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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迁房离婚法院受理吗

142****4817 | 2018-07-11 23:34:29

已有3个回答

  • 136****9714

    如果双方对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等事宜都没有任何争议,可以协议离婚,办理协议离婚需要双方带上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具体请咨询民政局)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结婚登记地的民政局去办理。如果不方便回户籍地,也可以在法院办理速裁。
    离婚协议一般被视作以离婚为条件的协议,签署离婚协议后如果办理了离婚手续,则双方需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如果没有办理离婚手续,则离婚协议不发生效力,但是离婚协议上关于事实的陈述有一定的证据作用。离婚协议书中一般要包含身份信息,抚养权分配,财产分割等内容。

    查看全文↓ 2018-07-11 23:38:41
  • 157****5692

    就是只可以居住,没有房屋产权,就是不能房屋买卖。
    房屋产权
    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房屋产权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而土地使用权根据有关法规为40、50年或70年不等,届满自动续期,续费按当时的1%-10%来增收(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补的费用**多不会超过5位数。

    查看全文↓ 2018-07-11 23:38:06
  • 151****5690

     要看房子是在婚前还是婚后的,婚前的,就是一方个人的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的。若是婚前一方买的,但婚前或婚后加了另一方的名字,则是双方的共同财产。房子若是婚后的,即使是只有一个人的名字,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分。但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买的,若一起还贷款了(无论婚后另一方有无收入或实际还贷款),婚后共同还贷款部分及增值部分,应双方平分。
      一、离婚时拆迁安置房如何分割
      夫妻诉讼离婚,在认定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归属时,由于我国住房体制改革以及城市发展过程中的拆迁问题,使当前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和来源具有多元化的特点,法院应当根据房屋来源的不同在夫妻之间进行分割。
      离婚时,拆迁安置房的分割分两种情况:
      1、对于双方均是被拆迁安置人口的,该房屋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根据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和双方的经济条件予以分割。
      2、对于仅有一方为被拆迁安置人口的,只要该房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也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分割时应适当考虑房屋的来源,将所有权判归被拆迁安置人所有,但应当给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二、离婚时共有房屋如何分割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查看全文↓ 2018-07-11 23:34:59

相关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所以,小产权房的转让目前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但因各种原因小产权房渐成规模已成为不争的事实。我国城镇化进程仍在快速推进,且正在进行新一轮的土地确权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28条赋予了法院法律文书导致物权变动的效力,所以法院如何处理离婚纠纷中小产权房的分割问题不容忽视。 虽然案例中的夫妻并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为避免当事人的权益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判决由一方当事人使用,并由使用的一方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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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人在后台提了这么一个问题:“叔,我想买太原的法院拍卖房,你觉得怎么样?”其实法院拍卖房,是我们购房者相对来说,比较少涉及的一个概念,叔在网上查了查确实有不少关于太原法院拍卖房的消息,比如说2017年尖草坪人民法院拍卖富力城的一套房子,2017年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拍卖太原市建设北路的一套房子,虽然房源稀少,但架不住万一碰到合适,对吧。今天就借着这个机会,来和大家谈一谈,关于法院拍卖房的这点事。法院拍卖房产简称法拍房,指的是遭法院强制执行拍卖的房屋。当债务人(业主)无力履行按揭合约或无法清偿债务时,而被债权人经由各种司法程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将债务人名下房屋拍卖,以拍卖所得价金满足债权。而在过程中遭到拍卖的房子就是所谓的法拍房。购房者会关注法拍房其实主要是因为它的价格,综合比较下来要比市场上的低很多,就拿我们前边所举的例子,建设北路100平的房子,起拍价63万元,单价算下来不到7000元/㎡,这个拍卖发生在2017年9月,这个时候太原的房价已经开始涨起来了,差不多的项目都得10000元/㎡,建设北路这样好点的地段估计更贵,诱惑力相当充足,但是眼热归眼热,法拍房的注意事项还是需要了解一下的:01一般不限购先说法拍房的一个大优点,在大多数城市,不受限购约束,不管你具不具备在这个城市买房的资格,都可以购买法拍房拍,具体城市情况需要具体查询,至于太原,法拍房在不在限购范围之内,还得等具体细则。02付款方式较局限有的法拍房还可以走按揭贷款,很划算。但就算你走贷款,买下来后也要提前先垫付全款,然后再自己去走按揭贷款,付款方式上比较局限。03起拍价在司法拍卖过程中,通常会出现3个价格:评估价、保留价和起拍价。评估价就是评估机构出具的价格;保留价就是拍卖价格的底线,如果竞买人的**高应价没有达到保留价,该应价不发生效力,也就是流拍了。04交房要注意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出具法院的《裁决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房地产交易中心即可准许过户,但前提条件是产权明晰,且债务人配合交房。因此,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买受人无法顺利过户的情况。举个例子,有购房子购买了一套法拍房,但在收房的时候,原房主以不知情为由,据不交房。当事主找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却以自己在拍卖公告上注明过该房产“不交吉拍卖”(房子里还有人居住)为由不予强制执行。不交吉,就是只已取得产权,而房屋仍因各种原因被他人居住使用,要能实际拥有,还须通过法律诉讼等其他途径取得。一般情况下,法院只负责拍卖,具体的交接自己搞定,所以,个人购买法拍房时一定要认清是否为“不交吉拍卖”。05唯一住房此外,法拍房还可能遇到唯一住房的问题。2004年**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称,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实践中,法院从维护社会稳定角度考虑,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产的,往往不予执行。所以,遇到唯一住房的问题就比较麻烦,所幸的是,2015年5月,**高法向社会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何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何种情况不能强制执行做了详细的规定。06买卖不破租赁还要注意查看有没有租房备案,有些不良业主会跟亲朋好友签订20年的租房合同,租金很低,然后去备案。这种房子,就算你买下来,你也住不了,买卖不破租约,你还是得继续租给他20年。当然有其他办法,就是买下来后,求爷爷告奶奶,给业主一大笔钱,求他解除租约。这种法拍房真不少,拍卖信息可以很容易查到。再说一下可能会产生费用,一般来说,参加拍卖只需去拍卖公司支付押金就好,没拍到自动原路退回。拍卖成功后一般存在的费用有:a,所有交易产生的税费由买受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个税、契税、营业税、房产税等b,拖欠的物业费、水电煤气费等,少则几千,多则几万c,拍卖公司收取的5%的拍卖服务费d,拍成功后一般需要十天左右付清全款,这时如果有需要,会有第三方提供过桥资金(高利贷)5,请提前去公安局查询房子里是否有户口,法院不会帮忙清理户口。实地看看房子有没有人霸占,法院也不会强制清场。其他的完全看个人喜好,比如说讲不讲风水吉利之类,对楼层有没有什么特殊要求的,太原法拍房的信息可以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查询到,在拍卖项目里,寻找山西太原区域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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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于法院会拍卖回迁房吗的具体情况,根据相关法律可知,当然可以的。请注意:可以拍卖,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不等于就是卖出去了。委托拍卖合同和货物买卖合同不同:委托拍卖合同是帮拍卖物品,不代表就是成功卖掉了;货物买卖合同才是卖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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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产证的,要调取产权信息。只要是他的财产就可以执行一、看该房产是否设定抵押,《**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第三条上述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也就是说,如果房屋之是因普通债权债务关系被查封,且属于居住之必要房产,那么法院只查封不拍卖,如果房屋已经设置了抵押权,那么抵押权人在为被执行人提供短期安置住房后,法院可以拍卖该住房。二、已经查封的房屋对房屋权利作出了限制,这种赠与是无效的。被执行人人在国外,该房屋并不属于居住之必要房产,因此,我认为是可以查封拍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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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该是公房.房租算在单位工资里扣除了.新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作了重大变革,即房屋等贵重财产不因较长共同使用年限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一方在婚前购置的财产无论有效婚姻经过多少年,仍属个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仅仅包括夫妻在有效婚姻存续期间合法取得的各项收入、赠与(属于个人受赠的除外)和虽属婚前购买但约定婚后共有的部分。一方婚前财产之婚后收益应属共同所有,不动产增值部分看双方是否付出劳动或金钱,付出了增值部分属共同所有,未付出增值部分属个人所有。(是否因为装修等投资而增值)从你的例子来看,这个房子只是部分共有.也就是说婚前你丈夫的房子的价值是婚前财产.现在房子比婚前的价值多出来的部分为共同共有财产.(我想你们一定是一起供的房子没问题.即便不是一起供的也是你赚钱了为生活用了应该是肯定的)所以就多出来的部分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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