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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公司乱租车位,该找什么部门投诉?

135****9642 | 2014-03-09 20:17:27

已有8个回答

  • 152****8275

    如果车位是你的那么无论现在什么情况你都得缴纳物业管理费哈!

    查看全文↓ 2014-03-12 10:23:30
  • 146****7889

    无法听车位是找物业,车子被损是报警

    查看全文↓ 2014-03-11 12:11:35
  • 154****5407

    成立业主委员会直接和物业进行沟通,实在不行换物业!

    查看全文↓ 2014-03-11 10:02:29
  • 144****4718

    物业公司有责任的。你拿你的物业费收据发票和被盗情况(附照片等资料--报警等),向物业要求赔偿。

    查看全文↓ 2014-03-10 10:03:52
  • 155****2251

    有的 只要停在车位上 可以去找物业

    查看全文↓ 2014-03-10 09:46:16
  • 153****3117

    物业管理公司无权处分业主公共场地,如果需要的话必须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相关业主的同意
    如果你想反映的话一可以直接找物业管理公司,希望其解释或改正
    二可以找业主委员会反映
    三可以找当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物业管理科投诉,打电话就可以,一般还是有效地

    查看全文↓ 2014-03-10 09:23:52
  • 152****1191

    物业收取车位费是有规定的。
    1、该费用是在业主收房后收取也就是业主和物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后开始执行的。收取给费用的目的在于停车位的日常维护和保养。
    2、如果是公共车位的话,在无人使用的情况下物业有自由分配的权利。当然你的车位是全产权的。物业是无论何时都没有理由和权利去分配和使用你的车位。当然了,现实中在你未使用时有人使用也是很正常的。我说的是那种公共露天的车位不是那种私家车库。
    3、至于物业说的照明、监控、打扫等服务。如果你认为存在问题可以想物业提出来并要求他们改正,如果未能改正可以向当地房管局物业科投诉。还有要明白你所加纳的物业管理费用中是否包含了车位费。这些费用的问题在物业服务合同中都有明确的指出。请详细查看合同。如果未签订合同,就没有必要理会物业提出的缴纳费用的问题。毕竟你们之间根本都没有达成共识。

    查看全文↓ 2014-03-09 22:50:10
  • 158****8677

    物管费不是租车位的费用,属于财产安全保障哈 ·觉得还是该交哈

    查看全文↓ 2014-03-09 20:39:59

相关问题

  • 各地区不一样。有的地区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有的是规划局下设的规划执法监察科室。建议先到规划局咨询。

  • 对于物业公司服务不好的情况,没有履行好自己的义务,业主们应该团结起来,成立自己的业主委员会并告知自己的所属的街道办。

    全部2个回答>
  • 看情况的,装在你房屋内部的东西被盗走,和物业没有关系,因为你没有委托物业帮你照看内部财产,而且在装修期,很多施工人员内部作案的情况发生,你应该把窗户关好的

    全部3个回答>
  • 1、过保修期的,如果属于公共区域可启动维修基金修理  房屋过了5年保修期后,房屋出现漏水现象属于楼体公共区域的,可申请启动维修基金。除了小区公共区域外,因房屋为私有财产,出现其他问题由业主自行承担。2、没有物业管理,维修要找产权单位对于没有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房子出现问题要找产权单位或者找社区,由社区协调找到区房产主管部门,查到小区的产权单位,启动维修基金后,由产权单位维修房屋公共区域。如果产权单位找不到或者不存在,也要启动维修基金后找所在区的房产部门,房产部门找到施工单位进行维修,维修后出现问题,只要在保修期内,还能找到施工单位继续维修。3、存在质量问题可鉴定申请赔偿

    全部3个回答>
  •  1、建设单位(开发商)是房屋质量缺陷保修处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做好房屋质量投诉的协调处理工作。投诉人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时,应当先与物业管理单位联系,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质量问题的类别,按物业管理的规定进行维修。对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缺陷,应当通过物业管理单位或直接与建设单位联系,协商进行保修处理。协商无果的,可以向质量投诉处理机构投诉(当地住建局的质检站)。  2、对房屋质量缺陷认定结论有异议的,由异议人提出书面申请,从住建局认可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或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家工程质量鉴定机构或3位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小组,并委托鉴定机构或专家小组进行鉴定;各方对质量缺陷的认定均不相同的,由建设单位委托鉴定机构或专家小组进行鉴定。  3、投诉人不接受保修单位提出的处理方案的,由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原设计单位相同资质的设计单位对保修单位提出的保修方案进行复核或重新出具方案。投诉人不接受设计单位复核结论或重新出具的方案的,由投诉人按确定和委托鉴定机构或专家小组对设计单位提出的处理方案进行评审或重新提出处理方案,保修单位应当按照鉴定机构或专家小组认可或重新提出的保修方案负责实施。  4、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如果建设单位对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不予配合的,或者不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抑或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保修的,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对相关责任单位发出《责令整改(保修)通知书》,并记录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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