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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公积金**低标准是多少,比如缴纳比例和缴纳基数两方面

136****8405 | 2013-10-23 21:40:50

已有3个回答

  • 132****0105

    7月1日起,沈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20790元,沈阳市区缴存基数下限调整为1300元。
    按照规定,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低工资标准、**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5倍。
    **新发布的2012年度沈阳市社平工资情况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约为4158元。

    查看全文↓ 2013-10-23 21:48:59
  • 144****1507

    沈阳市2012年7月1日—2013年6月30日执行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3813元。职工本人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0%的,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0%为缴费基数;
    低于沈阳市**低月工资标准1100元的,以沈阳市**低月工资标准1100元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8%+8%或10%+10%或12%+12%或15%+15%或20%+20%。
    即:缴存基数上限(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0%):19065元;缴存基数下限(沈阳市**低月工资标准):1100元。

    查看全文↓ 2013-10-23 21:42:07
  • 145****3351

    职工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以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按照规定的缴存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查看全文↓ 2013-10-23 21: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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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低是你工资的5%,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在5%~20%自行选择,个人缴存比例应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另外,2010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2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参加工作的第2个月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2010年1月1日后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当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调入当月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根据规定,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5%~20%,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和个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每个单位只能选定一个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应当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所以有市民反映单位缴存比例低于个人缴存比例的情况,不属于违规行为。拓展资料住房公积金每月缴纳公式。个人和单位每月缴存公积金的数额 = 工资上一年月平均值 ×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举例说明怎样计算住房公积金你缴纳额?假如2015年你平均工资为6000元/月,此前的公积金缴纳比例是15%,那单位和个人每月分别要缴纳6000*15%=900元,你的月公积金等于有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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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2018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17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低不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合计缴存比例为10%至24%),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各地**低缴存基数情况会根据经济发展情况有所调整。以深圳市为例:**低缴存基数2130元,**高缴存基数25044元,2017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8348元。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6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不超过22440元(2016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480元×3倍);经济效益好的单位,缴存基数**高不得超过37400元。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030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中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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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法回答,公积金缴纳是以个人实际收入为基数缴纳,规定**高不得高于个人收入的12%。不知你的收入,不知单位按什么比例缴纳,如何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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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自己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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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市直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事宜通知如下: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07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确定。二、其他单位、企业可根据情况参照执行;各县区可根据当地财力安排调整。三、单位聘用人员按本单位正式职工的比例和相应的工资基数进行调整,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我市**低工资标准。凡没有为聘用人员建立公积金的部门、单位,接通知后尽快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聘用人员办理开户缴存手续。四、本次调整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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