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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水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哪些管理办法 如何正确

157****1057 | 2016-06-07 11:2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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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9****6073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的征收管理,进一步完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地产市场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和财政部《国有土地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出让金管理的任务是:根据县政府土地出让计划,依法组织土地出让金收入,合理安排土地出让金支出,做好土地出让金的收支预算,加强财政监督、检查,维护国家利益,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益,促进经济的发展。 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包括: 1、 各级政府国有土地管理部门(简称国土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金。 2、 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国土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金。 3、 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 变更用途、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 第四条 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纳入预算内管理。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主管机关,国土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代征机关,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代为征收。 二、 征收管理 第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县政府负责,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有步骤地进行,具体地块的出让方案由国土部门会同县建设、财政、计经等部门根据年度用地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共同拟定。出让方案包括土地地价、年限、用途、面积、位置、规划设计要点等内容,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国土部门具体实施。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首先采取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等方式,中标者持中标通知书在7日内与县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15%作为定金。土地使用权不能采取挂牌交易方式的,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土地受让者按合同规定的出让金额、币种、开户行和帐号,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土地出让金缴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国土部门按每期出让金到帐金额,为土地受让方开具“江苏省土地规费预收款收据”。土地受让方按合同规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后,可持“江苏省土地规费预收款收据”结算联到国土部门申请转开“江苏省土地规费专用收据”,土地受让方凭“江苏省土地规费专用收据”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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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维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秩序,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租赁等交易行为。 第三条 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办)统一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者在出让合同有效期内,可以采取出售、交换、赠与的方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可以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 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国有土地的,其使用权不得转让、租赁。 第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应签订合同,原出让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必须履行。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 第六条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者转让、租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转让、租赁,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须经管委办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售、租赁等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权优先购买、承租。 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重新签订出让合同,调整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第十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使用者,经管委办批准,其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租赁: (一)土地使用者为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按规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租赁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擅自转让、租赁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途径有:出让、划拨、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1、内涵: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2、出让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协议。3、年限:土地使用权出让**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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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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