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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房产问题

137****4955 | 2014-03-22 19:25:44

已有8个回答

  • 141****8406

    遇到这种无赖,谁都拿他没办法,**好你还是找回原来的法院和律师,只有他们能帮到你

    查看全文↓ 2014-03-25 18:50:31
  • 135****8415

    遇到这种无赖,谁都拿他没办法,**好你还是找回原来的法院和律师,只有他们能帮到你

    查看全文↓ 2014-03-25 10:15:24
  • 157****1103

    这性质很恶劣,其实你应该让法院强制执行,如果财产转移应该申请财产保护;

    查看全文↓ 2014-03-25 10:03:41
  • 133****8579

    这个就只有咨询哈律师,在看是属于那方的责任

    查看全文↓ 2014-03-24 09:32:48
  • 133****5151

    现在这个也没有办法,只有把房子先解封了在说

    查看全文↓ 2014-03-23 15:08:49
  • 147****1060

    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4日发布,2005年1月1日实施的《**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扣规定》)当中,第一次明确了轮候查封和续查封的法律概念。此之前的《民事诉讼法》(第94条明确禁止重复查封)及其司法解释,《**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均未提及轮候查封的概念。因此,《查扣规定》实际上是对原有执行法律规定的一种修订。尽管从法律效力的角度来看,**高人民法院无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修订,但是出于社会生活的需要和执行措施的有效性和灵活性等多方面考虑,《查扣规定》突破了《民事诉讼法》的法律规定。
    二、目前,在司法实践当中,均以《查扣规定》为准。法院执行庭不会囿于《民事诉讼法》第94条的规定,以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之规定。在清偿顺序上,法院通常都是按照谁先查封谁优先受偿的原则执行。个别法院法官也有对此有不同理解,参看《本案轮候查封中应如何分配查封财产?》(http://hi.baidu.com/stan99/blog/item/3bf2e9176f859d0ec83d6d5
    3.html)。我个人认为该文有欠妥当,毫无必要进行此类区分,你若遇到具体问题,可以作为借鉴以维护自己权益。从债权平等的角度来看,先行以查封、扣押等方式掌控了债务人的财产,应当属于债务受偿的一种方式,因此,申请查封在先的债权人应当对被查封的标的物优先受偿。实践操作,也基本采用轮候查封则轮候受偿的方式进行执行。
    三、**高人民法院《关于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是否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问题的答复》是按照《查扣规定》的精神作出的,与《查扣规定》是一致的。《查扣规定》是后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0条为先法,基于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应以《查扣规定》为准。

    查看全文↓ 2014-03-23 10:29:29
  • 154****4785

    现在这个也没有办法,只有把房子先解封了在说

    查看全文↓ 2014-03-23 09:54:03
  • 146****7542

    再递交个财产保全申请书就行了,和第一次一样。

    查看全文↓ 2014-03-22 19:40:03

相关问题

  •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通常是在提起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的程序时,人民法院将有可能对房产进行查封。手续如下:1、法院向国土房产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附带的法律文书;2、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法院工作证,并分下列不同情形办理查封手续:(1) 被查封的标的物已核发房地产证的,应提交国土房产局档案室出具的查册表;(2) 被查封的标的物是预售商品房的,应提交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该预售商品房的交易情况表或该楼盘的明细表;(3) 被查封的标的物是土地的,应先到国土房产局档案室查清该土地权属情况,并提交查册的书面结果。3、国土房产部门根据法院提交的资料,进行查封处理。查封会在不同情况下进行,一般有立案阶段的诉讼保全期、诉讼阶段、执行阶段。从立案开始直至强制执行前的执行阶段是可以继续居住的,强制执行阶段是不能住的。至于是否强制执行,法律上是有规定的,家庭唯一的普通住房是不允许强制执行的。当然,法院还会继续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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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查询一项房产是否被查封有二种方法:1、向承办法官了解是否已经将该房产查封。2,到房产所在地的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该房屋是否已经被查封。《**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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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查封房产是有一定的规定的,有专门的法律条文对查封行为进行约定,《**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已经正式实施。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条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条 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第四条 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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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查询一项房产是否被查封有二种方法:1、向承办法官了解是否已经将该房产查封。2,到房产所在地的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该房屋是否已经被查封。《**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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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查封与预查封的期限**长为二年;期限届满可以续封,每次续封的期限为一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再续封的,应当经过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且每次再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封手续的,房地产登记部门迳为注销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