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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费和契税的缴纳

157****4128 | 2014-04-26 12:47:01

已有4个回答

  • 135****5395

    契税绝对不会免的。每次交易都要交

    查看全文↓ 2014-04-29 09:30:58
  • 138****5517

    应该不需要,5年后就可以了,要交一点税给房管局。

    查看全文↓ 2014-04-28 21:39:18
  • 133****6774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如果不是你听错了那肯定是某地税局扯淡。
    如果你确定某地税局要求缴纳的就是上述费用的契税,不需缴纳,因为没有任何征税依据。

    查看全文↓ 2014-04-28 12:05:45
  • 156****7738

    没有听说过配套费这一说!是谁收的你问了吗

    查看全文↓ 2014-04-26 13:10:37

相关问题

  •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如果不是你听错了那肯定是某地税局扯淡。如果你确定某地税局要求缴纳的就是上述费用的契税,不需缴纳,因为没有任何征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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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契税无论首套二套,无论新房还是二手房,都必须缴纳;您所说的配套费我还真没听说过,是不是公共维修基金呢?如果购买一手房,公共维修基金也是必交的。

    全部2个回答>
  • 1、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作为契税计税依据。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该条例授权财政部制定细则。财政部同期也制订了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该细则第九条对“成交价格”进行了解释,即“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2004年8月3日,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税(2004)134号《通知》,明确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由此,从内容上看,财税(2004)134号《通知》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契税计税价格明确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含了市政建设配套费在内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该具体规定与上位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并不相冲突,该财税(2004)134号《通知》可以作为税务机关对房地产企业以协议方式出让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征收契税时将市政建设配套费等纳入契税的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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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作为契税计税依据。 2、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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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作为契税计税依据。 2、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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