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屋网 >房产问答 >房屋买卖 >中介经纪 >详情

本人想过澳门那边工作,请问朋友们有认识的中介可以介绍吗?如果知道的能多提供几个吗?谢谢了!!

148****2114 | 2014-03-11 12:41:45

已有2个回答

  • 157****5754

    珠海有二家登记注册的劳务中介
    1、珠海对外劳务合作有限公司
    绿都酒店下面
    在迎宾大道华侨大厦对面。是正规的
    网址:
    2、珠海对外经济合作有限公司(吉大)

    查看全文↓ 2014-03-12 15:33:40
  • 144****5480

    上海夜场工作 可

    查看全文↓ 2014-03-11 12:47:57

相关问题

  • 你需要缴纳营业税的5.6%个税的20%契税的3%就可以了

    全部8个回答>
  • 那么,通过中介买房可能会遇到的风险有哪些呢?1、散布虚假房源不法中介通过在报纸、网络发布一些条件好、价位超值的虚假房源信息,引诱买房者上钩。待买房者表示买房时,就以现在租客不让看房或该房现在业主不想卖等理由向其推荐其他房屋。诱人广告的目的就是先把你套住,因此在一定要针对广告本身下手,看不了房或不是此房就不要再相信。2、擅自挪用房款投资许多不法中介公司充分利用房屋买卖资金由自己托管的便利,拿出大笔款项去进行股票、期货、基金的短期投资甚至存在银行吃利息,以期让这些账上的钱流动起来赚取大笔灰色收入。实际上,由银行进行交易资金监管的运作模式已推出许久,收费标准为监管额度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之间。但是,大都数消费者因为不愿支付监管费而放弃进行银行资金监管。业内人士提醒,大笔交易资金由银行全权负责监管是**为稳妥的办法,虽然要交付一些监管费,但安全系数高了很多。3、逾期交房或交房时补钱确定交房时间如果达成买卖意向,关于交房时间应当在合同中做明确的约定。之前在房屋买卖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因为没有在合同中注明交房时间而引发纠纷的,比如到了约定时间,卖房因为租赁或其他原因而无法将房屋交付给买房,而买房又因没有在合同中做相关的说明,买方只能吃“哑巴亏”。因此,在签定合同过程中,必须注明什么时间卖方将房屋以何种方式交付给买方,如果届时不能按时交房,买家将得到什么样的赔偿,房屋是否仍存在租赁情况等。一般情况下,在约定时,买家可以以房屋总价的10%左右作为交房时再付的条件约束卖家按照交房。4、免佣金或是低佣金暗藏玄机“购房免佣金”、“佣金半价”的口号往往是中介公司打出的吸引客户的促销手段,实则内里大藏玄机,这样的幌子背后隐藏的往往是不法中介大吃差价的行径。中介的利润来源应全部来自于佣金,相关规定也明确要求中介公司绝不允许吃差价,买卖双方在交易时必须见面。业内人士提醒,经纪公司的服务理念“供需见面、透明交易、签三方约、不吃差价”,不能仅停留在口头和纸张上,更应该是一以贯之坚定执行的策略。5、合同中隐藏霸王条款很多不法中介在与业主签订代理或买卖合同时,有意在隐蔽处设置些不合理条款,不然就仅规定业主该负的责任,而对中介公司应当担负的责任采取模糊化处理甚至是“避而不谈”的办法。当前,市建委即将出台二手房买卖和居间合同范本,这样将**大限度避免不合理合同的出现,保护消费者利益。规范化合同的出台,将杜绝二手房买卖合同中隐蔽的对消费者不利的条款,黑中介在合同上做文章恐怕不再那么容易了。6、私吞维修基金很多消费者在买二手房过程中忽视维修基金,中介往往利用这个“缺口”吃进维修基金,如此的情况经常以以下的方式发生:中介告诉卖方二手房维修基金已经所剩无几,一般情况下都是送给买方,而中介在对付买方时则称卖方没有将维修基金“送”给你,买方要自己重新办理维修基金,这样以来维修基金就进了中介的口袋。买卖双方需当面进行了解,如果是将维修基金赠予买家,双方需在“购房条件约定”条款中“其他约定”中进行约定。一般情况下,房屋交接时,买卖双方需共同到相应的物业管理公司,针对维修基金的帐户余额,进行资金交割,户名的变更。

    全部4个回答>
  • 还建房可以买卖,但也要根据具体的还建房的性质来看,还建房的买卖具有一定的风险。第一种还建房主要针对城中村改造,征收拆迁后采取产权调换方式,选择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调换,该类房屋俗称“小产权房”。一旦出现纠纷,购房人的权益在法律上很难得到保护。另一类还建房是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进行还建,一般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并且具备开发所需要的五证。一般来说,如果是重大城建拆迁的还建房,将来是可以办两证的。该类房屋也分为两种:一种是经济适用房性质,一种是商品房性质。区别是经适房办两证后,需要满5年才能上市交易,而商品房只要办证后就可以随时交易。也就是说,购买国有土地拆迁的还建房,**起码是有“两证”的,购买这类房子和一般的二手房差别并不大,这样的操作是有法律保障的。现在办理还建房买卖多数通过仲裁和公证来办理,但这样的过程也不完全能保障购房者的权益。还有一种办法比较保险,就是在拆迁早期,将拆迁协议更名,即可保障产权问题,不过此时还建房实体看不到,也存在一定风险。

    全部5个回答>
  • 如果是单位负担的话就是租金的12%的房产税,租金5%的营业税,租金0.35%的城建税,租金0.2%的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经费,加租金0.1%的防洪费,印花所得税什么的就没多少钱了,好象没有20.55那么高吧,但建议去地税局以房主的名义代开发票,虽然税差不多,但拿到发票后这部份租金可以进费用!而且所得税汇算时不用调增!

    全部4个回答>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在设立后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到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条例》规定可以看出,除了自由职业、个体工商户等大多数类型的单位都被行政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为什么现在还会有如此多的企业、单位违反《条例》规定,究其主要原因有三点:  一、很多单位、个人只看到了《劳动法》而没有去关注《条例》,再加之一些媒体上不准确的解释,(如:“五险”是法定的,“一金”不是法定的。这种解释是狭义地去理解了“法”的概念,会对人们起误导作用。作为**高国家行政机关的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令》虽然不是法律条令,但也是行政法规,同样具备法律效力,有它“强制性”的作用。)这就导致许多单位和职工都出现了认识上的偏差。单位不去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也没有行使揭发、检举、控告的权利。  二、《条例》细则不健全,住房公积金在归集管理方面,缺乏约束机制,没有规定明确的强制措施,导致执法很难到位。再加上不同类型的企业单位设立时,是去不同的部门登记。比如设立企业要到工商部门登记,事业单位到编制管理部门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到民政部门登记。而目前各部门之间信息不共享,需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去不断地协调搜集,这也是公积金执法不易到位的一个原因。

    全部3个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