房租赁或者租金补贴:
    (1)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其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
    (3)家庭现住房面积符合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困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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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与以往相比,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没有变化。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家庭,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2)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3)无房家庭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标准为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以下,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今年的具体标准可向各区房管部门咨询。

  • (一)取得区民政部门签发的《**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二)上年度人均年收入(或年收入)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以下的已婚家庭、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的单身居民(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三)上年度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市政府公布的本市当年**低工资标准以下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的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或其配偶、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由政府在福利机构供养成年的孤儿(以下简称其他家庭)。上述三类家庭申请廉租住房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二)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六区范围内无房或拥有自有住房(包括自有非住宅用房和已签订购销合同并登记备案的期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以及在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发布前已实际承租私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自有住房在5年内转让的,应当计算在内);(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实际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孙子女)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 1、户口。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符合本市军队转业、退伍安置条件的人员不受此限制)的已婚家庭(含离异或丧偶的单亲家庭)。2、住房。取得《长沙市家庭住房状况证明》的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3、收入。取得《长沙市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证明》或《长沙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或《长沙市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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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廉租房补贴不需要将您的房屋上交申请廉租房住房可能要交房目前的经济适用房的价格相对便宜,但销售对象为拆迁户,其他人是否可以申请不清楚要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需具备四个条件:1、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2、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800元(含);3、家庭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在9平方米(含)以下;4、未享受廉租住房、经济租赁房(含实物配租和租房补贴)、经济适用房等住房保障政策补贴标准为市内六区每月450元、环城四区和滨海三区每月410元、两区三县每月3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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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徐州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满5年;(2)连续享受城市**低生活保障或持有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一年以上;(3)无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含10㎡)。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实行轮候制度,符合条件的家庭只能配租一套,优先解决市区低保无房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