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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面积怎么算 什么部位不再算入房屋面积

141****5653 | 2016-06-27 12: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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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5****3907

    听说,**新的房产测绘规则出炉了,那么大家**关心的莫过于房屋共用面积包括哪些?有哪些部位是不计算入房屋面积的呢?别急,请往下看! 一、房屋面积是谁来测量 我们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合同上都会写明房屋的公用面积以及房屋面积等等。这些数据的来源均是根据房产测绘师所测量的,其测定的特定范围是房屋以及与房屋相关的土地。 二、共用面积包括哪些 现在规定,房屋共用面积包括这些 共用面积是指业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可分为4类: 1、建在幢内为本幢服务的水、电、气、暖通等相关设备用房。 2、建在幢内为本幢服务的警卫室、信报间、消防控制室等管理用房。 3、墙体部分,包括外墙、套与共用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中,未计入套内墙体面积的其他墙体水平投影面积。 4、本幢内的水平通道、垂直通道、大厅、门厅等公共通行建筑部位。 三、新规定到底包括什么 而以下这些则不能计入房屋面积 1、层高小于2.20米的房屋部位。 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飘窗、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烟道、壁炉等。 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4、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5、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临街楼房挑廊下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 6、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7、电梯下方的电梯机坑。 8、户室或阳台中由栏板、护栏等分隔的空调机位 9、露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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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题

  •   买房时,大家**关心的就是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实际使用面积了,所以在买房时,我们都会问下房屋的公摊面积是多少?建筑面积减去实际使用面积后的那一部分面积就是公摊面积了,对这部分面积,购房者也是需要按照均价来支付。因此,在买房时,购房者也是非常关心哪些面积是计入房屋面积,房屋共用面积包括哪些?又有哪些部位是不计算入房屋面积? 一、哪些是共用面积? 共用面积是指业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可分为4类: 1、单元内为单元服务的水、电、气、暖通等与之相关的设备用房。 2、单元内为单元服务的警卫室、信报间、消防控制室等管理用房。 3、墙体部分,包括外墙、套与共用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中,未计入套内墙体面积的其他墙体水平投影面积。 4、本幢内的水平通道、垂直通道、大厅、门厅等公共通行建筑部位。 二、住宅建筑面积如何计算 住宅建筑面积的测算方式因楼层、结构等的不同而不同,总的来说有以下几个计算方式: 1、单层住宅建筑物,不论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住宅如内部带有部分楼层(如阁楼)也应计算建筑面积; 2、两层以上的住宅建筑物,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底层建筑面积按方法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因此建筑面积对多层和高层住宅来说,又叫“建筑展开面积”; 3、地下室、半地下室及相当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但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等); 4、多层和高层住宅内的楼梯间、电梯井、垃圾道、通风道等均按建筑物自然层数计入总建筑面积;高层建筑物内的技术层(供放置管道设备和修理养护)如层高超过2.2米应100%计算建筑面积; 5、突出墙外的门斗、有顶盖和柱子的走廊、檐廓和雨篷,如上海、天津、广州等城市一带的“骑楼”,北京四合院内的抄手廓等,应按柱子的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面积;没有柱子、走廊、雨篷的,按其投影面积的50%计算建筑面积; 6、多层或高层住宅建筑中,突出于房顶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泵机房和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7、封闭式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50%计算建筑面积; 8、室外楼梯无论是作为主要通道,还是供疏散之用,均应按每层的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三、哪些不计入建筑面积 1、层高小于2.20米的房屋部位。 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飘窗、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烟道、壁炉等。 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4、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5、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临街楼房挑廊下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 6、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7、电梯下方的电梯机坑。 8、户室或阳台中由栏板、护栏等分隔的空调机位 9、露台 以上就是关于房屋共用面积包括哪些以及哪些部位是不计算入房屋面积的相关解答。在我们买房时,被计入到房屋面积的部位越多,代表我们需要支付的总价也就越高。所以,在买房时,了解房屋面积的计算是非常有必要的。  

  • 应计入房屋建筑面积部分:  ①层高(高度)在2.20米以上(含2.20米,以下同)的房屋均应计算建筑面积;房屋屋顶为斜面结构(坡屋顶)的,层高(高度)2.20米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对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的房屋,层高(高度)2.20米以上的部位也应计算建筑面积。  ②同一楼层的外墙,如果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的,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墙厚按主墙体厚度计算。各楼层墙体厚度不同时,应分层分别计算。  ③对不规则围护物,如:阳台、挑廊、架空通廊等的外围水平投影超过其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而对房屋墙体向外倾斜,超出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5对于与室内任意一边相通,具备房屋的一般条件,并能正常利用的伸缩缝、沉降缝等变形缝应计算建筑面积。  不应计入房屋建筑面积的:  ①对于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论是否利用,均不再计算建筑面积。  ②对公共通道,如: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③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不计算建筑面积。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室外楼梯的建筑面积,按其在各楼层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房屋套内具有使用功能但层高(高度)低于2.20米的部分,在房屋权属登记中应明确其相应权利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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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开发商在合同上都会写明房屋的公用面积以及房屋面积等等。这些数据来源均是根据房产测绘师所测量的,其测定的特定范围是房屋以及与房屋相关的土地。 有的开发商会耍一些小把戏,可能测绘师测绘出来的面积比实际面积要大一些,等房子到手之后,会发现房子“缩水”了,所以自己在收房之前要自己亲自检查,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是否一致。 房屋共用面积包括哪些? 共用面积是指业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可以分为4类: 1、建在幢内为本幢服务的水、电、气、暖通等相关设备用房。 2、建在幢内为本幢服务的警卫室、信报间、消防控制室等管理用房。 3、墙体部分,包括外墙、套与共用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中,未计入套内墙体面积的其他墙体水平投影面积。 4、本幢内的水平通道、垂直通道、大厅、门厅等公共通行建筑部位。 哪些部位不算入房屋面积? 1、层高小于2.20米的房屋部位。 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飘窗、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烟道、壁炉等。 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4、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5、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临街楼房挑廊下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 6、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7、电梯下方的电梯机坑。 8、户室或阳台中由栏板、护栏等分隔的空调机位 9、露台 房屋面积很多时候我们是无法提前测得,很多都是在交房前被开发商告知,房屋面积增加了或者公摊面积增加了,想要拿到房子,需要补交多少钱这样的情况。 房屋面积存在误差是不可避免的,国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只要面积误差比不超过3%,法律是支持开发商的,也就是说,开发商只要把房产实测后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控制在3%以内,打官司基本上是稳操胜券。这样看来,购房者是处于一个劣势。 所以弄清楚这些房屋面积的规则,让自己在遇到这些问题的时候能够与开发商据理力争,维护自己的利益。

  • 买过房的人都了解,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合同上都会写明房屋的公用面积以及房屋面积等等。这些数据的来源均是根据房产测绘师所测量的,其测定的特定范围是房屋以及与房屋相关的土地。那么,房产测绘规则有哪些?其中,房屋共用面积包括哪些?又有哪些部位是不计算入房屋面积? 房屋共用面积包括哪些? 共用面积是指业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可分为4类: 1、建在幢内为本幢服务的水、电、气、暖通等相关设备用房。 2、建在幢内为本幢服务的警卫室、信报间、消防控制室等管理用房。 3、墙体部分,包括外墙、套与共用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中,未计入套内墙体面积的其他墙体水平投影面积。 4、本幢内的水平通道、垂直通道、大厅、门厅等公共通行建筑部位。 哪些部位不计算入房屋面积? 1、层高小于2.20米的房屋部位。 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飘窗、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烟道、壁炉等。 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4、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5、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临街楼房挑廊下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 6、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 7、电梯下方的电梯机坑。 8、户室或阳台中由栏板、护栏等分隔的空调机位 9、露台

  • 露台不计算面积。不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部位还有:1.层高小于2.20米的房屋部位。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飘窗、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烟道、壁炉等。3.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4.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5.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临街楼房挑廊下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不论其是否有柱,是否有围护结构。6.独立烟囱、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干、支线。7.电梯下方的电梯机坑。8.户室或阳台中由栏板、护栏等分隔的空调机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