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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有哪些法律风险 如何避免这些风险

131****8455 | 2016-05-11 16: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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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7****3347

    买房对任何家庭来说,动辄数百万,一定不能掉以轻心。而在房屋买卖过程中,除了一房数卖、阴阳合同等陷阱,还有经适房买卖、央产房买卖等涉及政策性的问题。以下就是一些有关政策性的买房的注意事项,希望引起购房者注意。 借名买房风险大 2013年,没有北京户口的韩女士借用姑姑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两人签订协议,约定韩女士或其子女具有北京户口后,姑姑再将房屋过户至韩女士或其子女名下。 2014年,姑姑去世,姑父却不承认韩女士与姑姑之间的协议,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房屋由他继承。**终,法院认定韩女士与姑姑之间的借名购房协议有效。韩女士可另起诉姑父要求继续履行其与姑姑之间的借名购房合同,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经适房买卖有条件 2009年,彭女士以110万元将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出售给张先生。在约定过户之日,彭女士却拒绝过户,她以双方买卖的房屋系经济适用住房为由,将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收回房屋。 法院经审理查明,彭女士在卖房前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已满5年,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条件。据此,法院**终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驳回了彭女士的诉讼请求。 央产房买卖需谨慎 石先生为某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000年以成本价购买了一间房屋。一年后,石先生在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时,将该房屋以25万转让给李女士。多年后,石先生取得产权证后拒绝为李女士办理过户。李女士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经查,该房屋是央产房中的已购公房,因石先生夫妇住房面积存在超标问题,无法办理转移登记的审批。**终,经法院协调,李女士替石先生补交了超标款,房屋顺利上市后李女士办理完过户。 法官提醒,在购买央产房时一定要注意所要购买的房屋属于哪类央产房,看是否可以上市交易,提前了解相关政策和交易流程。

    查看全文↓ 2016-05-11 16:33:29

相关问题

  • 有以下几种:(一)借名购房政策房。实践中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房屋的,首先可能遭遇举报等风险。即便买了,因名义产权人反悔,导致出资人无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情况也非常多。而且名义产权人与出资人之间往往具有亲朋、同事等某种亲密关系,很不重视书面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因此出现纠纷时出资人无法证明购房款系由自己支付,导致面临钱房两空的局面时有发生。(二)借名购买普通房屋。1、名义产权人反悔的风险。同样,如果出资人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和支付购房款的事实,要想取得房屋产权或收回购房款都很困难。2、在名义产权人领取房产证之后,至将房屋产权过户给出资人之前,如果名义产权人对他人负有到期不能清偿的债务,或存在离婚纠纷,则房产很有可能被查封或拍卖,或者名义产权人发生意外,可能导致继承纠纷的产生。在这种情况下,出资人很难得到房屋,而可能只有要求返还房价款、违约金,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取得房产。3、即使名义产权人不存在任何违约及有违诚信的行为,那么将名义产权人名下的房屋转移登记到真正的产权人名下也要负担相应的税费。

  • 由于房产限购和贷款审批等问题,不少没有资格或贷款困难的购房者想到利用他人名义来购买房屋,看似解决了一时困境,但对于双方其实都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案例一: 姐姐打算投资一套学区房,口头约定以妹妹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将房子放在妹妹的名下,购房款由姐姐自己承担。几年后姐姐想收回房子,妹妹突然坚持说房子就是自己买的。 在庭审中,法院查明,数笔购房款虽然都是从妹妹的账户转给开发商的,但其交付的房款都来自姐姐的账户。遂认定大李是房子的实际出资人,将房子判给了姐姐大李。 案例二: 10年前,赵女士想在北京买房,但因不是北京户口,便以侄子名义购买了天通西苑一套房屋。赵女士交纳了**款,又以侄子的名义贷款并按月还款。签订购房合同后,两人还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约定赵女士出资,以侄子身份证购房,产权和归属权永久性归赵女士及其家人所有。多年后,赵女士要求侄子将房屋过户给自己,没想到侄子称房屋是属于自己的。**终,法院判决房屋归赵女士侄子。 法官介绍,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不少涉案人虽对诉争房屋有出资的行为,但房屋为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的购买人必须满足国家规定的条件。借用他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行为本身违反国家政策,故出资人主张经济适用房归自己所有的诉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双方即使签订了借名买房协议,但因损害了广大符合经适房资格家庭的合法权益,原则上认定借名买房协议无效。 借名买房可能面临的风险: 一、被借名者反悔 如果名义产权人(被借名买房的人)反悔,而出资人又不能充分证明双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和支付购房款的事实,要想取得房屋产权或收回购房款就会很困难。 二、缺少出资凭证难以追回 借名买房的双方多为亲友,基于感情信任,多为口头约定,较少签订书面协议,登记人因房屋价格上涨等因素否认借名买房。在法院审判中,出资凭证是法院认定的关键,必须能够充分证明购房款确实是由借名买房人实际出资,证据不能存在瑕疵,这样才能得到法院的认可。如果案例一中姐姐没有切实有效的出资凭证,追回房屋就可能面临困难。 三、被借名者出现财务或人身意外 从被借名者领取房产证,到将房屋产权过户给出资人的这段时间,一种情况是,如果被借名者对他人负有到期不能清偿的债务,或存在离婚纠纷,则房产很有可能被查封或拍卖。 另一种情况是,被借名者发生人身意外,很可能导致继承纠纷的产生。在这种情况下,出资人很难得到房屋,而只能要求对方返还房价款、违约金,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取得房产。 四、借名买房合同无效 如果借名买房购买的房屋为经济适用房等特殊房屋,该借名买房合同一般被认定为无效。其法律依据是当事人存在恶意规避法律或国家政策的行为,属于《合同法》中关于违反法律规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合同情形。即使双方签署了这种书面协议后,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公证机关也不予受理。本文中案例一就属于这种情况。 五、被借名人同样承担风险 此外,出借姓名一方也同样承担着风险。出借人以自己的名义购房或按揭贷款,会在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留下相关的购房记录,在银行也会有按揭贷款的征信记录,势必影响到将来自己的房屋购买,可能原本能够有的一些优惠政策就无法享受到了。如果出资人按揭还款不及时,还会有损个人的诚信度。

  • 有关借名买房而引发的法律纠纷层出不穷,掌握有关法律知识很有必要。那么,借名买房有哪些法律风险,借名买房的合同效力又是怎样?下文将就此问题展开分析与讨论,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借名买房的法律风险1、首先,如果登记购房人反悔,出资人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和支付购房款的事实,要想取得房屋产权或收回购房款都很困难;2、其次,如果登记购房人有对外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法院查封并拍卖该房产;3、再次,如果名义产权人意外死亡,该房屋可能会因为继承关系而被其他人继承;4、**后,如果银行**后查实实际购房人与借款人不是同一个人,银行也可以依据贷款合同的有关规定,要求提前解除贷款合同。在这些情况下,出资人很难得到房屋,而可能只有要求返还房价款、违约金,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取得房产。而且,即使登记产权人不存在任何违约及有违诚信的行为,那么将登记产权人名下的房屋转移登记到真正的产权人名下也要负担相应的税费。二、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问题在借名买房的背后,实际出资人会与登记购房人签订相应的房屋买卖合同,以保证自己能够取得所购买的房屋,该合同的有效性对实际出资人是否能够取得房屋或者**大化的保护自身的利益至关重要。对于双方在幕后签订买卖合同的有效性需要具体分析。1、借名购买一般的商品房,该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这是我国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任何人有权依据《合同法》有关委托代理方面的规定,委托他人代理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其中当然包括代理买卖房屋。如果不存在恶意规避法律或者政策的行为,双方当事人自愿签署的借名买房合同合法有效,应具有法律效力。实际出资人可以以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登记购房人将所购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2、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特殊房屋的合同效力对于该类合同的效力,我国不同法院有不同的认识,有的法院认为该类合同为无效合同,理由是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实际出资人存在恶意规避法律或国家政策的行为,属于《合同法》中关于违反法律规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合同情形,其签订合同的标的是买卖某种特定的购房资格,而非房屋本身,应当认定为无效。而有的则认为,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属无效,而关于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的相关规定不属于法律,亦不属于法规,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角度出发,该类合同不应判归无效,合同双方如果能够按照规定补缴税收,合同仍应属有效。“借名买房”者,一定要认清楚所购房屋的性质,如果是拆迁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有政策限制交易条件的房产,那么**好不要购买,以免一旦发生纠纷,造成**后落得房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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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借名买房合同或被确认无效,借名人违反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借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并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购买其本人不具有资格的政策性住房,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双方之间的协议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2、借名人易发生“房钱两空”的后果;3、出名人的资信可能受到不利影响,一旦借名人不按规定还款,银行则不仅有权依据合同追究出名人的法律责任。

  • 导读:国家出台了一些保障房政策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稳定,一些购房者为了能够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会铤而走险,借用他人的名义购买保障房。看起来很美,实则暗藏着巨大的风险。以他人名义买房,房屋买卖合同上签订的是他人的名字,房产证上也是他人的名字。一旦发生纠纷,则购房人的美梦会成为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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