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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时,须提交公证书?

143****4612 | 2013-04-12 16:4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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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4****9138

    (一)下列情形须办理公证1.因赠与、继承、遗赠申请房地产登记的;2.房地产权利人是自然人且委托他人申请转让、抵押登记的;3.发票遗失的;4.当事人约定合同经公证生效的。(二)公证书的要求1.中国(港、澳、台地区除外)各公证机关出具的有效(有效期内)公证文书均予以认定。港、澳地区由司法部委托的律师出具见证文书予以认定;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公证处、公证人事务所出具的涉及继承、收养、婚姻、出生、死亡、委托、学历、定居、扶养亲属、财产权益证明、病历、税务、经历、专业证书等十四类公证书,必须经山东省公证员协会出具核对证明后,方可使用。公证书已经中国公证员协会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核对,经山东省公证员协会加章确认,亦可采用。未经核对或加章确认的,不得予以认可或采信。2.外国国家公证机关所作的公证文书须经中国驻该地使领馆认证,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查看全文↓ 2013-04-12 16:5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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