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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抵押贷款存在哪些风险

138****2225 | 2017-04-07 15:16:27

已有3个回答

  • 141****5520

    抵押贷款贷款流程
    1.借款人贷前填写居民住房抵押申请书,并提交银行下列证明材料:借示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固定经济收入证明;借款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和法人证明等资信证明文件;借款人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住房所有权证件或本人有权支配住房的证明;抵押房产的估价报告书、鉴定书和保险单据;购建住房的合同、协议或其他证明文件;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2.银行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购房合同、协议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3.借款人将抵押房产的产权证书及保险单或有价证券交银行收押。
    4.借贷双方担保人签订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并进行公证。
    5.贷款合同签订并经公证后,银行对借贷人的存款和贷款通过转帐方式划入购房合同或协议指定的售房单位或建房单位。
    6.贷款结清,贷款结清包括正常结清和提前结清两种。①正常结清: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本付息类)或贷款**后一期(分期偿还类)结清贷款;②提前结清:在贷款到期日前,借款人如提前部分或全部结清贷款,须按借款合同约定,提前向银行提出申请,由银行审批后到指定会计柜台进行还款。贷款结清后,借款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凭证领回由银行收押的法律凭证和有关证明文件,并持贷款结清凭证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查看全文↓ 2017-04-07 15:22:08
  • 155****8342

    抵押车正是因为过不了户,所以便宜。但一般车况都很好,有很多很新。抵押车是车主按揭贷款买车,因为贷款还没还完,所以绿本在银行,所以过不了户。风险在于车主断供,银行
    银行多次通知车主未果,那么银行会通知车主要求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如果车主还是没有偿还,银行会把车主个人征信拉入黑名单,过上一年半载银行会把所有有问题的债务打包给律师行,律师行通过法院起诉车主(当然律师行手上可是打包了一堆得案子,什么时候轮到车主还不知道),如果起诉之后找不到人基本就没有人管了。就算银行追究首先是追人不追车,财产冻结也会先从房产这类不动产下手。这整个流程算下来也至少要三年以上的时间。银行每年都有大量的死账、坏账。不是每一笔都能追出结果的。一辆车对银行来说只是大海里的一粒沙。而抵押车也正是钻了这样的漏洞而产生。对于勇敢的人来说是一种福利,而对于顾虑太多的客户来说终究也只是观望艳羡而已。

    查看全文↓ 2017-04-07 15:20:52
  • 148****7846

    汽车抵押贷款风险避免措施:
      1、借款人方面。一是信用风险。购车群体良莠不齐,可能混杂了一些有道德风险的人,由于主观赖账心理或当汽车价格下跌,低于购车者需还贷款金额时,购车者就可能做出理性违约行为,都可能使贷款面临风险。二是支付能力风险。自用车借款人因家庭收入降低而无法按时还款,商用车借款人因受整个运输市场和行业政策的风险,预期收入减少甚至完全丧失或借款人因经营不善,对方运费结算不及时,不能按时还款。
      2、经销商方面。一是汽车质量风险。由于经销商不通过正当渠道购进汽车,把存在质量问题的车辆销售给借款人,因质量纠纷影响到贷款的收回。二是**高贷款担保限额核定风险。目前农信社发放汽车抵押贷款大部分由经销商提供担保,由于**高贷款担保限额核定过大,超过经销商担保能力,给信贷资金造成隐形风险。
      3、保险公司方面。一是保险公司利用借款人对保险条款的模糊认识,以及信用社贷款操作中的疏漏,当保险责任发生时,寻机免除保险责任或减少责任;二是保险公司的部分营销人员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违反保险条款,私自缩短保险期限,造成保险失效,责任免除。
      4、贷款机构操作方面。一是贷前调查不实,由于信贷人员配备不足,贷前调查流于形式,借款人提供的收入证明、资产证明严重失真,埋下风险隐患。二是贷后管理不到位,或根本没有做贷后管理,对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是否真正用于购买,所购车辆的发动机号、车架号等信息未及时进行确认。

    查看全文↓ 2017-04-07 15: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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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房交易的**大风险在于,买房购房者看不到实物,看到的大多是户型的平面图、效果图,许多开发商将户型平面图做得简单而模糊,使得有关面积、户型、装修标准难以准确进行判断。如果在交房后与开发商宣传的差距较大则会造成损失。在购买期房时,如果不审查房地产商的资质,这给了一些不良房地产商钻空子的机会,一些房地产商没有开发资格,却以集资联建的名义进行变相开发,违规进行商品房预售,仅凭一纸合同进行房屋交易,而这种合同事实上没有法律效力,一旦出现问题,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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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风险还是不小的,你找个律师好不好,这么大的事儿上网来寻求帮助不靠谱吧。还是找个专业律师比较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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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财务风险的规避财力风险,是因借款人财务状况变坏难以按时还款,而使银行面临违约或拖欠的可能性。银行为了避免发生财务风险,一般采取抵押加第三方担保的办法。就我国目前情况看,第三方通常是借款人的工作单位,但由于部分单位经济效益不佳,单位员工的工作流动频率将越来越大等诸多方面因素,这种担保办法在实践中很难实施,银行也并没有因第三方的担保而降低多少财务风险。具体防范风险的办法可以这样考虑:1.继续实行抵押加第三方担保的“双保”制度,选择第三方要严格、慎重。2.对预期财务状况有可能好转的借款人实行延期偿还制度,延期内照计利息。如果借款人仍无力还款,可劝其降低居住标准,也可由售变租。3.将银行持有的抵押贷款予以证券化。将抵押贷款一级市场上的风险向投资于抵押贷款二级市场上的广大投资者转移分散。要建立住房信贷保险或担保的金融机构,由该机构向抵押贷款银行收购并担保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再由其将这些抵押贷款证券向公众出售发行,此举既可稳定住房市场,又能降低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二、利率风险的规避利率风险是指在贷款合同期,由于市场利率波动而导致借款人违约或提前还款的风险。住房抵押贷款是长期贷款,利率变化是难免的(我国这两年就多次调低利率)。利率上升,将使银行筹资成本增加,使那些持有大量固定利率的抵押贷款或持有可调利率抵押贷款,但可调利率幅度小于利率上升幅度的银行遭受损失;利率下降,对于持有大量固定利率抵押贷款的银行来说,可能面临借款人选择以当前市场上较低的利率重新借款并提前偿还原来抵押贷款而造成的利息收入减少的损失。我国目前所试行的住房抵押贷款均采用传统的计划定价方式来确定单一的贷款利率,其中用信用资金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利率还要按法定贷款利率减档执行。而针对个人发放的抵押贷款的经营成本要比针对单位发放的贷款高,这就进一步加大了利率风险。因此,住房抵押贷款利率必须让银行根据筹资成本和经营状况确定,即执行市场利率,只有如此,银行也才有积极性。至于用市场利率贷款,购房人可能有承受不了的问题,实际上现在制约居民购房的**根本的因素是房价相对于大众的收入而言太高了,房价构成极不合理,如果房价降到合理的水平,市场利率的承受根本不是问题。因为每月增加的千分之几的利率和大笔的下降房款相比,要差很多。为规避利率风险,住房抵押贷款**好执行浮动利率。但浮动利率的计算比较复杂,借款人也多不愿接受。而执行固定利率,则必须很好地防范提前还款的风险。在美国,通常住房抵押贷款合同中都有提前还款条款以事先规定借款人是否有权提前偿还贷款,对提前还款行为征收相当贷款余额(或总额)的一定百分比的罚款,也可规定特定期限之内不允许提前偿还贷款,如果超过这一期限,则给予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权力。这种做法值得我们借鉴。三、房屋(抵押物)自身风险的规避来自房屋自身的风险主要是:房屋价值变化带来的风险和因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所造成的风险。对于后者,通常银行都采用房屋保险的办法来抵御。而前者的规避更应引起银行的注意。贷款银行一般是在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价和借款人的购买价之间选择较低者作为确定借款额度的标准。因此房屋的评估价格高低对确保住房抵押贷款的安全至关重要。而我国房地产价格评估起步时间较晚,技术水平低,操作规范不健全、不统一,就同一标的物评估的价格因评估人不同而相差悬殊,进一步加大了银行的风险。为此,必须下力气完善我国的房地产估价制度,尤其是要真正建立估价师签安制度,其评估结果要由贷款银行**终确认。四、抵押物处置风险的规避借款人一旦到期无力归还住房抵押贷款的本息,贷款银行有权处置抵押房地产,以收**息。但抵押物处置的成本大小和处置的时间快慢,对银行都可能产生风险。抵押物处置不是短时间内就能完成的,时间越长,精力耗费越多,成本也就越高,而急于出手,价格自然要低很多,如果不能迅速处置,又要严重影响银行资金的周转。在处置抵押物时还会遇到处样一个尴尬的问题:银行能否将借款人从抵押房屋中赶出去?考虑社会稳定性,这样做显然不合适,但不这样,银行的经济利益要遭受损失,银行毕竟不是慈善机构。因此,没有一个明确的法规制度,银行对抵押物享有处置权只能是一句空话。建议由前文提到的住房信贷保险或担保的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后还款保证,一旦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由该金融机构代为偿还,并转移原来的借贷关系。在借款人经济条件尚无法改善之前可由卖改租,也可以确保居民居住得到基本保障的前提下降低现有居住水平。没有政府的介入,银行的正常经营根本无法保障。更何况,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住房制度实行百分之百的商品化,或多或少的都有福利化成分,与其通过财政直接补贴,还不如在政策上多为居民融通资金提供保障,这样既可降低银行经营风险,也可让更多的人具备贷款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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