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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有哪些适用范围 如何进行出让

142****0692 | 2016-06-07 11:2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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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2****5949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适用范围 尚晓萍 既然我国法律规定经营性用地一律要实行招牌挂,而公益性用地可以采用划拨方式。那么,为什么还有协议出让方式存在呢?协议出让方式主要针对哪些用地? 政府供应国有土地的方式有两种,即划拨方式和有偿使用方式。划拨方式起源于计划经济时代,有偿使用方式脱胎于香港,开始于深圳,推广于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随着1988年《宪法》和1986年《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扫清了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障碍,国务院于1990年颁布实施了第55号、第56号令,即《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确立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实行有偿出让。经过近十年的改革和探索,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也从单一的出让发展到出让、租赁和作价入股等多种形式。1994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基本确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供应采用有偿使用和划拨两种方式的基本架构。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54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的规定,有偿使用方式应当是政府供应土地的主要方式。《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方式有三种,即出让、租赁和作价出资入股。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出让方式一般有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四种方式。租赁,是指国家将一定时期内的土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使用,而土地使用者按年度向国家缴纳租金的行为。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将一定时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作价,作为国家的投资计作国家的股份。这种方式主要是针对现有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需要改制时适用。对企业新增用地,特别是征用土地后提供给用地单位使用的不能采用这种方式。 随着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上通过的《物权法》的出台,招拍挂出让的范围逐步扩大,在这种情形下,协议出让还有没有存在的必要?划拨、协议出让、招拍挂出让三种供地方式各自适用哪些范围?本文试作一探讨。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随着有偿使用方式的推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受到越来越严格的限制。目前,可以适用划拨方式的主要有四类用地: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为严格限制划拨方式供地,2001年国土资源部出台《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为适用划拨的情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目前该目录正在进一步修改中,计划于2007年正式出台。据悉,修改后的《划拨用地目录》将更加缩小划拨方式供地的范围。《物权法》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这一规定表明划拨方式供地仍将在一定时期内存在,但划拨供地的范围将继续缩小,对划拨方式用地的限制将更加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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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式的适用范围 1、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在土地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①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含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进行的合营合作建房); ②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③为实现抵押权而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④判决、裁定需要拍卖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2、不属于上述须以公开方式转让范围的,可以协议方式进行转让。 以协议方式进行转让的公司、企业需提供《股东登记手册》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股东组成成份,若无法证明该公司是非国有经济成份占主导地位的,则按公开方式进行交易。

  • 9 发布出让公告 9.1 发布公告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应当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出让公告应当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www.landchina.com)和当地土地有形市场上发布,也可以同时通过报刊、电视台等媒体公开发布。 出让公告应当至少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前20日发布,以首次发布的时间为起始日。 经批准的出让方案已明确招标、拍卖、挂牌具体方式的,应当发布具体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公告”、“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经批准的出让方案未明确招标、拍卖、挂牌具体方式的,可以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公告”,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公告”的,应当明确根据申请截止时的申请情况确定具体的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 出让公告可以是单宗地的公告,也可以是多宗地的联合公告。 9.2 公告内容 9.2.1 招标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出让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授权或指定下属事业单位以及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还应注明其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招标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规划指标要求和土地使用年限和建设进间等; (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资格的办法; (4)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5)招标活动实施时间、地点,投标期限、地点和方式等; (6)确定中标人的标准和方法; (7)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和期限; (8)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9.2.2 拍卖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出让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授权或指定下属事业单位以及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拍卖的,还应注明其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规划指标要求和土地使用年限等; (3)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竞买资格的办法; (4)获取拍卖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5)拍卖会的地点、时间和竞价方式; (6)支付竞买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和期限; (7)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9.2.3 挂牌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出让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授权或指定下属事业单位以及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挂牌的,还应注明其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 4.5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 (1)公布出让计划,确定供地方式; (2)编制、确定出让方案; (3)地价评估,确定底价; (4)编制出让文件; (5)发布出让公告; (6)申请和资格审查; (7)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 (8)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 (9)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 (10)办理土地登记; (11)资料归档。 4.4 地方补充规定 地方可对本规范做出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5 公布出让计划、确定供地方式 5.1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向社会公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供地进度安排,分阶段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细化落实到地段、地块,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以及细化的地段、地块信息应当在中国土地市场网(www.landchina.com)上公布。 5.2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细化的地段、地块信息,应当明确用地者申请用地的途径和方式,公开接受用地申请。 公开接受申请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5.3 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意向用地者)应当根据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细化的地段、地块信息以及自身用地需求,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5.4 用地预申请 为了充分了解市场需求情况,科学合理安排供地规模和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用地预申请制度。单位和个人对列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内的具地块有使用意向的,可以提出用地预申请,并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为其承诺的土地价格和条件可以接受的,应当根据土地出让计划和土地市场情况,适时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并通知提出该宗地用地预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提出用地预申请的单位、个人,应当参加该宗地的竞投或竞买,且报价不得低于其承诺的土地价格。 5.5 根据意向用地者申请情况,符合4.3规定条件的土地出让,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对不能确定是否符合4.3规定条件的具体宗地,可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 对具有综合目标或特定社会、公益建设条件、开发建设要求较高、仅有少数单位和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招标方式,按照综合条件**佳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其他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地价款,从而设立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权和一定程度的处分权,即可以依法通过买卖、赠与或其他方式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可以出租土地,可以设置抵押权。与这种土地使用权相适应,在该土地上建造的合法房屋和其他构筑物,也可以转让、出租或设置抵押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一定的发展权。出让国有土地的用途未经原批准部门同意,不得改变。经批准改变用途的,还须相应调整土地出让金。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协议的方式。 1、 拍卖出让。 这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的代表或其委托的拍卖人, 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符合条件的有意受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到场,就拟出让地块公开叫价竞投,通过出让方叫价和受让方应价的多次竞投,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土地使用者的出让方式。 这种公开选择用地者的出让方式,可以提高出让的透明度,有利于投资者的公平竞争,适用于投资环境好、盈利大的商业、金融业、旅游业和娱乐业用地。这种方式要求市场环境和出让宗地的条件较高,在国外较为普遍,但目前在我国应用不多。主要是由我国现行土地使用政策不规范、用地者取得土地渠道较多、地价压得相对较低等因素所致。 2、 招标出让。 这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土地所有者的代表,向多方土地使用者发出投标邀请,在规定的期限内,由符合条件的单位以书面形式投标,竞标该宗土地的使用权,招标小组通过对标书的评判,择优确定土地使用者的土地出让方式。招标一般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招标出让方式有限地引进了竞争机制,竞投各方的互相不知道底细的情况下,为了获得土地使用权。均会报出自己能承受的**高价格和**为杰出的设计方案。政府不得可以通过出让土地使用权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而且通过选择用地者及其设计方案,可以**大限度地实现政府的土地利用意图。中标者不一定是出价**高的,但一般会是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大的土地使用者。 招标方式一般适用于区域面积大、开发要求高或者将来受城市发展规划严格制约的大型或关键性项目用地。 3、 协议出让。 这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土地所有者的代表,与选定的受让方磋商用地条件及价款,达成协议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 其基本过程是土地使用者向土地使用权出让方索取地块的有关资料和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包括土地开发建设方案、出让金额数及付款方式等内容的文件,出让方收到上述有关文件后,经过进一步协商,达成土地出让协议。 这种出让方式一般适用于高科技项目用地、普通住宅用地、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和市政公用设施等非盈利性的用地及政府批准的其他用地。在有偿用地初期,市场、投资等体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出让多采用协议方式。目前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基本以协议出让为主。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北京市有关法规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一般有以下三种方式: 1.协议出让 协议出让,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土地所有者的代表,与选定的受让方磋商用地条件及价款,达成协议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 2.招标出让 招标出让,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土地所有者的代表向多方土地使用者发出投标邀请,在规定的期限内,由符合条件的单位以书面形式投标,竞投该宗土地的使用权,招标小组通过对标书的评判,择优确定土地使用者的土地出让方式。 3.拍卖出让 拍卖出让,是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的代表或其委托的拍卖人,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符合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意受让人到场,就拟出让地块公开叫价竞投,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土地使用者的出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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