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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做算不算违法规则?

144****4992 | 2014-01-15 12:45:48

已有2个回答

  • 152****8089

    经常贴出一些链接相同的有广告的网站连我们都会被封号的。您也小心点儿。

    查看全文↓ 2014-01-17 15:16:03
  • 152****2914

    扣分可以,但是罚款不行。**好由你们**的书面规定,加盖**印章的那种,拿这个向报纸投诉,还有,不管有没有用,可以给教育部门写匿名信,附上那书面规定的复印件。上面肯定会查,至于结果,你就不用考虑,一定会取消罚款。但是一定不能让人知道是你做的。会在**不好混的。
    很高兴为您解答%7E%7E%7E%7E%7E^_^

    查看全文↓ 2014-01-15 13: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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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上是不允许的。不过你当时签协议的时候已经同意了这个方案,钱是可以要回来,**多是面子上受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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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算第二套,具体是你本人带上身份证到房管局去查,人家一查你名下有房子,你说怎么能算首套没得享受啦,第二套就**5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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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具有法律效应的权属文件看,发展商对会所享有完全产权,发展商享有会所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处置、使用、受益四项基本内涵。因此,发展商有权决定会所等配套建筑设施的转让、变更、处置、使用等等。

  • 中央于去年2008年10月底下发了《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物权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这一条款是规定住宅业主享有基本物权的内容,也是一个原则性和一般性的规定。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住宅业主对享有所有权的住宅可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其中包括将住宅改作商用。《物权法》也同时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这就是说“住改商”并不是无条件的,住宅业主在改变住宅用途时不能随意而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没有相应的禁止性规定。这一条件还隐含着一个命题,那就是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有权规定“住宅禁商”。其次,“住宅商用”必须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利害关系的业主不仅指“同幢楼房里其他的业主”,也包括“其他楼房里受到影响的业主”。这是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充分尊重相邻权的具体表现。如果相关的业主不同意,即使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没有禁止,也不能将住宅改作商用。上述两个条件必须是同时具备的,缺一不可。住改商产生的问题。将住宅改变为歌厅、餐厅等经营的房屋,住宅的性质、用途由居住变为商用。这一改变带来许多弊端,危害性大,主要表现有:(1)干扰业主的正常生活,造成邻里不和,引发社会矛盾,这是当前物业小区主要矛盾之一;(2)造成小区车位、电梯、水、电等公共设施使用的紧张;(3)容易产生安全隐患,例如,来往小区人员过多,造成楼板的承重力过大,外来人员流动快且杂,增加了小区不安全、不安定的因素,防火防盗压力大,隐患多;(4)使城市规划目标难以实现。本来某个地区的住宅原规划是用来居住的,但由于将住宅大量改为经营性用房,用于商业目的,结果造成该地区交通拥堵、人满为患;(5)造成国家税费的大量流失。因此,物权法颁布前已有法规、规章对业主是否可以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做了规定,例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随着这方面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和完善,国家有关部门还将对这一问题做出具体的规定。另外,作为业主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规范的建筑区划内有关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也可以依法对此问题做出规定。利害居民的考量。住房是否能改成经营性用房其主要的作用的是考虑到相关居民的公共利益,当前经济不景气和提倡创业也并不是“住改商”放行的充分理由,在给创业居民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不能牺牲邻里安宁。尽管当前经济状况不佳,政策倾向于改善营商环境,促进居民创业的动机充沛,但以往“住改商”问题遗留的城市管理难题,种种利益冲突和矛盾,同样是真实存在的社会问题,迄今仍然造成困扰。如果只看到放行“住改商”带来的显性营商成本下降,看不到就此带来的矛盾冲突等隐性社会成本上升,同样会造成难以消除的负面效果,这也不是中央政策的应有之意,我们在看到一些法律、法规、政策的具体条款是不能只看其表,而要结合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综合考量,否则法律之间的打架或者相互抵触是在所难免。把问题的焦点交给相关利益的居民是法律一个不坏的选择,应为这本是一个公共利益问题,法律很难界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些部门又把另一主体---居民自治组织居委会—拉入此利益博弈的网络和关系链中。居民委员会的介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7]236号)中规定“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在设立(开业)或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是《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二是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这条规定详细规定了改为经营性用房的程序,使其具有可操作性,也将物权法赋予公民改变房屋性质的权利交由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具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既维护了想改变住宅性质的居民权利,又对周边的居民赋予一定的同意权和否决权,起到了平衡具有利害关系双方权利的作用。但是对于具有多大范围的居民享有同意权和否决权那?这一问题在实际操作中没有具体的规定,居委会明智的选择是在出具相关证明之前在可能影响居民利益的范围张贴证明或者声明的告示,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人提出反对的意见,视为同意。权力的排序问题。就以上的讨论而论,这是两种权利的排序问题,是优先保障公民使用和处置物权的权利,还是优先尊重公民不受住宅性质改换造成生活困扰的权利。在不同的利害相权方式下,会输出不同的结果。不过,作为对一项公共政策的评价来说,不得不承认,一刀切政策是**为粗枝大叶的管理模式。因为其对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缺乏考虑,除了便利政府管理,根本不能体现应有的利益权衡。这就使一刀切的“住改商”政策,有进一步商榷完善的必要。灵活有效的政策,当然是较为理想的。在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之下有条件地放行,也就成为“住改商”政策的上佳出路。然而,虑及种种现实,这种政策也有多重顾虑:行政管理是否有能力走出一放就乱、一抓就死的一刀切模式?所谓有条件放行,会不会给早已不受约束的行政权力再添寻租空间?《物权法》规定,“住改商”要业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依目前基层自治组织的运作状况,能否有效履行这种职责?“住改商”带来的公共设施使用费用上升,又如何细化分摊而不至于构成公益侵犯?**不坏的明智选择。交给具有利害关系的居民来说是**明智也是**为妥帖的,因为权利只有在影响到自身利益的面前才可能珍惜自己的权利。考虑到以人为本,又考虑到“劳动生存权利”优先原则。据有关部门调查,居民能普遍接受居民区内开设烟酒店、复印店、广告公司等,但不同意开宠物店、歌厅、酒吧、饭店、钢琴培训班等有气味、有噪声等的实体或公司。笔者建议“住改商”不搞一刀切,与其朝令夕改,不如谨慎行政。综上所述,还是《物权法》把改与不改的问题交给当事人来处理的方式显得更为高明,既体现了对当事人权利的尊重,也有利于经济发展和促进就业。 但是同时业主在利用住宅进行经营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装修房屋时,不能随意拆改承重墙,私改电线和燃气线路等,要确保住宅楼的整体结构不被破坏,从而影响房屋安全;二是经营项目应有所选择,避免乱扔垃圾、夜间营业,影响小区卫生环境;三是在住宅小区内从事经营活动,要避免声、光、电、气、电波等不可量物对小区的居住环境以及居民身体健康构成影响;四是在住宅小区经营尽量不占用业主共有部分,以免影响到其他居民的公共利益,否则你就需要多付你占用的公共部分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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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没事!鬼压身主要是你的睡姿有问题!血液不流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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