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开发商土地闲置一年罚款 两年没收
全部2个回答>国有土地多年不开发会被罚款吗
137****0983 | 2014-04-15 10:14:58
已有10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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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2981
会,超过一年不动工,属于闲置土地,收取闲置费用,超过2年不动工的政府无偿收回。**长不超过三年,在合同约定时间未动工的,可以提前一个月提交延期开工建设的申请。
查看全文↓ 2014-04-18 10: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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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5195
3万到5万不等,看不同类型的户型和大小
查看全文↓ 2014-04-17 09:21:15 -
138****7749
现在耕种的土地好像不上税了
查看全文↓ 2014-04-17 09:11:25 -
157****7093
属于国有,国土上的任何开发或非开发土地属国家所有,公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同理,该土地要上税
查看全文↓ 2014-04-16 19:31:02 -
137****5811
没有保障,土地使用权证只能说明这个土地一定年限内的使用权归开发商所有,存在非常非常多的风险,下述比较大的风险都有可能导致无法办理产权:
查看全文↓ 2014-04-16 12:48:56
1、土地规划的风险;
2、抵押的风险;
3、施工规划的风险;
4、开发商的资金状况风险;
5、土地抵押的风险;
6、施工质量的风险;
7、施工安全的风险;
8、质量监督等26家相关检验项的安全、质量等风险。等等。而只有等到办理了预售许可之后,开发商已经投入了相当的资金,上述风险就可以降到**低。 -
151****3970
我不在北京,不了解行情,深圳的道是好了解
查看全文↓ 2014-04-16 09:18:12 -
143****4465
那就没有办理房产证的地方了
查看全文↓ 2014-04-15 18:52:20 -
156****5156
会被罚款的,这个是必须的。
查看全文↓ 2014-04-15 10: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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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法律规定是恢复原样,就是把多建的拆掉,但是一般都是罚款的。至于罚款的多少,就要看当地的政策了。不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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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市供销合作总社与吴某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转让协议,其后吴某与第三人郭某签订了转让协议,将杨某现居住的房屋及所涉土地转让给郭某,被告市政府依郭某的申请向郭某发证,郭某以此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杨某从房屋中迁出。杨某认为被告的颁证行为侵犯了其合法的居住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评析:被告认为其颁证行为合法,理由为该诉争土地的权属及权属来源均无争议,第三人申请登记时提交的资料真实、齐全,也符合有关规定。笔者认为,被告在受理第三人郭某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时不仅应依照国务院《土地登记规则》(简称《规则》)、《江苏省土地登记办法》(简称《办法》)的规定进行形式审查,还应按照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简称《条例》)及《江苏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规定进行实质审查。《条例》第24条第2款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条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房屋具有依附于土地存在的特征,因此我国处理房地产关系时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地随房走或房随地走”,根据这一原则,《规则》、《办法》规定申请土地登记时必须提交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权属证明,从《规则》第37条第1款规定看,因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一并转移土地使用权的,涉及房产变更的,在房产变更登记发证后申请变更登记。本案中吴某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权利证书的情况下将有关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给第三人郭某既违反了上述规定,亦属逃避国家税费征缴的行为,依法不能支持。根据《实施办法》第33条第(3)项的规定,受让人在签订转让合同之日后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本案中第三人郭某直接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不符合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的程序。第三人的申请登记时仅以镇建设管理服务站出具的证明代替房产变更登记证书,该证明并不属法定的房屋权属证明文书,被告未能严格依照规定进行审查即向第三人颁书,属主要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依法难以支持。 法院基于上述理由判决撤销被告向第三人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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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过户的费用:房屋土地使用证过户费用,要看你这土地使用性质,如果是国有出让性质土地证,自办理完毕房产证书过户后,买卖双方一起拿着新房产证和老土地证去土地局办理注销老土地证,更换新土地证,印花税 5元 工本费几十元一般不超过100元 如果是划拨或是集体性质土地证,那么,是过户不成的,需要先交纳土地出让金,之后,才可以办理土地证。出让金额度多少,和土地类型有关。看是几类土地,按照土地评估价格40%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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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国有土地的概念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但很多人却不明白国有土地的范畴包含什么?哪些土地属于国有土地。 国有土地概念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非常广泛,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境外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符合依法使用中国国有土地条件的,都可以成为中国的国有土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重大意义。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并不直接使用土地,而是由具体单位和个人来使用。国有土地的收益权能一部分由土地使用者实现,一部分由国家通过收取土地使用税(费)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形式来实现。由于中国法律禁止土地买卖,国家土地所有权一般不能流转,因而国家对国有土地的处分权主要是对土地使用权而言,划拨、出让或者确认、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利,都可以理解为对土地的一种处分。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因此,国家土地所有权中的处分权有一部分也可以有限制的由土地使用者来行使。在农村,农民使用国有土地和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除了在法律概念上不同外,其他方面已没有本质的区别。国家在收回农民长期使用的国有土地时也要给以适当补偿。依法有偿受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为一种完整意义上的财产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赠与、继承、抵押,与一般通过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同的是“有偿”、“有期”,这是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对使用权进行的一种限制,是实现土地所有权的一种措施。 国有土地包含哪些?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土地即国家所有土地: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