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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外来务工人员,单位在文化路,想在郑州申请公租房,怎么操作?

134****8016 | 2013-06-22 18: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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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4****8399

    来郑务工人员要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   ●持有郑州市居住证1年以上;
      ●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月工资低于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   ●在郑州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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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对象和条件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分类保障,由政府统一管理。  由政府投资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重点保障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兼顾外来务工和创业人员。  第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的,应当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已取得廉租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保障资格,尚在轮候期的家庭或个人可申请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十三条 市辖三区具有城镇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或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户籍满两年;  (二)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  (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十五平方米。  申请人未婚的,应当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者其父母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六十平方米。  第十四条 来银务工、创业人员家庭或年满十八周岁的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或申请人家庭在本市范围内无住房;  (二)申请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两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三年以上;  (三)申请人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依法登记注册。  第十五条 本市引进的人才在本市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模、英模和荣立三等功及以上或因公致残的转业、退伍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二)已享受其它住房保障且未退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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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住房困难外来务工人员,凡持有本市暂住证或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连续缴纳6个月社会保险三项证明材料中的任意一个,均可纳入公租房保障范畴。陕西省政府决定将西安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时限延长到10月25日。市民应对此次住房调查予以高度重视,以后在对保障房进行分配时,将优先保障纳入本次调查范围的家庭和人员,凡未参加本次调查的家庭和人员,原则上5年内不予保障。本次调查采取个人申报登记和入户调查等多种方法相结合进行,符合条件的家庭和人员按照“陕西省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人员)基本情况调查表”的内容逐项填写并上报所在社区,填写困难的家庭或人员,携带户口本、身份证、住房、收入证明等材料到所在社区登记填写。城镇户籍家庭或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或街办(乡镇)登记。在开发区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到本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登记。符合条件申请公租房的人员可到以上地方申请登记。

  • 来郑务工人员要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1.持有郑州市居住证1年以上;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3.月工资低于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 4.在郑州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 公租房申请主要分为三大步:一是申请。申请人填写《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报本单位,申请单位填写《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汇总表》并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以下资料:申请人的《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申请单位的《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汇总表》、申请单位对申请人员的组合租赁安置方案;申请人身份证、户口薄(户籍证明)、学历证明、申请人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提供原件核查);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二是受理。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单位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单位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是审批。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对象由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审批;各县(市)和矿区公共租赁住房对象由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批,审批时限为30个工作日。经审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经审批符合申请条件的,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申请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配租轮候环节。

  • 廉租住房廉租住房是政府向城镇**低收入家庭提供的基本住房保障,是指政府以实物配租、租赁住房补贴或租金核减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昆明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第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人,应当为申请家庭的户主;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家庭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以民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云南省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中载明的为准。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申请人的住房:(一)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福利性实物分房(包括房改房、安居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已购直管公房、解危解困房等);(二)家庭成员承租的住房;(三)现住的父母或者子女的住房;(四)家庭成员出租或者转让的住房;(五)已购买或者已拆迁安置的住房;(六)其他可以认定为申请人家庭的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