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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是如何补偿的?

137****1117 | 2013-04-18 19:3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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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3****3282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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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目录1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  产权置换  结合型补偿  2补偿类型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  3补偿内容  4补偿计算  1补偿方式编辑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  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1]  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  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附:目前我国各大城市在拆迁补偿上都有设定人均**低面积,如上海人均**低面积为22㎡,所以拆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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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条 家建设征用土用单位必须支付土补偿费 ()土补偿费标准:征用集体所耕及园、苇塘、鱼塘、藕塘按其产值四至六倍计算征用林按等耕产值二至四倍计算征用其非耕按等耕产值二至三倍计算 (二)产值计算:耕、苇塘、鱼塘、藕塘按征前三平均产值计算园按征前四平均产值计算价格按实际定购价议价别计算秸秆按粮价百三十计算 (三)征土青苗、林木、树、房屋及其设施等原附着物补偿标准由省辖市民政府(区行署)制定报省民政府批准执行 (四)土已使用单位实行偿划拨其补偿费标准由省辖市、县县级市规定 第四十二条 家建设征用土用单位除支付土补偿费外应支付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农业口计算需要安置农业口数按照征用耕数量除征前征单位平均每占耕数量计算 (二)每需要安置农业口安置补助费标准该耕征用前三平均每亩产值二至三倍 (三)每亩征用耕安置补助费高超征用前三平均产值十倍 特殊情况需要提高安置补助费经省民政府批准每亩征用土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总额超征用前三平均产值二十倍 (四)征用没收益土支付安置补助费 (五)输变电工程铁塔用其土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本条例规定标准执行电杆、测量标志占用耕付性补偿费办理征手续 第四十三条 公路及型水利工程建设征用土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临占按该产值给予补偿影响季补偿季影响补偿占用期满由用单位负责恢复耕种条件或按所需工作量支付整治费 第四十五条 征用城市郊区、工矿区、县城城关菜除支付土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外应缴纳每亩五千元内新菜田发建设基金 第四十六条 征单位土全部征用能异安排所需耕经省民政府批准农业户口全部转非农业户口 征单位收获两季均耕足二或收获季均耕足三家建设征用耕口粮能自给由家定量补差 第四十七条 家建设征用土现余劳力由征单位用土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发展农副业产兴办乡(镇)村企业等途径加安置;安置完选送符合条件员用单位或其单位业并相应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该劳力单位 第四十八条 乡(镇)办企业占用集体所土参照本条例征补偿费标准给占单位补偿并须妥善安置农民产 乡(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所土支付补偿费标准由县级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九条 依报经批准占用耕建房农村居民应按产值二至三倍向集体支付性土使用费 超用面积限额应限期退逾期退由县级土管理部门按每每平米二至四元征收土使用费 第五十条 农村体或合伙企业占用集体所土每应按照土产值二至三倍向集体支付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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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操作实务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如记载与实际不符的,除违章建筑外,应以实际为准。补偿安置的时间界点:1,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协商议定;2,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3,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均不予补偿。4,同一拆迁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又有集体土地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执行;被征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执行。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补偿安置(1)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2)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3)被拆除房屋评估如选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由征地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及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根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补偿安置:(1)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应当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安置:(2)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3)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被拆迁人申请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和当地农村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执行。(4)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被拆迁人不得再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其原则应当是使被拆迁人的居住水平不因拆迁而降低。3,拆迁房屋其他补偿项目:律师应了解并告知当事人,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并自过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非居住房屋的补偿1,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2,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3,其他补偿: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下列费用:(1)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3)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4,其他非居住房屋、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以及其他地上构筑物的补偿,按照当地有关地上附着物标准执行。农村房屋评估的律师操作指引1,当事人经协商对被拆迁房屋价格达不成一致时,律师应提醒委托人及时聘请评估机构依法评估。2,房屋重置价格,是指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造与被拆除房屋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房屋的正常价格。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不包括房屋的装饰价值。房屋装饰应单独出具评估报告。3,估价时点为土地征收公告之日。4,居住房屋只评估单价,非居住房屋评估总价。 5,评估报告:估价机构应按《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规定格式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经估价机构审核并加盖机构公章。 对附属物、在建工程、临时建筑的评估律师操作指引1,附着物评估:按照省、市级政府发布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当地实际情况进行。2,在建工程评估:一般应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在建工程评估以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用途、参数或规划设计方案等为依据,工程建设进度以政府管理部门通知停工时的状态为准。3,临时建筑评估: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评估其建筑物残值。 应进行必要的协助评估凡房屋拆迁评估中涉及原始成本、机电设备、工程造价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估价机构可委托有资格从事该类业务的机构协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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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注: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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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镇居民拆迁房屋的补偿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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