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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购买公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141****4398 | 2018-06-21 10:49:26

已有5个回答

  • 155****8140

     属于共同财产,应予分割。一般是由居住人给另一方适当的补偿或支付适当的财产作为易换。

    查看全文↓ 2018-06-21 10:51:40
  • 151****4370

    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查看全文↓ 2018-06-21 10:51:23
  • 148****6687

    公房也称房改房,是指职工单位将公房以工资货币分配方式出售给职工,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获得房屋部分或全部产权。根据一定福利政策所购买的房屋,往往与夫妻双方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挂钩。
    公房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要结合公房取得的时间、出资情况、登记等情况具体分析。

    查看全文↓ 2018-06-21 10:51:08
  • 139****9556

    婚后购买福利房,离婚时如何分割?【案例简介】董先生在婚前由单位分给他一套福利房,承租人是董先生的名字,2005年董先生与张女士结婚登记,同时把房屋的产权买下来,由于董先生有了外遇,两人准备离婚,对于夫妻感情破裂没有异议,但是对于房产的分割,两人产生了分歧,,张女士要求对房产进行分割,但是董先生不同意,认为房产是婚前单位分给他个人的,张女士无权分割?【王寅翼律师分析】此问题涉及到对于一方婚前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的公房,婚后购买为产权房离婚时如何分割的问题?
    (一)首先婚前公房的使用权是有一定价值的,但是董先生取得这套房子的使用权是单位分配的,没有支付相应的对价,因此可以不考虑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问题。
    (二)这套公房是他们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该房屋为共同所有,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此房产进行分割时,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相关法条】婚姻法解释
    (二)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使用婚姻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问题。

    查看全文↓ 2018-06-21 10:50:19
  • 138****6447

    解答:《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有明确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查看全文↓ 2018-06-21 10:49:56

相关问题

  • 婚姻法规定,夫妻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所以,就算房子不给你,但在离婚时你可以要求他对你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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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认为对于公房的使用权是否能主张权利取决于单位的意见,就婚姻法的相应司法解释是可以主张的。如房屋拆迁作为组主任取得的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有权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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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证是有夫妻双方的名字,但得视乎这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的财产。要是吵到上法院来判的话,法院是按以当时房子的楼价来算,例如房子在当时可以卖到100万来算,那么你们两就各得50万。但前提是要视乎,房子是不是夫妻共同出钱购买,还得出示证据显示双方当时各付出多少钱来做比例。要是房子是男方的父母或者是女方的父母全额购买的话,那么比例就会偏向一方计算的了。简单点说,房子是婚后才购买的,而房产证也有双方的名字,那么就得看谁出的钱多,那分配给谁的就多。还有很多细节要清晰才能够给出答案,所以不想麻烦的话,这**好能够私下协商还是私下协商好。走法律途径是很复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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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夫妻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主要是指对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在离婚时,法律规定的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和夫妻双方约定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个人,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家庭共有财产中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应当从家庭共有财产中分离出来。在离婚时,应进行分家析产。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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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产权实际归属与形式归属不一致的情况越来越多,夫妻对房屋的产权份额认定也日渐复杂。以下是各种购房方式下夫妻离婚后房产分割的方式。 第一,夫妻双方在结婚后购房,离婚时已经领取产权证,并且没有按揭贷款或者按揭贷款已经还清的房产。对这类房产的分割比较简单,平均分割,按照现在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由愿意或应当接受该房产的一方支付一半的价格给对方。 第二,夫妻双方在结婚后购房,已经取得产权证,但是尚有部分贷款未还清,由得房的一方支付现在房屋市场价值的一半给对方,尚未还清的贷款由得房的一方自行偿还。 第三,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已经取得产权证,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应当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进行分割。 第四,夫妻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房屋,已经取得产权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款的房屋,不管是一方自行用自己的收入还贷款,还是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款,均不影响该还款部分的款项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即使一方自行用自己的收入来还贷款,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收入也是夫妻共同财产。除非一方有确实的证据证明该贷款昀资金是来源于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 第五,一方婚前付清全部房款,但是在婚后才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因为产权证是表明产权归属的重要文件,这类房产在实践中一般是认定个人财产。 第六,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但是取得的产权证上只有一方的姓名。在此情况上,另外一方需要举出证据证明该出资是双方共同的,否则应认定该房屋为一方的婚前财产。 第七,一方用婚前房产转让后的房款再在婚后购房的,婚后所购得的房屋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因为此情况下,虽然是在婚后购房,但是购房款是其婚前财产转让后所得的款项,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其在婚后所购房屋只是其婚前财产的一个形式上的变化,而没有实质上的变化。 第八,父母参与出资的房屋。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在实践中出现的情况更是纷繁复杂,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但产权证登记在一方的名下,该行为应该如何认定,往往引发争议。我们认为如果父母和子女之间没有对出资的性魇进行说明一般应认定为赠与,如果父母事后认为是借给子女购房的,那么需要出示借条并且借条上面必须有子女夫妻两人的签名,否则不予认可为借款。如果父母在出资的时候要求享有房屋的部分产权的话,那么应当有相关的协议证明,其出资不是单纯的对子女的赠与。还有一种情况,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不是为了赠与给子女而是为了与子女同住,往往在购房的时候是由子女出面办理手续而父母负责出钱,一般对于房屋的选址和装修都会征得父母的意见,在此情况下,虽然房屋产权证上没有父母的名字,但是各种出资证明及家人内部购房协议及实际情况都可以证明父母出钱是为了自己和子女同住而不是赠与给子女,这样房屋应认定为家庭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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