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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住房公积金**低缴纳基数是多少?今年的,我不要去年的

157****5671 | 2013-10-18 21:05:20

已有4个回答

  • 151****2395

    一、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都江堰市、双流县、郫县、新津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从1050元调整至1200元。二、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从960元调整至1070元。三、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查看全文↓ 2013-10-18 21:14:28
  • 148****5681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是指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金额的缴存比例。

    查看全文↓ 2013-10-18 21:13:34
  • 131****9672

    12329你打电话咨询一下,打电话不要钱

    查看全文↓ 2013-10-18 21:06:10
  • 157****9569

    向主管单位进行联系,比如你的单位,或者公积金管理中心

    查看全文↓ 2013-10-18 21: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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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2018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17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低不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合计缴存比例为10%至24%),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各地**低缴存基数情况会根据经济发展情况有所调整。以深圳市为例:**低缴存基数2130元,**高缴存基数25044元,2017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8348元。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6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不超过22440元(2016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480元×3倍);经济效益好的单位,缴存基数**高不得超过37400元。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030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中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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