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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款是否开具发票

158****2726 | 2014-04-25 21:39:29

已有3个回答

  • 156****0692

    买房产发票!

    查看全文↓ 2014-04-27 16:35:40
  • 131****5071

    税务不能开,你凭收款人的收据可直接入帐,对此我作过专门请示。何况代开发票要交税,这税由谁来出?这发票内容是提供劳务还是销售货物,所以根本不能开。

    查看全文↓ 2014-04-27 13:28:34
  • 136****0288

    开具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查看全文↓ 2014-04-25 21:46:20

相关问题

  • 房屋拆迁补偿款不需要开具发票。具体分析如下:拆迁补偿费不属于营业性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用地只能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而国家出让的土地,一种是国家通过收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一种是通过征收的方式取得的集体土地。无论收储还是征收都是一种国家行为。因此,在收储或者征收过程中支付的所有资金,都应属于补偿性款项。对于被拆迁者来讲,都不属于营业性收入。《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6公布)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补偿收入不属于生产经营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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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拆迁补偿款不需要开具发票。具体分析如下:拆迁补偿费不属于营业性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用地只能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而国家出让的土地,一种是国家通过收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一种是通过征收的方式取得的集体土地。无论收储还是征收都是一种国家行为。因此,在收储或者征收过程中支付的所有资金,都应属于补偿性款项。对于被拆迁者来讲,都不属于营业性收入。《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6公布)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补偿收入不属于生产经营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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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地产给予拆迁户的补偿费不需要开具发票,拆迁补偿费不属于营业性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用地只能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而国家出让的土地,一种是国家通过收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一种是通过征收的方式取得的集体土地。无论收储还是征收都是一种国家行为。因此,在收储或者征收过程中支付的所有资金,都应属于补偿性款项。对于被拆迁者来讲,都不属于营业性收入。《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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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拆迁补偿款不需要开具发票。具体分析如下:拆迁补偿费不属于营业性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建设用地只能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而国家出让的土地,一种是国家通过收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一种是通过征收的方式取得的集体土地。无论收储还是征收都是一种国家行为。因此,在收储或者征收过程中支付的所有资金,都应属于补偿性款项。对于被拆迁者来讲,都不属于营业性收入。《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6月6公布)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补偿收入不属于生产经营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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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