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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盘广告怎么看?每天都有广告信息进来的~

138****1720 | 2013-04-23 16:04:42

已有2个回答

  • 141****9747

    购房不能光看广告,很多时候广告只是楼盘的一种形象推广,某些也有夸大的成分,现楼实景是**有说服力的广告。
    消费者购房需要警惕几个方面的陷阱。一是低价陷阱:房地产广告***称推出特价房、低价房,但很多时候第一个到达售楼现场的购房者也买不到广告中所谓的特价房和低价房。
    二是周边环境陷阱:有的广告宣称无敌江景,但其实只能看到一丝江而已。距离也是周边环境陷阱中的重要方面,许多广告宣称距市中心5公里或10公里,但这些大多指的是直线距离,并非现有道路实际距离。

    查看全文↓ 2013-04-23 16:05:54
  • 156****5122

    一、物业名称  为了与其它房地产项目相区别,每一个房地产项目通常都要取一个特有的名称,而且是以在房地局市场处备案的为准。  二、位置  房地产广告中通常都配有一个物业位置图。但这种图示只是示意性的,并不是准确的距离位置,而且多数情况下,开发商总是刻意将自己物业与市中心其它显赫物业的距离拉近。因此,看位置一定要以标准地图中的为准,而不要仅从广告中的位置图中去“找感觉”。  三、售价  房地产广告中标注的价格,一般情况都是起价,即项目销售的**低价,客户实际购房价格则要根据楼层、朝向、户型结构,以及工期进度而定价。当然,对于销售不畅的项目,广告中的价格也有可能是虚定的原价,实际成交价或许远远低于此标注价格。  四、物业的外观或户型图  大多数房地产广告中都附有项目的整体外观图,其中属于期房的全部是电脑绘制的效果图,属于现房的发展商绝不会忘掉在图片一角注明是“实景照片”。购房者在看期房图片时一定要意识到,现在的电脑制作技术已到了空前的水平,图画里的物业或周边环境再美观,也只是电脑刻画出来的。记住电脑制作出来的景观和真实景观是有差别的,因此不要把广告中的“美”当作是真实景观的美。有的房地产商为了展示自己项目户型的特点或优势,在广告中也将户型图摆出来展示。这对于客户了解发展商设计水准,审查物业是否适于自己的选择的确有所帮助,但同时购房人也应注意,这样的房型图可能与实际有误差,广告的“感觉”和到房屋里面实际的观测有时会有很大的差距。  五、物业配置设施情况及周边的环境描述  这部分内容在广告中多以文字描述的形式为主,购房人可以从中了解到一些项目更为具体的信息,知道此处项目与其它物业有何不同之处。但这部分内容也是**易出现不实之处的地方,比如对卫浴设施、装饰装修材料、电梯等,发展商在广告中往往都冠以“高级”、“进口”之类的定语,而不写明具体是哪个品牌、何种规格;对于周边环境则更可能是言过其实。诸如“距……多少公里”;小区周边汇聚了什么**、公园、豪华购物商场之类的描述形容,其实事实却根本不是那么回事。因此,要想知道配套设施到底是何标准,**好要以签订购房合同时所列的细则为准,并且要在附加条款中让销售方注明设施的品牌、型号、规格。周边环境是否像广告中所说的那样,**好也要实地考察一番。

    查看全文↓ 2013-04-23 16: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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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除了登记、备案的楼盘规划,楼书或广告上的承诺,若作为合同附件被纳入到预售合同中,这些承诺也多数会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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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在大家都不要去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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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有证据证明这一点当然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全部2个回答>
  • 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广告中可能对以下几方面内容作出描述和承诺:(一)楼盘环境。楼盘环境主要是指商品房附近的生活环境和生存发展环境。开发商会在广告中对商品房小区的配套设施,比如商场、**、绿化、游泳池、交通等等设施进行描述。(二)楼房景观质量。景观质量包括住宅小区的整体布局、配备、装饰标准和房屋质量等等,比如开发商承诺商品房地板的装饰标准为进口木地板或大理石。(三)提供购房优惠或附赠礼品。为了促销,开放商会承诺提供一些优惠条件,比如承诺向购房者提供银行按揭贷款,或者向购房者赠送一个车库。(四)物业管理。物业管理也是消费者在购房时可能考虑的因素之一,因此开发商可能会对这方面作出一些承诺,比如承诺业主在入住几年后可减免物业管理费等。如果开发商在有关上述几个方面的广告中作出了较为具体的描述和承诺,但之后消费者发现事实与其描述的不符或开放商没有履行承诺,那么开发商所发布的就是虚假广告,属于欺诈行为。但如果开发商在广告中仅仅是提出了像“理想居所”“居家首选之地”之类较为模糊的形容,那么该广告仅仅是为了引起人们注意,具体还是由消费者自己去认识和决定,不属于虚假广告。

  • 这种现象在现实房产销售中很常见,类似的情况还有,比如开发商为项目制作的沙盘等建筑模型,也标明“仅供买受人参考,有关内容均以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为准”,开发商的这些做法都是不合理、不合法的。这样的条款,排除了开发商所做商业广告和宣传资料成为要约的可能性,为其进行虚假宣传提供了方便。在**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具体确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开发商的广告也应视为合同内容,如果购房者在交房之后发现楼房与广告宣传中有较大出入的话,可以向开发商进行交涉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