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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物业管理师已经有明文规定要取消了么

145****8606 | 2017-03-07 16:18:48

已有3个回答

  • 142****8125

    1、取消的是资格认定,而不是资格考试,物业管理师的取得有资格考试和资格认定考试两种方式,现取消资格认定,就相对强化了资格考试重要性
    2、取消的目的是通过减少行政干预,降低就业门槛,激发市场活力。取消后,相关工作和业务将由行业协会施行自律管理。

    查看全文↓ 2017-03-07 16:27:19
  • 132****3119

    我们认为: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不会取 消!
    来看标准:
    人社部负责人介绍,对于没有法律法规依 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一律取消;有法律 法规依据的准入类资格,如果与国家安 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 系并不密切,或者自身不宜采取职业资格 方式进行管理的,将建议按程序提请修改 法律法规后,予以取消。根据下一步的清 理计划,国务院行业部门、全国性的行业 协会、学会自行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 格,原则上予以取消,确实需要保留的, 经过批准后,纳入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制 度管理。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由政府部门 制定职业标准和评价规范,具体认定工作 逐步移交给行业协会、学会承担。

    查看全文↓ 2017-03-07 16:24:08
  • 137****7940

    目前没有消息说明取消物业管理师。只是2015年停考一年,据说2016年要恢复全国统一考试,但目前没有报考信息,还是要等国家住建部和人保部的具体通知。
    不过,从2015年起国家陆续取消了部分注册类考试的国家行政审批手续,改为行业水平认证考试,估计其中包括物业管理师

    查看全文↓ 2017-03-07 16:19:45

相关问题

  • 注册物业管理师证书不同于以往的物业管理师证书,它是由建设部与人事部共同发放的职业资格证书,是国家为选拔、规范高端的物业管理人员设定的证书类型,也成为未来物业企业考核、晋升人才的重要标准。注册物业管理师资格证书是物业管理人员高薪、高职位、高福利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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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自办的物业服务企业先工商注册,注册资金50万,然后办理企业资质证书,在企业注册地的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办理企业资质手续。至少1个物业管理师资格证和此证在你公司的社保记录;至少5个物业管理人员上岗证和社保记录;至少有中级职称的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资格证才能受理,新办资质是暂三级企业资质。

    全部5个回答>
  • 无论初始,变更注册必须由地级市,直辖市区房管部门报省建设厅,直辖市房管局再报住建部,由住建部注册中心**终批准是否通过注册并且在官网上公示,至少需一个月,**长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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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报考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可申请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报考级别为“考全科”): 1.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中专学历,工作满10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8年。2. 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4年。3.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3年。4.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5.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硕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6.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博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年。7.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工作年限及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年限均增加2年。(二)免试部分科目(报考级别为“免二科”)的条件:2004年12月31日前,评聘工程类或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0年的人员,可免试《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经营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物业管理实务》、《物业管理综合能力》2个科目的考试。中华考试网以上规定适用于在物业管理企业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专业管理人员。报名条件中规定的工作年限及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2011年12月31日。(三)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报名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者学位证书、从事工作及物业管理相关实践年限证明。二、提交材料要求(一)《2011年度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考生从网上自行下载,用A4纸双面打印,经单位审核盖章)一份。(二)本人有效身份证、学历(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三)近期大一寸彩色同版免冠证件照片2张,点贴在身份证复印件空白处,所交照片须与上传照片一致。(四)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条件的考生还须提供2004年12月31日前已受聘担任工程类或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证书和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以上所附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复印件均须使用A4纸,并加盖验印公章,由验证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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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四条(资格评定、考试和鉴定) 持证人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参加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国家职业资格鉴定,都可以申请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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