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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高跟**低的是多少啊?

138****0865 | 2013-10-23 11:52:18

已有3个回答

  • 149****3987

    正常提取是不可以的,但可以找装修公司想办法(需要提成)

    查看全文↓ 2013-10-23 11:53:21
  • 131****5979

    按照发票金额一次性提出,但要在账户中**低保留2个月余额为条件。

    查看全文↓ 2013-10-23 11:53:00
  • 133****8310

    发票上的金额是你房子的全款,而借款合同上的金额是你跟银行申请的贷款,是放款去掉**款的部分啊。不管你怎么避税,**后给官方报上去的房屋总价肯定是一致的呀,如果出现不一致,那几乎不大可能,这样的低级错误,不会通过审批的。所以我认为,你担心多了,你的累计提取额上限是你发票上的金额。如果真的出现你发票上的房价总额跟借款合同上的房价总额不一致,那么就看你以哪种方式办理提取了。购房提取需提供资料:
    1、全款购房: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或者: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购房发票。
    2、贷款购房:借款合同+购房合同+**款发票。上面的方式,哪种比较适合你,你就选择哪种,以所提及的票据为准。

    查看全文↓ 2013-10-23 11:5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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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应该不会太高的啦

    全部3个回答>
  • 我们知道住房公积金除了可以用来买房,也可以提取,可是对于公积金提取额度是怎么样的?公积金提取的限制又是怎样很多网友都有一些疑问。那么在遇到相关问题的时候应该如何解决呢?今天吉屋小编特意来和大家说说这个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问题。所谓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是指各地公积金管理核心(分核心、管理部)或者核心委托的各个公积金提取业务经办银行网点,根据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政策、规定和操作规范,对提取申请人的提取资格和提取行为真实性进行检验的方式,目的在于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安全性和住房公积金的专款专用。公积金提取额度1.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帐户余额不超过当期还本付息额.其中贷款结清时,帐户余额截至贷款结清的当月;贷款结清后不再提取.2.职工本人帐户余额不足上述提取限额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在限额内按规定申请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述限额.3.职工租赁住房自住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帐户余额不超过当期实际房租支出的70%.4.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可提取本人个人帐户内的余额.其中未申请住房贷款的,帐户余额可截至签订购、建房合同的当月;本人个人帐户余额超过实际购、建房支出总额的,按实际支出数提取.公积金提取限制1、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2、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已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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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或**款票据日期为准后延三年年末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为限额,可每间隔6个月提取一次,但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全部4个回答>
  • 1、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只能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且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费用。2、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已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3、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本办法实施后并被纳入**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已支付的房租。4、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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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操作规程》的通知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操作规程》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部反映,联系电话:3829866。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九日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操作规程根据《关于江门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江公积金管委会[2004]01号),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切实减轻职工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压力,特制定本规程。一、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的含义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是指已在江门市行政区域内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委托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按约定的时间间隔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金额,直接抵还其个人住房贷款应还贷款本息额(以下简称提取还贷)。二、提取还贷的申请对象提取还贷的申请对象为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已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借款人配偶(以下简称提取还贷人)。三、提取还贷的申请条件提取还贷的申请条件为提取还贷人信用良好,申请时贷款没有逾期且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超过2个月(含2个月)的应还贷款本息额。四、提取还贷的方式提取还贷由中心委托承办银行按约定的时间间隔从提取还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直接划转约定金额至提取还贷人指定的还款账户。五、提取还贷的金额提取还贷的金额由中心根据提取还贷人当期应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金额核定。在约定的时间间隔期内划转金额不得超过中心核定的**高可划转金额。提取还贷人与共同借款人或配偶同时申请提取还贷的,合计划转金额不得超过中心核定的**高可划转金额。六、提取还贷的申请提取还贷人按本规定办理提取还贷需提出书面申请,经中心审批同意后,签订《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委托协议书》,在约定的时间内由承办银行自动抵还贷款本息。(一)提取还贷人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供楼存折、借款合同、身份证、婚姻证明、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信息情况等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中心提出提取还贷申请,并签订《江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委托协议书》。(二)中心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查,审批提取还贷申请,提取还贷人持审批后的资料到承办银行。(三)承办银行按照中心审核的意见,从提取还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划转相应金额至指定的还款账户用于归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额,直至委托失效终止。七、提取还贷的终止(一)申请提取还贷后,提取还贷人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向中心办理终止手续。否则,中心有权单方面终止提取还贷委托协议,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提取还贷人承担:1.已提前部分或全部归还贷款本息的;2.已办理贷款变更手续的;3.工作单位、婚姻关系等情况发生变动的;4.指定的还款账户发生变更、挂失、销户、冻结、止付等情况的;5.恶意拖欠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达3期以上的。(二)提取还贷期间提取还贷人要求提前终止提取还贷的,也应按照提取还贷申请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八、提取还贷人的义务(一)在提取还贷期间,提取还贷人应清楚住房公积金账户和还款账户的资金状况,并及时向还款账户补充足够的资金,否则造成逾期罚息等违约责任由提取还贷人承担。(二)在提取还贷期间提取还贷人拖欠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三)提取还贷委托终止时,贷款仍未还清的,提取还贷人须主动备足资金继续正常偿还贷款本息;当再次达到提取还贷条件时,可再申请办理提取还贷手续。九、附则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中心负责解释,并根据承办银行的具体情况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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