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去找物业协商,不行的话去业主大会投诉,业主大会由权换物业的
全部6个回答>物业公司可不可以将小区里的临时停车位出租给业主?
157****4107 | 2014-02-06 10:58:07
已有9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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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2224
为什么要去起诉人家物管呢?车位不够很正常只能满足少数人,现在很多老小区都面临这样的问题
查看全文↓ 2014-02-09 09:06:05 -
152****3546
物业收费标准是根据物价局的收费标准定的 只要是正规的物业公司
查看全文↓ 2014-02-08 19:40:09 -
146****3727
当然有权利!
查看全文↓ 2014-02-08 16:35:41 -
142****9816
小区里的临时停车位出租给业主要看产权归属,如果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你只能收管理费。否则你能收车位费。但从你的临时概念出发只能收车位管理费
查看全文↓ 2014-02-07 22:48:13 -
132****2463
这个找物业把
查看全文↓ 2014-02-07 09:10:31 -
154****9305
这个需要采取设施
查看全文↓ 2014-02-07 09:08:18 -
153****1004
简单、直观的来说一下,物业管理主要是针对 全体业主共用的公共的设施、场地、环境及秩序 的管理和服务,因为这些共用设施是有你买房时与全体业主共同享有产权的,应由全体业主负担管理和服务费用,这也是为什么空房子不住也产生物业费主要原因。
查看全文↓ 2014-02-07 09:07:20
小区的道路属共用设施,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物业公司不能随意画车位,须经业委会召开会议并授权后方可画车位,因为原则上业委会代表大多数业主。(确实停车困难,又无业委会的可申报居委会、物业办等)
占用公共道路画的车位产权还是广大业主共有,收费应用于改造、维护、管理等支出,余额归全体业主共有,业委会监管,此类车位收费有政府的指导价,可向物价部门咨询。 -
137****7508
这个你不好说哦!房子是可以出租给业主!
查看全文↓ 2014-02-06 16:36:10 -
137****5848
你们小区太黑啦那里有这么高的费吗
查看全文↓ 2014-02-06 11: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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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去找物业协商,不行的话去业主大会投诉,业主大会由权换物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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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得人心,你物业管理好 业主们都放心 你收费我想这些业主应该不会怎么为难的,但是你物业管理又没有 又想要别人掏钱给你 是谁都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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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第一是要分析当前的房价。看一个城市当前的平均房价,可以看出一个城市的供求关系,如果是供大于求,意味着房价呈下行趋势,是可以考虑买房的,如果是供小于求,这房价还会出现下幅度上涨,并不太适合买房。第二,看大的宏观调控政策走向,宏观调控政策的松紧程度对房价有直接影响,所以在买房之前先分析下当前的宏观调控背景,再决定什么时候适合买房。第三,看城市的交通建设,未来的城市交通规划。房价除了受供求关系影响,还受交通的影响。交通越便利的地方,相应的房价肯定会越高。第四,看当地中介公司的经营情况,房地产市场的销售额直接和中介公司的业绩挂钩,所以中介公司的业绩情况直接能反映当地房地产市场的走势。第五,看银行的金融政策,主要是看贷款和利息方面的政策。如果贷款利率上浮,利息增加,那很明显意味着你买房子要多花很多钱,适不适合买房子的。第六,也是**重要的一点,还是要看自己的经济能力了,如果经济能力足够强,什么时候买房都比较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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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能转移到异地,但如果规定的理由就要取出是不可以的,也不能全额取出来。 1、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异地: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章 缴存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可见,住房公积金是由所在单位缴纳,个人因工作原因调往外地工作,则要办理住房公积金迁移手续,由新工作单位进行进行缴纳。个人不能自行在外地缴纳住房公积金。 2、公积金的支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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