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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难小区停车费上调到底谁来决定 有没有改进的措施

137****7546 | 2016-06-27 12: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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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4****6872

    停车难是一直以来是老大难问题,不少小区高价车位、规划不合理的停车方式着实困着城市开车一族。那么面对高价停车费等问题时,业主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物业应该如果避免因为“车位”问题与业主产生矛盾呢?看看律师的详细解答吧。 问题:小区停车费上调程度由谁来决定?怎样才算上调合理?费用上涨不合理应该如何协调? 律师解答:小区中的车位从所有权来讲一般分为业主单独所有、业主共有、开发商所有。 对于业主单独所有的车位,业主不需交纳停车费。 对于业主共同享有所有权或收益权的车位,包括三种: 1、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场地的地面车位; 2、建筑面积已经在销售中分摊到业主头上的地下车位; 3、包含在总建筑面积内的人防地下车位。 停车费上调程度应由业主大会依据《物业管理条列》第十二条的规定来决定,物业管理公司无权决定这类车位停车费的调整。如果业主认为经业主大会决定的共有车位停车费用上涨不合理,业主可以向业主大会反映、沟通处理。 对于开发商所有的地下车位以及未包含在总建筑面积内由开发商投资建设的人防地下车库,其所有权或收益权属于开发商。在现行法律中,对产权或收益权属于开发商的地下车位如何定价则并没有相关规定,建议政府部门对此出台细则,防止开发商任意涨价。业主若遇开发商不合理涨价,可以采用通过自己、业主大会与开发商协商或通过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的方式解决。

    查看全文↓ 2016-06-27 12:22:29

相关问题

  • 为有效避免某些业主或单位囤积车位牟利情况,解决销售混乱导致业主停车难问题,《惠州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租售管理暂行办法》日前公布。施行范围为惠城区、仲恺高新区,施行时间从2015年12月23日开始,有效期3年。市民可登录市政府官网查看《办法》全文。 亮点1 在共有道路划定的停车位不得出售 《办法》第4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停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停车位不得预售,需经初始登记后方可租售,初始登记即人们常说的“确权”。“需经初始登记后方可租售”,即当事人需先进行买房并确权后才能买停车位。 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车位的出售对象是购房的业主,只有先成为楼盘业主才能购买车位,这是为了避免非业主前来购买,扰乱小区车位销售秩序。 《办法》规定,小区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规划注明公共架空停车的停车位不得出售;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确定为人防区域的,建设单位可按 “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的原则处置。 只有产权清晰,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专有产权停车位,产权人才可以出售、附赠和出租。面对业主要求承租停车位的情况,建设单位应当出租,不得只售不租。 亮点2 配比不超过1:1时应采取竞标等方式租售车位 《办法》规定,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可出售停车位与房屋套数配比不超过1:1时,每套房屋只能购买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一个停车位;配比超过1:1且不超过2:1的,每套房屋购买停车位数量不超过2个;配比超过2:1且不超过3:1的,每套房屋购买停车位数量不超过3个,以此类推。当配比不超过1:1时,建设单位应采取竞标、摇珠、先到先得等公开竞争的方式出售、出租停车位。 《办法》规定,小区规划用途属于非住宅的房屋,以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为一个单元(套)参与计算可购停车位,即房屋建筑面积每100平方米可以购买一个停车位。 亮点3 滞销后放宽限购数量,外租不超过半年 《办法》在解决业主停车难问题的同时,也照顾到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压力。针对小区停车位滞销的情况,车位限购数量有所放宽。 《办法》规定,停车位租售方案备案超过一年,对开发项目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已销售完毕的,但仍未出售的停车位,经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建筑区域内显著位置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示30日后,建设单位可向每户房屋业主出售不超过3个停车位;对房屋未销售完毕的开发项目,在扣除未销售房屋的套数相应数量的停车位数后仍有剩余的,对剩余停车位的出售也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在停车位租售方案备案超过二年,按规定完成公示及备案后,房屋业主购买停车位数量不限制。 对于现有小区,《办法》指出,开发项目已进行停车位销售且未销售完毕的,建设单位对剩余未销售的停车位应制订销售方案,并按规定办理备案。备案半年后可向每户业主出售3个停车位;备案超过一年后购买停车位数量不限制。 《办法》指出,小区停车位数量无法满足业主需要的,不得向小区业主之外的单位或个人出租;在已满足业主购买和租赁需要的前提下,建设单位确需将停车位出租给本项目物业管理区域之外的单位或个人的,但租赁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亮点4 售楼处显眼位置公示停车位情况 《办法》规定,开发商预售商品房时,需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向购房人明确告知建筑区划内停车位的数量、租售方式等内容,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 对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预售登记备案或在2009年3月1日前已开具销售发票的停车位,符合房屋登记条件的可办理登记,不受《办法》限制。

  • 天麓尚成、 购房同时即可买车位、如需了解更多详细内容可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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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师大的傻傻的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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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若是公摊车位,属于业主共同享有,物业收取小区停车收费是不合法的。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况:首先,您应该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管理服务协议。如果是这样,停车管理费是合理的。 (物业管理公司尚未签订管理服务协议。您可以拒绝支付停车费。)如果您的车辆有划痕,被盗等,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主要责任。综上所述,小区停车还是需要收停车费的,但是需要建立在业主的同意,还有收费的合理之上。

  • 如果小区的停车位是公共部分所取得的,收益归属于所有业主所有。小区公共道路或场地停放车辆所产生的费用不归属于开发商或者是物业公司,所产生的费用不仅归全体业主作用,而且还要定期进行公示,向小区内的业主展现自己的收入,如果是利用部分公共物业和设施来取得的费用,归属于部分业主作用。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业主对于建筑内经营性用房享有所有权。在使用公共部分进行经营的过程当中,要征得业主和业主大会的同意办理相关的手续,而且所拥有的收益应该用于补充专项维修基金,在使用的过程当中也要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进行使用。在2007年,我国规定地面停车位明确归属于业主共用,经营者收取的停车费在扣除经营成本有剩余的部分补充在维修基金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