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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一般是多少啊?

156****6121 | 2013-10-14 15:32:18

已有3个回答

  • 152****4678

    具体数额与步骤问下当地银行或者是公积金管理中心

    查看全文↓ 2013-10-14 15:34:03
  • 147****3905

    黄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宣布,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高额度由25万元调整为30万元,**长贷款期限由20年调整为25年

    查看全文↓ 2013-10-14 15:33:23
  • 148****2140

    一、购买一级市场住房和自建住房的**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所购、建住房房屋价值的70%;房改房、大修住房、购买二手住房**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的50%(具体规定:房龄在5年以内,贷款额度为房屋评估价的60%;房龄在6-10年内,贷款额度为房屋评估价的50%;房龄在11-15年内,贷款额度为房屋评估价的40%;超过15年房龄不予受理)。
    二、贷款额度的确定按照不得高于借款人(含配偶)家庭收入的系数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12个月×40%×贷款年限
    三、借款人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贷款额度按正常贷款标准减

    查看全文↓ 2013-10-14 15:3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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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公积金提取额度一般是**多提取1500每个月,3个月为标准提取,三个月即**多可取4500元人民币,其他剩余的只能留在下一次三个月之后再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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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买现房、期房的**高贷款限额为30万元,购买二手房的**高贷款限额为20万元。可贷款额度参照以下因素计算,按**小值确定:(一) 购买现房、期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的,申请贷款总额不超过所购住房房价总额的70%,其中:购买90平方米以下的,申请贷款总额不超过所购住房房价总额的80%。购买拆迁房的,申请贷款总额不超过拆迁合同差额价款的70%。合同价与评估总额、契税完税计税金额不一致时,按**低额计算。(二) 申请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合计数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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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只能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且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费用。2、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已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3、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本办法实施后并被纳入**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已支付的房租。4、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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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操作规程》的通知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操作规程》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部反映,联系电话:3829866。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九日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操作规程根据《关于江门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江公积金管委会[2004]01号),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切实减轻职工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压力,特制定本规程。一、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的含义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是指已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委托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按约定的时间间隔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金额,直接抵还其个人住房贷款应还贷款本息额(以下简称提取还贷)。二、提取还贷的申请对象提取还贷的申请对象为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已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借款人配偶(以下简称提取还贷人)。三、提取还贷的申请条件提取还贷的申请条件为提取还贷人信用良好,申请时贷款没有逾期且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超过2个月(含2个月)的应还贷款本息额。四、提取还贷的方式提取还贷由中心委托承办银行按约定的时间间隔从提取还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直接划转约定金额至提取还贷人指定的还款账户。五、提取还贷的金额提取还贷的金额由中心根据提取还贷人当期应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金额核定。在约定的时间间隔期内划转金额不得超过中心核定的**高可划转金额。提取还贷人与共同借款人或配偶同时申请提取还贷的,合计划转金额不得超过中心核定的**高可划转金额。六、提取还贷的申请提取还贷人按本规定办理提取还贷需提出书面申请,经中心审批同意后,签订《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委托协议书》,在约定的时间内由承办银行自动抵还贷款本息。(一)提取还贷人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供楼存折、借款合同、身份证、婚姻证明、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信息情况等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中心提出提取还贷申请,并签订《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委托协议书》。(二)中心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审批提取还贷申请,提取还贷人持审批后的资料到承办银行。(三)承办银行按照中心审核的意见,从提取还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划转相应金额至指定的还款账户用于归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额,直至委托失效终止。七、提取还贷的终止(一)申请提取还贷后,提取还贷人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向中心办理终止手续。否则,中心有权单方面终止提取还贷委托协议,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提取还贷人承担:1.已提前部分或全部归还贷款本息的;2.已办理贷款变更手续的;3.工作单位、婚姻关系等情况发生变动的;4.指定的还款账户发生变更、挂失、销户、冻结、止付等情况的;5.恶意拖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达3期以上的。(二)提取还贷期间提取还贷人要求提前终止提取还贷的,也应按照提取还贷申请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八、提取还贷人的义务(一)在提取还贷期间,提取还贷人应清楚住房公积金账户和还款账户的资金状况,并及时向还款账户补充足够的资金,否则造成逾期罚息等违约责任由提取还贷人承担。(二)在提取还贷期间提取还贷人拖欠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三)提取还贷委托终止时,贷款仍未还清的,提取还贷人须主动备足资金继续正常偿还贷款本息;当再次达到提取还贷条件时,可再申请办理提取还贷手续。九、附则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中心负责解释,并根据承办银行的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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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符合提取范围(一)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以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或**款票据日期为准后延三年年末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为限额,可每间隔6个月提取一次,但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符合提取范围(二)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在还款期间,可在上、下半年分别提取一次,但不得超过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之和或购房价款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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