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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防暴地漏怎样安装人防工程防暴地漏怎样安装?有人知道吗?

136****6694 | 2014-08-01 12:55:50

已有1个回答

  • 138****8816

    具体安装方法我不是很清楚,我是买的时候请人帮我安装的,这个你买的时候应该也会有说明的吧?没有的话你可以找那个卖的帮你装一下,也花不了什么钱。

    查看全文↓ 2014-08-02 13:2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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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装修过程中地漏安装也有很多注意事项,如果不注意这些,业主们以后很可能会后悔。那么,下面小编就来跟大家分享一下地漏安装注意事项,请详细阅读。   卫浴空间中小小地漏的作用非常重要,如果其安装质量不到位,不仅不能排除掉卫浴空间中的积水,令整个卫浴长期处于潮湿的环境中,而且还可能散发出恶臭的味道,因此地漏的安装质量非常重要。   1、安装前请先将地漏芯取出,以免杂物掉入影响使用效果;   2、若排水管距离地面过近,应将排水管适量裁短,使地漏安装后面板略低于地面(注意不要破坏地面防水层);   3、若排水管距离地面过远,应用水泥砂浆填充,加高排水管,使地漏能够插入排水管中;   4、操作时先用布将排水管堵住,以防掉入杂物造成堵塞;然后用牛皮纸或其它坚挺的材料卷成与下水管相匹配的圆筒,与下水管对接,并高出地面,将搅拌好的水泥砂浆(1:1)填入周围空隙中,填充的高度为地漏安装后面板略低于地面;   5、待水泥砂浆凝固后,将地漏放入其形成的管道中,使之与管壁紧密贴合;   6、将地漏面板与地面之间的缝隙用白水泥填充、抹平,**后装回地漏芯,盖上地漏盖子;   7、如果是洗衣机型地漏,将排水管套管插在地漏上部的固定销上即可。   如上是卫浴空间地漏安装过程中必须要注重的各大细节,建议业主**好按照如上安装要求来要求安装人员,确保自家卫浴空间中地漏的安装质量。

  • 根据《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规定,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公摊的计算公式公用建筑面积的计算原则: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者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也就是说,整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减去整栋建筑物各套(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公用建筑面积÷整个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公摊的基本原则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的基本原则是:1、商品房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2、为整栋商品房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该栋楼各套商品房分摊;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3、公用建筑面积按面积比例分摊,公摊后,不划分各套商品房分摊的建筑面积的具体部位,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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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使用须知:安装位置不同选择安装的地漏也不同,比如淋浴房需选择大流量的地漏,卫生间、厨房需选择防臭、防虫的地漏,洗衣机要用洗衣机专用的地漏等。  防臭地漏安装方法:  1、   四防牌直通密闭式防臭地漏的安装高度为≥7cm(从地面至排水管拐弯处)。  2、   安装前请先将密封芯取出,以免杂物掉入影响使用效果。  3、   若排水管距离地面过近,应将排水管适量裁短,使地漏安装后面板略低于地面(注意:不

  • 地下停车场不算人防工程;人防工程要有一定的防爆,防空,防辐射的能力。而且还要有预备战略指挥中心的作用。而车库就没有。高层旁边的地下车库不一定属于人防,不过有个很直接的办法,一般人防工程有防爆门,而且电梯只允许通道首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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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城市商品房开发过程中,为了国防利益和国家安全,要求开发商修建一定的地下防空工事。对于这些人防工程的权利归属,在《物权法》实施前后一直存在争议,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人防工程引发的诉讼也不在少数。例如,有业主即因为开发商与其在《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中约定人防工程属于开发商所有而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约定无效。有业主则因为开发商使用人防工程作为地下车库对外出租,要求确认地下车库为业主共有,开发商返还收益。对于居住小区内人防工程的权利归属,有观点认为,居住小区内人防工程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但其中国家不仅减让土地出让金、减免有关税费,还给予各种优惠,因此,国家也有间接投资。况且人防工程是国家的重要战备设施,具有特殊属性。因此居住小区内人防工程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管理权归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还有观点则认为,居住小区内的人防工程一般不由国家直接投资,也并非直接用于国防目的,因此不属于物权法规定的国防资产范畴。对于居住小区内人防工程归属的判断,宜从出资角度加以考虑。国家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对于建设单位投资兴建的人防工程,应认定归建设单位所有;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时,将人防工程面积计入公摊面积,该人防工程应认定由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即业主共有。从《物权法》之前的规定来看,曾有相关规定明确规定人防工程属于国家所有。比如1985年的国家人防委、财政部《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即规定,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是国家的财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也明确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属于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从《人民防空法》的规定来看,目前可以确定的原则是: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而作为物权的基本法律,《物权法》对此并未作出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对此亦未涉及。因此,对于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属,仍需通过立法予以明确。在司法实践中,解决各类争议的基点只能为:人防工程由投资者使用管理,享有收益。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人防工程变更用途使用的,不能根据变更后的用途来确定权属。例如,人防工程作为地下车库使用的,不能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按照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的规则来确定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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