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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丢失了怎么补办呢?

154****8128 | 2017-03-02 16:45:40

已有4个回答

  • 152****9468

    携带本人身份证还有购房发票,契税票一些列自身有效证件和房产证相关证件,去当地房地产交易中心补办房本。(需产权人到场)

    查看全文↓ 2017-03-02 16:48:31
  • 154****4794

    房屋权属证书遗失后,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经30天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补证手续具体流程为:权利人需持有效的身份证件先前往房产档案部门查阅档案,档案部门经查实后出具遗失登报证明,权利人持此证明到报社刊登遗失公告。
    公告满30日后,权利人持公告的报纸(必须是完整的整页报纸)、档案部门出具的遗失登报证明、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前往登记部门申请遗失换证登记。
    权利人10日后就可领取新产权证,新产权证上会注明“补发”字样。   需要提醒的是,由于现在许多人的房产都设有抵押,这种房屋的遗失补证手续,除上述提及的程序外,权利人还必须在登记部门领取银行联系单前往贷款的银行,经贷款银行同意后方可办理遗失补证手续,重新换领新证。

    查看全文↓ 2017-03-02 16:47:21
  • 133****7558

    挂失一般要求在市级以上或者相关部门指定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行的上刊登才有具有法律效力,否则是无效的。具体操作流程是在(户籍所在地、开户行、派出所、工商局等)等相关部门申报,开具登报证明,同时在报纸上刊登挂失。
    备注:大多数情况下,个人房产证的遗失,很少有人会进行遗失声明登报,其实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不管是个人的房产证还是企业的房产证都应该进行遗失声明登报。
    这样才会避免相关的责任,才可以更快的进行房产证的补办。遗失登报声明是一种法律方式,指自然人或者法人丢失了某些社会性质的房产证或者类似的东西时,为了补办一份,法律上必须先确定遗失者所遗失的房产证已经在法律上无效。
    遗失者按法律规定刊登声明之后,即推定社会上不特定的所有人都应当知道该证无效,即解除了遗失者的社会责任。
    通俗来讲,就是他人再冒用该证而产生的各种后果,遗失者不再承担相关责任。

    查看全文↓ 2017-03-02 16:46:42
  • 151****0737

    一.备件申请
    1.你到当地房地产管理局以书面申报权证遗失的原因及其房屋坐落,结构,面积,所有权来源情况及现状和产权人姓名,住址等基本情况.
    2.带上户口簿,你的身份证
    3.填写遗失房地产证的具结书.
    4.带上上述资料到”遗失契证台”办理.
    二.备案查档
    1.缴纳查档册费后,由房地局发出临时收据.
    2.对申请遗失事项进行内部查档校核.
    三.登报声明
    1.房产管理局对申请遗失事项校核后,会出具证明给你到报社办理”遗失权证声明”的登记手续.待”遗失声明见报后,你就持报和临时收据到房管局交给原件经办人.一个月内没有异议者,你就向测绘所申请勘丈.四.勘丈入册
    1.由测绘所勘丈,绘图.
    2.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案件入册.五.登记审查核准由房管局负责初审,复审,审批.六.缮证发证若经审批同意补发权证者,经缮证、校对后,向你发领证通知,你就凭“登记收件收据”领证。 登报等..全部算下来200多元。领新房本5元税钱。

    查看全文↓ 2017-03-02 16:46:07

相关问题

  • 可以。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七条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破损的,权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换发。房屋登记机构换发前,应当收回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房产证遗失后,需要其本人持身份证明原件,到房屋登记交易中心档案查询大厅办理补证手续, 由本人如实填写“补证申请查封单”,并签名按指纹。工作人员出具声明《房屋所有权证》作废的介绍信,当事人凭介绍信到当地报社登报,自见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后,由申请人持登有《房屋所有权证》作废声明的整版报纸、身份证明原件及档案室开具的其他资料,到房屋登记交易中心登记窗口办理补证登记。大部分地区的公告时间是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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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当事人房产证丢失,可以由当事人持有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购房合同,买房不动产统一销售票据等证件材料,先到住房所属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产证丢失登记手续,再凭登记手续和以上证件到本地报社申请刊登遗失房产证的声明,再凭刊登有房产证遗失声明的报纸回到房管部门,就可以申请补办当事人的房产证。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  第二十七条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破损的,权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换发。房屋登记机构换发前,应当收回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权利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申请补发。房屋登记机构予以补发的,应当将有关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在补发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前,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就补发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

    全部4个回答>
  • 《城市权属登记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如果遗失,权利人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登记机关应当在交易场所公告栏内或房产住宅局网站上公布补发公告,2个月内没有人提出异议的,才能补发新的房屋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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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房屋权利人应持身份证到市房管局,填写房产证遗失声明;2、到房产档案馆查档并出具房产权属证明(房产档案馆收取查档费用);3、在报上刊登权属证书遗失声明;4、6个月后,房管部门发布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公告;5、房屋权利人持刊登遗失声明和作废公告的原版报纸、身份证及复印件等资料到市房产交易管理处办理遗失登记发证手续。

  • 房产证丢失的,首先应按以下程序到房管局办理权属证书遗失登记和补办,具体流程如下:1、房屋权利人应持身份证到市房管局,填写房产证遗失声明;2、到房产档案馆查档并出具房产权属证明(房产档案馆收取查档费用);3、在报上刊登权属证书遗失声明;4、6个月后,房管部门发布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公告;5、房屋权利人持刊登遗失声明和作废公告的原版报纸、身份证及复印件等资料到市房产交易管理处办理遗失登记发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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