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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商品房验收合格”与“该商品房综合验收合格”之区别?

131****0196 | 2013-02-02 10: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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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4****1943

    区别在于验收的内容,前者是房屋单项工程,后者则包括前者及规划、消防、环境等。对预售中的买方而言,注意此区别的意义在于,与卖方交付房屋、办理产权证时间或延期责任有关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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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先是证件验收:开发商将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交付住宅的还须提供《住房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房屋实测面积报告;如未出示上述相关资料,购房者可拒绝接房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其次是现场验收:1、所交付的房屋是否是您所购买的房屋,其结构设计是否和原图相符;2、房屋质量是否合格、门窗等是否与合同的约定相符;3、水电气等附属配套设施是否按合同到位;4、其他合同中约定的项目做得如何。验房中若有任何一项不符,均可拒绝签收并在交接记录上如实记载。凡竣工房屋,一般须做到“五通一平”,也就是给水、排水、供电、通讯、通路、土地平整。高层住宅楼生活供水系统,必须具有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用水合格证;高层住宅楼电梯,必须具有劳动部门核发安全运行合格证;高层住宅楼消防供水系统,必须经消防部门检验合格。房屋应按图纸、文件要求达到设备齐全,手续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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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验收合格证是用来确认商品房合格的证书。正确的房屋验收程序:1、查看三书一证一表。《住宅质量保证书》(可带走)、《住宅使用说明书》(可带走)、《建筑工程质 量认定书》,“一 证”是指《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一表”是指《竣工验 收备案表》。根 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 后,经验收合格 后,方可交付使用”。2、验收。一般收房过程中,业主在验房前,物业会催促业主交付物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业主可同 他们交 流,验收好后,再交付费用。从物业处拿钥匙,分别应该有楼层钥匙、进户门钥匙、信箱钥 匙、 水表、电表等几把。注意:不交费、不签字、先验房。发现问题后更不能交费、签字。应先修 房,同时取证,为日后举证奠定基础,特别保存好验房问题备案单。3、核查房屋总面积。套内面积减少、公摊面积增加的情况很多。收房时,确认售楼合同附图与现实 是否一致,结构 是否和原设计图相同,房屋面积是否经过房地产部门实际测量,与合同签订面积 是否有差异。 (先查看售房合同,看之间的误差为多少,一般为3%,3%之内不考虑,超出部分进行 处理,建议 定合同为2%误差,但是不超过5%比较好)以双方签定合同为准。4、签相关文件。签业主公约、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时,看好条款,不能放弃自己的权利。5、交合理费用。这里的合理费用包括:物业管理费应有物价局批文、装修押金、垃圾清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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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应当包括经消防、规划、环保、人防等部门专项验收合格,以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审核认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0条第3款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从上述规定可知,商品房交付使用前,不仅应当经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等验收合格,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关于房屋交付使用的其他强制性规定,包括消防、规划、环保等部门等专项验收合格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审核认可也应是建筑工程验收合格的一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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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和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2、根据上述规定,验收合格是房屋出卖人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的法定条件,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环保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因此商品房交付时的验收合格应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综合验收为标准。房屋的验收合格,除要求房屋的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安全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标准外,还需要满足买受人或者房屋使用人正常的居住和生活需要,因此,出卖人交付的房屋应是完成了工程竣工验收、消防、配套设施、绿化、环保等综合验收。 3、 “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应该具体约定由谁验收、怎样验收,也要约定开发商交房时需要提供的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开发商不能只发出一个“交楼通知书”就要求购房人收房,双方应该进一步明确商品房验收主题以及验收合格的证明,比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之类,才可能避免交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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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通过政府部门的验收,包括:取得了该商品房验收合格的标准所在楼栋的房屋权属证明,取得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和竣工验收备案表。2.由有资格的第三方对房屋进行检测初具《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3.开发商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4.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5.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4.房屋的上水,下水,电力,燃气,通讯,宽带要达到使用条件。5.小区的绿化要道路完成,室外的停车场等要达到使用条件。6.室内要求上水打压实验完毕,卫生间必须做闭水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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