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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是多少啊?想用个人公积金贷款,不知道贷款利率是多少?

145****3617 | 2013-11-16 11:30:54

已有5个回答

  • 143****2846

    经过今年的3次调息,5年期(含5年)以下住房公积金贷款年利率调整为4.45%,5年期以上年利率调整为4.90%。7月7日以后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经按照新利率执行;7月7日以前已发放的贷款,将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利率标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提醒,借款人可及时登录淮安住房公积金网查询利率调整后的月还款金额,并按时足额存入还款账户,避免由于还款金额不足产生贷款逾期和不良信用记录。

    查看全文↓ 2013-11-16 11:33:49
  • 153****1664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公积金贷款按国家规定执行政策性利率,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公积金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实行合同利率。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一月一日按相应公积金贷款档次利率执行。

    查看全文↓ 2013-11-16 11:33:28
  • 133****8160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实行低存低贷的原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目前实际执行利率为:贷款期限在5年以内的(含5年),按年利率4.14% 执行;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按年利率4.59%执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实行一年一定,于每年的1月1日,按相应档次的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水平。

    查看全文↓ 2013-11-16 11:32:49
  • 144****5229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
    1.贷款1-5年(含5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3.33%
    2.贷款5-30年(含30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3.87%(贷款利息按国家现有贷款利息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1.《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高不得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
    2.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总价款的80%
    3.集资建房(房改房)≤购房总价款的90%
    4.二手房≤购房总价款70%
    5.翻修房≤购房总价款60%

    查看全文↓ 2013-11-16 11:32:22
  • 142****9265

    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各管理部、分中心、各受托银行: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建金[2011]94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银发[2011]169号),现就本市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7月7日起,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由2.85%上调至3.10%;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保持不变。
    二、从2011年7月7日起,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0.20个百分点,由4.70%上调至4.90%;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0.25个百分点,由4.20%上调至4.45%。三、2011年7月7日(含7月7日)以后发放的贷款,执行本通知规定。2011年7月7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自2012年1月1日起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特此通知。附表: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10万元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表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查看全文↓ 2013-11-16 11:3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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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过调整以后,淮安的公积金贷款,贷款期限是五年以下的4.0%;五年以上的是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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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1.贷款1-5年(含5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3.33%2.贷款5-30年(含30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3.87%(贷款利息按国家现有贷款利息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1.《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高不得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2.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总价款的80%3.集资建房(房改房)≤购房总价款的90%4.二手房≤购房总价款70%5.翻修房≤购房总价款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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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满足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将公积金贷款拨付到借款人账户上:(一)现房贷款中借款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并提供全额购房款发票的。(二)期房贷款中开发商出具了全额购房款收据或发票的。(三)二手房贷款需要拨付到借款人账户的,必须要求卖房人到中心当面出具同意拨付的证明。(四)管理中心认可支付到个人账户的其他有效证明。第三十七条 归还借款。借款人应按月将归还借款本息的资金存入还款账户,受托银行按月定期扣划,并及时将收回的借款本息转入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开设的存款账户,有关单据转管理中心记账。第三十八条 借款人还清借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终止,并按照法律规定解除担保。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第四十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或者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借款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㈠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累计超过六个月,或借款期满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偿还本息的;㈡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㈢借款人不按照借款合同用途使用贷款的;㈣借款人与其他法人、经济组织或自然人签订有损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㈤抵押物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押物明显减少,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能力,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抵押、质押或新保证的;㈥未经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的财产或权益,私自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㈦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宜。第四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有权采取以下措施:①直接扣划借款人、配偶和保证人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余额不足的继续追偿;②有权处置借款人的抵押物或质押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受委托银行有权向借款人或保证人追偿;其价款超出部分受委托银行应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处置费用由借款人或保证人承担。③向法院起诉申请强制执行。㈠借款人在偿还贷款期限内,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或遗赠人或法定代理人,而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㈡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第十章 贷款档案的管理第四十二条 所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材料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各保留一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登记编号,及时归档,妥善保管。第十一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泰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泰公积金〔2007〕17号)同时废止。第四十五条 《关于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泰公积金委字〔2010〕1号)、《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泰公积金委字〔2011〕1号)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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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2012年6月8日起,还将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通知明确: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下调0.10个百分点,由0.50%下调至0.40%;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由3.10%下调至2.85%。并从当天起,开展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的城市,贷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此次调整前、已发放贷款的职工年内还将执行以前的利率,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贷款利率,开始调整月还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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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贷款期限1-5年(含5年)的贷款按月利率3.45‰执行;贷款期限5年以上的贷款按月利率3.825‰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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