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规上说,物业公司应该是由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挑选确定的,但一般的做法是由房地产开发商选择与其有业务关系的公司或者就是房地产开发商自己成立的公司,业主委员会一般也会接受。
请问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公司交接需要签订什么样的合同?
147****0462 | 2018-07-01 11: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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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1098
第一步,在物业交割前,需要通知出售业主腾空房子;
查看全文↓ 2018-07-01 11:04:43
第二步,所购房屋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费、供暖费、物业费等费用结清,买卖双方都要在物业交割单上签字备档;
第三步,向出售业主领取房屋钥匙;
第四步,买方与该套房屋的物业公司签订新的《物业供暖合同》。
另外,在二手房的物业交验过程中,“鑫尊地产”市场部认为,以下三个方面是需要特别关注的:
首先,维修基金余额的结算与更名
买卖双方通常都会在合同中约定维修基金的结算方式,但有时约定过于笼统,只写“送”或者“不送”。事实上,房屋交接时还会遇到例外情况,即卖方尚未缴付维修基金或维修基金部分已经使用。由于买卖合同中约定不明确,卖方可以认为维修基金是"送"的,未缴部分或不足部分当然由买方自行缴付;而买方也可以认为,卖方应当足额缴付后,再将维修基金移至买方名下。因此,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维修基金的结算数额。
其次,水、电、煤、电话、物业管理费等生活费用的结清手续
这类纠纷在房屋买卖中经常出现,由于双方疏忽,没有在房屋交接时对日常生活费用进行结算,等买方入住后,收到上述账单时,才发现卖方欠缴大量费用,再回头找其结算时,房东早已音讯全无,只好自认晦气,补缴欠款。虽然相对于房价来说数额不大,但买方心理上仍旧无法求得平衡。其实,这种情况完全可以避免,只要在交房当日结清上述款项即可。
第三,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修及附赠家电、家具的验收
一般来讲,买方在交房时都会对上述事项进行验收,其中比较容易忽视的是下水道堵塞和墙面渗水等问题。附赠的家电、家具要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验收,“鑫尊地产”建议在合同中明确所赠家具、家电的数量和品牌,亦或者采用图像资料作为合同附件 -
145****7558
第一步,在物业交割前,需要通知出售业主腾空房子; 第二步,所购房屋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费、供暖费、物业费等费用结清,买卖双方都要在物业交割单上签字备档;
查看全文↓ 2018-07-01 11:04:30
第三步,向出售业主领取房屋钥匙; 第四步,买方与该套房屋的物业公司签订新的《物业供暖合同》。 另外,在二手房的物业交验过程中,“鑫尊地产”市场部认为,以下三个方面是需要特别关注的: 首先,维修基金余额的结算与更名 买卖双方通常都会在合同中约定维修基金的结算方式,但有时约定过于笼统,只写“送”或者“不送”。
事实上,房屋交接时还会遇到例外情况,即卖方尚未缴付维修基金或维修基金部分已经使用。由于买卖合同中约定不明确,卖方可以认为维修基金是"送"的,未缴部分或不足部分当然由买方自行缴付;而买方也可以认为,卖方应当足额缴付后,再将维修基金移至买方名下。因此,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维修基金的结算数额。 其次,水、电、煤、电话、物业管理费等生活费用的结清手续 这类纠纷在房屋买卖中经常出现,由于双方疏忽,没有在房屋交接时对日常生活费用进行结算,等买方入住后,收到上述账单时,才发现卖方欠缴大量费用,再回头找其结算时,房东早已音讯全无,只好自认晦气,补缴欠款。
虽然相对于房价来说数额不大,但买方心理上仍旧无法求得平衡。其实,这种情况完全可以避免,只要在交房当日结清上述款项即可。 第三,房屋附属设施、设备、装修及附赠家电、家具的验收 一般来讲,买方在交房时都会对上述事项进行验收,其中比较容易忽视的是下水道堵塞和墙面渗水等问题。
附赠的家电、家具要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验收,“鑫尊地产”建议在合同中明确所赠家具、家电的数量和品牌,亦或者采用图像资料作为合同附件。 -
137****1075
房地产开发的物业有三种方法把物业叫给物业管理企业
查看全文↓ 2018-07-01 11:04:20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议标
上面三种各有各的好处和坏处,要看开发商自己采取什么方式。
但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开发的新物业一定要通过公开招标 -
137****5069
第一步,在物业交割前,需要通知出售业主腾空房子;
查看全文↓ 2018-07-01 11:04:10
第二步,所购房屋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费、供暖费、物业费等费用结清,买卖双方都要在物业交割单上签字备档;
第三步,向出售业主领取房屋钥匙;
第四步,买方与该套房屋的物业公司签订新的《物业供暖合同》。 -
141****3261
第三:装修公司与谁签的装修合同第一,一般情况开发商只是业主其中之一:签订的是什么合同,一般情况是签订《前期物业委托管理合同》,第二:物业公司管理的建筑物为几个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那没有监管一说,一般情况是与其他买受人(业主)签订的,那建筑物已委托物业公司在管理,开发商的行为属于收回委托权,已经违反《前期物业委托管理合同》条例
查看全文↓ 2018-07-01 11: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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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房地产开发商答
房地产开发商,是指以赢利为目的并且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主体的企业,并且通过房地产开发而获得利润。目前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共划分为五个等级,其中一,二,三,四级开发企业可以从事城市房地产开发业务,五级开发企业只能在本地区从事村镇房地产开发经营。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①有公司名称和组织机构。②有房地产开发经营需要的办公场所。③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④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是企业经营的前提条件,但并非有了营业执照就可以进行房地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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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签居间合同,搞双合同,一真一假,像现在有人签买房合同一样,低价避税,但是告诉你,风险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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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商是出资金、看回报的人,会很客观及果断地把房地产开发作为赚钱的工具,见好就收;2、开发商不但要具备融资、工程管理、销售能力,还要有申报开发手续的关系。简单来说,投资商出钱投资;开发商拿了钱办事,开发项目。同一个项目,开发商看好某块地皮的发展前景,决定在此建一个楼盘,找投资商投资建设,成功后给予投资商回报。投资商觉得项目可行,就投资,给钱让开发商把想法变成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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