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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的二套房怎么认定 具体标准是什么

148****3005 | 2016-05-11 16:2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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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5****7418

    想购买二套房,那么贷款**款比例不得低于五成,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房地产调控新政出台已有时日,相关细则也在逐渐明晰。二套房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5月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齐骥又提出,二套房**新认定标准很可能不是单纯地“只认房”或“只认贷”,而是二者相结合来判定。目前,住建部、银监会“认房又认贷”的成文规定并未下发,相关细则也不明晰。记者了解到,像北京等部分城市的银行已开始执行“认房又认贷”的调控精神,在政策出台前,自己率先“摸索”一套具体的实施标准。 具体到济南,由于房产登记系统与银行征信系统没有联网,我市的银行在认定二套房时仍然是“认贷不认房”。虽然“认房不认贷”新政暂无法执行,但风声日紧,部分有购房需求的市民忙着四处看房,希望在新政实施前按照首套房贷政策购置第二套房,反而在萧条的楼市中点了一把火。 第二套房认定“严”字当头 银监会官员上月表示,新的房贷政策不再以贷款记录来认定,而是以家庭拥有的房屋数量来认定是否为第二套、第三套。这项房贷新政在第二套房认定上“严”字当头,体现出抑制投资、投机的决心。银监会官员同时说,第二套以上住房认定将以家庭为标准,家庭由三种人组成: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 此前,房贷政策对第二套房的认定向来以是否有过房贷为标准。因此对曾经贷款买过房,但贷款已经结清的客户再次贷款买房,银行也视作首套房。 据了解,北京各家商业银行已经接到通知,近期将可以进入北京市住建委网站查询购房人信息,以执行“认房不认贷”新政。按照通知要求,各家银行将通过“密钥”进入北京市住建委房屋权属交易系统,以了解贷款申请人家庭的住房真实情况,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新政因此被业界称为二套房认定的“根本性颠覆”。 济南银行称“认房”挺难 昨天,记者从我市多家银行了解到,目前尚未接到关于“认房不认贷”的相关通知,仍然实行“认贷不认房”。 记者以购房人身份咨询我市某国有大银行,负责房贷业务的工作人员了解到记者已有一套住房但未办过贷款后,很爽快地表示:“没问题,可以按首套房政策贷款。”记者问银行是否会查询本市的房屋登记信息,这位工作人员说:“不会,我们只看个人征信系统,房管局的信息不好查询,而且房屋信息牵涉个人隐私。”

    查看全文↓ 2016-05-11 16:33:17

相关问题

  • 如何分辨你是否算二套房1、贷款买过一套房,通过房屋登记系统能查询到房产,再贷款买房,算二套。(算) 2、贷款买过一套房,后来卖掉,通过房屋登记系统查询不到房产,但在银行征信系统里能查到贷款记录,再贷款买房,算二套。(算) 3、全款买过一套房,通过房屋登记系统能查询到房产,贷款买房,算二套。(算) 4、全款买过一套房,后来卖掉了,房屋登记系统查不到房产,再贷款买房,不算二套算首套。(不算) 5、当地暂不具备房屋登记系统的查询条件的,银行尽职调查核实购房人已有一套住房的,再买房算二套。(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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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0年6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布的《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中确定了二套房认定标准: 一、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二、应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及其他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 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贷款人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作不良记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四、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第三条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 住建部、央行和银监会三部门日前发出通知,规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厘清一个家庭拥有的住房套数,并施以差别化的住房贷款政策,可以一定程度上遏制囤房、炒房,稳定房价。但从近年来经济适用房多为官员和富豪占有的现实看,二套房认定政策也极有可能遭遇“下有对策”而变形走样。 对策之一是隐瞒信息,同一家庭购买多套住房,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却不予登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也有类似的限购措施,但权力之手能让这些限购措施形同虚设,有钱有势者可以一次又一次地成为“低收入人群”和“住房困难户”,而真正的寒士却只能望楼兴叹。 对策之二是在房屋面积和结构上作文章。经济适用房面积超标几乎成为一个普遍现象,超过200平米的也不鲜见。权势者既能享受保障性住房的政策优惠,又能拥有别墅级的奢侈,真是既“经济”又“适用”啊。“二套房”也可以改个名称变成“一套房”,要么面积超大,要么把原来的两套房稍加改造,换个说法,成了“一套房”。反正在利益面前,售房者和购房者都具有无穷的智慧。 对策之三是钻政策空子,打擦边球。比如尽管当前户籍改革正在向纵深发展,户籍藩篱正在被消除,可是,上述三部门所发通知,依然要借助户籍制度,将购房者分为“本地人”和“外地人”。户籍可以限制人,可也可以被人利用。如果一个家庭把成员户口转入不同的城市,那么他们就可以在不同的城市享受一套房购房贷款优惠了。 以上只是笔者根据经验想到的政策漏洞。当然,现实生活中,钻营者比本人想象力更丰富、创造力更旺盛,绕过二套房认定标准的办法更多。况且,地方政府对于中央的抑制房地产泡沫政策积极性不高、态度暧昧;获取存贷款利差仍是国内银行盈利的主要模式,收益稳定、坏账率相对较低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成了各银行争夺的优质产品。几方合力之下,二套房认定政策是否会得到有效实施,前景难测。 鉴于此,相关部门在制定认定标准的同时,还要制定严密的监督措施。**好设立一个公开监督平台,鼓励公众参与,发现违规操作者,不仅要对购房者施以惩罚,还有追究贷款方和管理部门的责任。

  • 已全款购得首套房,贷款买第二套房时,将视为二套房,不享受“**二成”、“利率打折”等优惠。北京二套房认定标准昨天出台,银行在放贷前,不仅要查询借款人的贷款记录,还将登录房管部门的房屋权属系统查询借款人家庭的住房数量。严格按“认房又认贷”原则界定二套房。 昨天,北京市住建委、央行管理部、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等五部门发布《关于落实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已于7月7日下发各银行,并要求从该日起,签订购房合同的商业贷款均按该通知执行。 细则出台前认贷容易认房难 今年5月26日,住建部等三部门出台《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明确二套房认定以家庭为单位,并执行“认房又认贷”的原则。 但该文件出台后,由于各地尚未出台实施细则,二套房贷在实际操作中,不少银行只是查证借款人之前的贷款记录。没能与房屋权属单位联网,核查借款人家庭住房情况。是只“认贷”,未实现“认房”。 银行可登录住建委信息系统 根据昨天公布的《通知》,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主动申报家庭住房情况。银行根据申报情况面谈,必要时上门走访、调查借款人家庭实际拥有的住房数量。同时,银行通过内部系统查实借款人贷款记录。 对于如何“认房”,《通知》规定,银行将向市住建委申请注册钥匙盘,登录市住建委的房屋权属信息系统,提交查询申请,市住建委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查询结果,银行便可知贷款人房屋数量。由于房屋权属涉及个人信息,《通知》强调,银行查询前要得到借款人授权,并加强信息安全管理,防止借款人隐私泄露。 信息造假将添不良记录 五部门表示,在二套房认定中,对于查实借款人提供虚假信息的,将在央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记录。这意味着借款人将被记录不良信息,今后在贷款时可能受限。 - 影响 首套房全款再买房算二套 业内人士表示,由于此前银行对二套房的认定主要是“认贷”,因此一些此前全款购房的家庭,再次购房时依然享受到了首套房的贷款优惠政策。 但此次北京的实施细则出台后,二套房严格执行“认房又认贷”,上述漏洞将被堵死。对于之前全款购房的家庭,再购房将视为二套房,并执行二套房的贷款政策。 贷款买房前须报家庭房产

  • 不少西安市民有购置二套房的意向,那到底西安对二套房政策如何呢,搜房网小编在这里给大家梳理了几点,帮助大家了解二套房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贷款申请人(以下简称借款人)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通知中关于二套房的界定内容包括: 一、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二、应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及其他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贷款人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作不良记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含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下同)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