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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

131****0334 | 2013-11-03 00:09:38

已有4个回答

  • 141****4327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可提取本人个人帐户内的余额.其中未申请住房贷款的,帐户余额可截至签订购、建房合同的当月; 本人个人帐户余额超过实际购、建房支出总额的,按实际支出数提取.
    2.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帐户余额不超过当期还本付息额.其中贷款结清时,帐户余额截至贷款结清的当月;贷款结清后不再提取.
    3.职工租赁住房自住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帐户余额不超过当期实际房租支出的70%.
    4.职工本人帐户余额不足上述提取限额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在限额内按规定申请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述限额.

    查看全文↓ 2013-11-03 00:12:54
  • 138****6391

    所谓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是指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或者中心委托的各个公积金提取业务经办银行网点,根据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政策、规定和操作规范,对提取申请人的提取资格和提取行为真实性进行检验的方式,目的在于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的安全性和住房公积金的专款专用。
    1、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只能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且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费用。
    2、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已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
    3、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本办法实施后并被纳入**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已支付的房租。
    4、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查看全文↓ 2013-11-03 00:12:19
  • 132****3590

    一、符合提取范围
    (一)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以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或**款票据日期为准后延三年年末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为限额,可每间隔6个月提取一次,但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二、符合提取范围
    (二)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在还款期间,可在上、下半年分别提取一次,但不得超过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之和或购房价款总额。
    三、符合提取范围
    (三)、
    (四)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每三个月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但不得超过被纳入**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期间及当年实际支付的房租。
    四、符合提取范围
    (五)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不能超过当年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总额。
    五、符合提取范围
    (六)项至第
    (十四)项规定,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查看全文↓ 2013-11-03 00:11:21
  • 147****1143

    发票上的金额是你房子的全款,而借款合同上的金额是你跟银行申请的贷款,是放款去掉**款的部分啊。不管你怎么避税,**后给官方报上去的房屋总价肯定是一致的呀,如果出现不一致,那几乎不大可能,这样的低级错误,不会通过审批的。所以我认为,你担心多了,你的累计提取额上限是你发票上的金额。如果真的出现你发票上的房价总额跟借款合同上的房价总额不一致,那么就看你以哪种方式办理提取了。购房提取需提供资料:
    1、全款购房: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或者: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购房发票。
    2、贷款购房:借款合同+购房合同+**款发票。上面的方式,哪种比较适合你,你就选择哪种,以所提及的票据为准。

    查看全文↓ 2013-11-03 00:10:46
淮安买房交流群-89群(351)

相关问题

  • 1、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指缴存职工发生住房方面或者政策法规允许的其他用途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一般基于三类情况:一类是职工发生住房消费需要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买住房贷款本息。二类是职工丧失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允许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即离休、退休、出境定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连续两年以上未重新就业,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以及死亡。三类是享受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即城市低保职工。2、住房公积金为什么不能随时提取?住房公积金虽然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但是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利的行使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者偿还购买住房贷款本息。具体而言,住房公积金在未被提取前,职工并不能实际占有,而由所在单位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设立的专户内统一管理,专项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只有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才允许提取。3、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核实后出具《淮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预留的业务印鉴。职工持单位开具的《淮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审批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托银行办理提取支付手续。4、住房公积金提取能否委托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涉及本人账户金额变动,应由本人亲自办理。由于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配偶或者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委托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和婚姻关系证明(户口簿或结婚证)原件,同时出具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委托人、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和由委托人签署的并经所在单位证明的《淮安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授权书》或公证部门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同时出具相关提取证明材料。5、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有哪些规定?(1)购买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的,提取额度为购房合同签订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且提取总额合计不得超过应付房价款。(2)购买二手房的,提取额度为契税完税凭证载明的购房合同成立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且提取总额合计不得超过应付房价款。(3)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取额度为拆迁安置协议签订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且提取总额合计不得超过应付房价款。(4)集资建房的,提取额度为集资建房协议签订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且提取总额合计不得超过应付房价款。(5)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被批准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且提取总额合计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费用。(6)偿还购买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当月应还贷款本息金额,且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贷款本息。6、房屋装修、中小修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职工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因为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互助性和保障性的基金,是为解决职工的基本住房问题。享受性的装修或者个人支付能力应该可以负担的中小修,不在住房基本消费范畴内,因此,装修、中小修不得使用住房公积金。7、购买商铺、写字楼、单体车库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职工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因为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互助性和保障性的基金,是为解决职工的基本住房问题。购买商铺、写字楼、单体车库不属于职工基本住房消费的范围之内,属于基本住房消费外的额外消费。因此,购买商铺、写字楼、单体车库不得使用住房公积金。8、夫妻双方共同购买住房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只要购买的住房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不管主购房人写的是哪一方名字,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时除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应当出具配偶居民身份证和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者户口簿)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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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符合提取范围(一)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以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或**款票据日期为准后延三年年末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为限额,可每间隔6个月提取一次,但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二、符合提取范围(二)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在还款期间,可在上、下半年分别提取一次,但不得超过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之和或购房价款总额。三、符合提取范围(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每三个月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但不得超过被纳入**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期间及当年实际支付的房租。四、符合提取范围(五)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不能超过当年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总额。五、符合提取范围(六)项至第(十四)项规定,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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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四条 职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 (不含单位办理提取) ,应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 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第十六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次提取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购房发票;   (二)购买危改回迁房的,提供拆迁协议、购房发票;   (三)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   (四)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购房证明、购房收据;   (五)大修、翻建自住房屋的,提供所属房管或物业部门的大修证明和产权证明、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   (六)自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房管部门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费用发票。   第十七条 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应提供借款合同、**款发票。   第十八条 职工支付房租提取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承租人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   第十九条 职工离休、退休提取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劳动部门相关证明。   第二十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的,应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第二十一条 职工出境定居提取的,应提供户口注销证明。   第二十二条 职工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低生活保障金提取的,应提供《北京市城市居民**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第二十三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的,应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第二十四条 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的,应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第二十五条 职工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 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提取的 ,应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   第二十六条 职工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的, 应提供单位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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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选择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一次,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过12个月的月可提取额,并且不超过当期实际还贷额,提取申请应当自每次还贷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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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买自住房屋时需提取公积金的,应当提供购房契约(或合同)、购房**(或收据、供楼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翻建、大修住房的,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或有关证明、房地产权证、购买建筑材料**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需要申请提取其配偶及同房的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的,由被支取本人按照规定程序,凭结婚证或户口簿及上述有关证明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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