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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化解征地矛盾纠纷

134****9147 | 2018-07-13 18:12:19

已有3个回答

  • 132****1068

     近年来,征地拆迁矛盾随着城市建设和项目推进的加快而日益尖锐,成“天下第一难事”。我局充分运用法律的手段和方法,另辟蹊径,以法院参与下的诉讼和非诉讼调解工作机制为载体,通过建立完善大调解系统及时化解征拆矛盾。2008年以来,完成拆迁2897户86.45万平方米,依法征收土地1.9万亩,及时化解矛盾纠纷50余起,未出现1例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征拆工作平稳有序开展。12月16日,市委副书记、市长魏晓泉带领政法委、纪委、法院、信访局等单位负责人进行了现场视察,对我局征地拆迁大调解系统取得的成效给与了高度肯定。

    一、另辟蹊径建机制。充分认识征地拆迁中面临的困难和挑战,主动担责,对在履行土地(房屋)征收、行政许可等职责方面,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发生的矛盾纠纷,由我局负责行政调解。成立了以局领导牵头的调解机构,选调能力出众、善于做群众的同志担当行政调解员,高标准建成了行政调解室,从阵地建设到制度构建,从化解责任到国土行政争议预防,全面实现大调解要求。

    二、法情并用重调解。充分利用调解机制化解矛盾,在工作中,遇到签订协议不搬家,信访、缠访又不主动起诉的,采取先调解再诉讼原则,先通过居委会的调解委员会做工作,再到法院调解中心,采取国土讲政策、法官讲法律、居委会讲人情方法反复做工作,能达成调解的,直接签订调解协议,确实达不成协议的就起诉。在审判期间,我们同法院积极沟通,尽量采用调解优先原则。通过积极调解,近两年来,化解征地拆迁矛盾纠纷50余起。

    三、司法确认堵漏洞。在之前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被拆迁户、拆迁公司、拆迁单位三方签字基础上,引进由纪委、法院、村(居)干部组成的调解委员会参与协议签字,并对签订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出台了《关于集体土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司法确认相关规定》,有效杜绝了拆迁户与工作人员暗箱操作,拆迁户签订协议后反悔法院无法执行等问题。签订协议后反悔户数明显减少,工作推动得到明显加快。

    通过建立征地拆迁大调解系统,将诉讼和非诉讼机制有机结合,法院派员亲临指导调解,辨法析理,解决了法律上的认识误区;工作人员和村(居)干部讲政策、讲情理,面对面沟通,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增进互信;通过调解委员会参与签字并进行司法确认,让《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更加合法依规,有力的推进了征地拆迁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为阆中的快速发展和平安阆中创建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查看全文↓ 2018-07-13 18:13:47
  • 132****0544

    很多征地拆迁纠纷都源自于补偿不合适,双方达不成一致。如果想要双方都满意,那么首先第一,被拆迁人首先得认可拆迁补偿的标准,而拆迁人提供的补偿标准必须是经过有权部门批准的,而且是符合法定原则的的,即不低于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值。
    所以说只要标准没有问题,对于按照标准去计算补偿也不会有问题。
    还有一部分矛盾的在于,拆迁被拆迁人资格的认定或者安置资格的认定,有的是房产方面本身就存在纠纷的,所以只要这一部分纠纷解决了,被拆迁人是唯一确定的,那么很好解决。
    对于征收集体土地上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都是一些地方性规定,或者是地方政策,所以很多时候没有明确的参照标准,只有大家各退一步,站在合理的范围内去思考问题,才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查看全文↓ 2018-07-13 18:13:15
  • 146****1440

      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快速推进,征地拆迁项目不断增多,规模不断扩大,范围也越来越广,征地拆迁的矛盾成为当前工作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特别容易诱发社会矛盾的重要燃点,进而造成群体性事件,一直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防止征地拆迁引发矛盾纠纷既要从问题源头上采取有力措施预防和减少征地拆迁矛盾发生,又要从矛盾化解和应急处置机制建设上保证发生的征地拆迁矛盾得到积极、主动和妥善处理。

      征地拆迁的矛盾

      一、征地拆迁的矛盾的成因分析

      1、补偿标准不够统一。存在同一个地段、同一区块因户籍不同,补偿标准不一样。其次是因个别工作人员存在执法不公,打“人情牌”的现象,相同条件的拆迁户补偿标准不一致,面积测算标准不一样,造成群众互相攀比,同时,由于拆迁标准是由政府统一制定,群众普遍反映补偿标准过低,对补偿标准不太认可。

      2、行政行为不规范。一是存在政府拆迁部门过于追求征地拆迁效率而忽视程序的正当性和透明性,当拆迁方和被拆迁人在不能及时达成协议时,拆迁方为赶进度而发生随意表态、“强拆迁”等现象,由此引起被拆迁群众的不满或者上访。二是有关管理部门全局观念不强,对一些重点户有畏难情绪,不敢管,不想管,使问题久拖不决,引发矛盾。

      3、政策法规与现实存在滞后现象。随着城镇拆迁总量的增大,房地产市场异常活跃,房价节节攀升。而相应的政策法规却未能依据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存在拆迁标准与实际的房地产价格脱节。当前,群众上访的焦点就是拆迁补偿标准与现有市场物价差距太大,反映政府部门低价征收,高价卖出,导致被拆迁群众因此感觉利益失衡。同时,在征地拆迁方面有些规定没有完全依照上级相关规定来执行,与上面政策不相同,而随着群众法制意识的不断加强,维权意识也越来越浓,由此也引发群众的诸多诉求。

      4、部分群众思想观念滞后。个别拆迁户为了追求安置利益**大化,以这样或那样的理由拒不按合同履行拆迁协议,因个人欲望得不到满足而不断上访。他们对通过拆迁改善居住条件的期望相对过高,仍希望享受实物安置的政策,不花钱或少花钱就能改善住房条件,拿着拆迁补偿款走向市场自行购房又没那么多钱,有的干脆持抵制态度,对于政府出台的拆迁困难居民优先购、租经济适用房的保障政策也持观望态度。

      征地拆迁的矛盾调处对策

      征地拆迁是一项政策性、群众性都很强的工作,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始终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坚持执法为民,依法行政,用发展的办法解决问题,将征地拆迁工作推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1、强化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做好群众思想教育工作是征地拆迁工作快速推进的前提。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思想通则工作顺,要始终把做好群众思想工作作为推进征地拆迁工作的突破口,坚持“舆论先行”,把拆迁的意义、拆迁的政策宣传到户、到人,让群众入脑、入心,明白拆迁的补偿政策,自觉服从国家建设及城市建设的需要,积极配合拆迁工作。

      2、完善相关地方性立法,促进依法行政。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各级地方政府努力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而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实也出了不少力,做了不少事。但有些地方、有些群众还是有意见,**关键的一条就是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和服务型政府。

      3、体现以人为本,保障群众利益。在工作中,既要坚持依法拆迁、按政策办事,也要把握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要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大限度地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以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人性化拆迁。坚持合法建筑面积拆一还一,找补差价,违章建筑杜绝补偿的原则,充分考虑失地农民的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一套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护群众利益。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与现行市场价不相适应的补偿标准,平衡群众心理,取得群众的理解支持,让群众满意。

      4、妥善处理征地拆迁的信访问题,及时化解矛盾。涉及征地拆迁的信访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都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做好拆迁信访工作,及时了解民情,充分考虑民意,努力改善民生。要认真排查、梳理拆迁中的不稳定因素。高度重视拆迁信访工作,坚持领导接待日制度,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组织专门力量,集中进行排查,对已发生群体上访和有可能发生围堵党政机关、阻断交通等集体上访的拆迁项目,要重点排查,力争从**基层和源头上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和隐患,及时化解矛盾。对已经发生的以及排查出来的矛盾和问题,制定工作方案,排出时间表,千方百计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

      5、优化组合队伍,提供坚强保障。在干部队伍的抽调组合上,要充分考虑工作扎实、不怕吃苦、善于做群众思想工作的人,也要考虑业务熟悉、素质较高的人,还要考虑有关法律方面的人员,要让抽调的工作人员有讲话权、参与权,以利于充分发挥一线工作活力机制、审计监督机制、依法拆迁快速机制。同时,还要进一步强化队伍作风建设,村看村、户看户、群众看干部,干部工作作风扎不扎实、政策执行公不公正,群众是看在眼里、记在心里的,所以要及时组织各实施组加强学习、提高认识。

    查看全文↓ 2018-07-13 18:13:01

相关问题

  • 第一,当事人和解,除了检查机关提起的公诉外,和解是**好的解决纠纷办法,既能高效短时的解决纠纷,同时使纠纷各方都能尽可能的满意,是双赢或多赢得解决办法.其二,第三人或单位调解,譬如人民调解中心等,利用民间或半官方的第三人居间进行梳理矛盾,找到问题解决点,从而找出各方满意的方案,解决纠纷.相比第一种,此种方式需要找到协调能力强的第三方,也是较好的方式;其三,行政机关调解.运用政府的公信力,寻求政府的中间人地位和政府的社会权威解决纠纷,是大多数难解决纠纷的解决途径.其四,国家赋予准法律裁决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聘请专业法律人士和行业法律人士组成仲裁庭,仲裁裁决具有判决书一样的法律效力,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是上升到司法层面的解决方式;其五,司法途径,就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此方法是纠纷的**终解决办法,以国家机器保证判决的有效性和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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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当事人和解,除了检查机关提起的公诉外,和解是**好的解决纠纷办法,既能高效短时的解决纠纷,同时使纠纷各方都能尽可能的满意,是双赢或多赢得解决办法.其二,第三人或单位调解,譬如人民调解中心等,利用民间或半官方的第三人居间进行梳理矛盾,找到问题解决点,从而找出各方满意的方案,解决纠纷.相比第一种,此种方式需要找到协调能力强的第三方,也是较好的方式;其三,行政机关调解.运用政府的公信力,寻求政府的中间人地位和政府的社会权威解决纠纷,是大多数难解决纠纷的解决途径.其四,国家赋予准法律裁决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聘请专业法律人士和行业法律人士组成仲裁庭,仲裁裁决具有判决书一样的法律效力,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是上升到司法层面的解决方式;其五,司法途径,就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此方法是纠纷的**终解决办法,以国家机器保证判决的有效性和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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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充分认识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征地拆迁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严格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妥善处理城市发展和征地拆迁的关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端正城乡建设的指导思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要改进工作作风,完善工作机制,下大力气化解征地拆迁中的矛盾纠纷,妥善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二、严格执行农村征地程序,做好征地补偿工作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范有序开展。征地前要及时进行公告,征求群众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不得强行实施征地。要严格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实施新的征地朴偿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必须于20lO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已经公布实施但标准偏低的,必须尽快调整提高。要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征地拆迁的,要带头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补偿标准。三、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依法依规拆迁城镇房屋拆迁,必须严格依法规范进行,必须充分尊重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方面的意愿。立项前要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被拆迁人的意见,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控制拆迁规模,对于没有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群众意见较大的项目,一律不得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要严格控制行政强制拆迁的数量,实施行政强制拆迁要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四、强化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立即对所有征地拆迁项目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清理,重点检查征地程序是否合法、拆迁行为是否规范,补偿安置是否合理、保障政革是否落实等情况,限期整改排查清理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采取“株连式拆迁”和“突击拆迁”等方式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因暴力拆迁和征地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要加大办案力度,尽快查清事实,依法严厉惩处犯罪分子。对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大规模群体性上访事件,以及存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厉追究刑事责任。对随意动用公安民警参与强制征地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党政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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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很多征地拆迁纠纷都源自于补偿不合适,双方达不成一致。如果想要双方都满意,那么首先第一,被拆迁人首先得认可拆迁补偿的标准,而拆迁人提供的补偿标准必须是经过有权部门批准的,而且是符合法定原则的的,即不低于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值。所以说只要标准没有问题,对于按照标准去计算补偿也不会有问题。还有一部分矛盾的在于,拆迁被拆迁人资格的认定或者安置资格的认定,有的是房产方面本身就存在纠纷的,所以只要这一部分纠纷解决了,被拆迁人是唯一确定的,那么很好解决。对于征收集体土地上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都是一些地方性规定,或者是地方政策,所以很多时候没有明确的参照标准,只有大家各退一步,站在合理的范围内去思考问题,才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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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征地拆迁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原因征地拆迁是指在工程项目或开发项目中集体土地征收或征用以及房屋拆迁等,补偿项目基本有四类,一是土地补偿,二是被征地人员安置补偿,三是青苗和附着物补偿,四是房屋拆迁补偿,在现有制度下,该镇征地中还是出现征不到地、上访等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宣传工作不到位。通过调查,群众只知道要征地拆迁,但大都对征地拆迁带来的好处了解甚少。比如小城镇建设可以改进农民生活条件,促进农村城市化,能使村民的经营多样化;而沿黄公路更是一项惠民工程,俗话说“要致富,先修路”,只有把路修好了,村民才更好的走出大山,和外面的世界交流,接轨;**后温泉工程更是横沟村村民脱贫致富的一个法宝,外来的旅游投资建设,可以带动村里相关产业的一系列发展,旅游者的吃住拉撒消费都是村民未来的收入。而这一切的好处都被村民现有的征地补偿费所掩盖,村民短浅的目光都反映出镇里和村里的宣传不到位,没有把实实在在的好处给农民讲清楚,导致村民只顾极少的补偿款,而拒绝征地拆迁。(二)法律法规不健全。首先,长期以来,农村房屋拆迁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对农民房屋的私有财产权,一直采取忽略或放任态度,在可见的法律法规中,房屋仅被包含在“附着物”之中,严重混淆了农民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和房屋的私有性质。地方政府在办理农村房屋拆迁补偿事宜时主要参照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进行,有的甚至连参照的资格都没有,农民公平受偿权利在法律上受到了不当的限制,把本该由上位法保护的农民的合法财产权,移位于下位法,由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擅自处分农民的私有房屋财产,这种法律的移位,不能不说是我国法律的一大缺憾,也导致拆迁中出现许多暴力。其次,农民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也是许多村民接受不了,许多村民认为,土地是自己私有的或承包的,国家无权征收或得由自己定价,这些都导致征地难。(三)补偿方式相对单一。当前,征地安置的主要途径是一次性货币安置,即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助费,让农民数钱就完事。这种方法操作简单,只要按法定标准计算安置费用,造册发放到人就可以了。如该镇就是每亩地补偿款**多2.2万,还有每亩1.9、1.2、1万等,发钱就不管了。但实际上,货币安置虽能解决被征地农民的暂时生活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能保证征地工作顺利进行,却难以解决他们的长远生计。一些农民一旦失去土地,缺少谋生手段,加上农民自身的理财能力和投资能力偏弱,就会坐吃山空,长远生计没有着落,终将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这种单一的金钱补偿方式,使一些想真的想以种地为生的农民有不安全感,所以也会导致土地难以征用。(四)补偿安置标准不够完善。由于拆迁时间、区域的不同,特别是随着城市建设,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开发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需要,地方政府对农民建房先后分批进行了控制,造成了农民建房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相差悬殊,同时造成乡与乡、村与村、户与户的农民得到补偿价格、安置房面积相差悬殊,贫富差别越来越大。搭建违章建筑、拖延拆迁时间等情况比较突出。目前拆迁中普遍存在农民一旦得知要拆迁消息,第一件事就是突击装修和突击搭建,想尽一切方法增加住房面积,还有部分拆迁户甚至采取改变原房屋用途,临时用作店面、厂房等非住宅,他们的目的就是希望在补偿安置中得到更多的优惠,当愿望不能满足时,就有人与拆迁人打持久战拖延时间,讨价还价迫使拆迁人做出让步,这些因素的存在,均使拆迁补偿难以平衡。还有村民之间补偿标准不统一,导致村民怨声载道,由此对征地拆迁产生抵触,使征地工作出现问题。(五)合法的拆迁也导致村民上访,村民上访就导致工作停止。现在一些村民对基层拆迁政策不了解,乱上访,而一经上访,做基层工作的领导干部就要受批评、挨处分,从而影响其政绩,所以领导怕上访,就宁愿不搞项目,也不愿叫上访,这就导致基层难以开展工作。尤其是征地拆迁工作,更是如此,涉及的群众多、范围广,少数村民为了自己私人利益上访,从而影响发展大局。所以该镇的领导也很为难,本来三项征地工程项目都是利国利民的,但是一些村民还是上访、闹事,导致上面批示,领导怕影响政绩或社会稳定,就不得不暂停一些村民的征地,这样不仅使工作难以开展,而且也使一些建设项目不得不停工。二、如何解决征地拆迁存在问题(一)加大宣传力度,多做村民的思想工作。加大法制宣传和教育力度,对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居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尤其是村干部要运用多种形式加强对城建规划的宣传,教育农民必须服从规划,自觉遵纪守法,依法保护自身权益。政府应按规划严格实施建设,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建立农村人口居住地管理网络,理顺人户分离关系,坚决刹住违规占地建房之风。(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拆迁有法可依。农房拆迁相关法律缺失,政策供给又落伍是造成农房拆迁矛盾突出的重要根源。目前所见的行政法规、规章的适用范围均是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规定,而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尚无规定,致使农村集体房屋拆迁在现实中遇到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因此,规范征收土地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尽快制定一部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法律十分必要。我们要根据宪法的原则精神,对涉及农房拆迁的一些具体政策和实际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把成熟的经验和做法,用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制定出合乎民意的法律法规,规范农房拆迁行为。同时不管征地拆迁资金由谁买单,政府部门都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三)创新补偿模式或安置方式,切实解决农民生活的长远之计。目前普遍实行的以货币方式进行安置,容易产生“分光吃光”的状况,对于农民生活的长期保障和农村稳定是十分不利的。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安置问题,**根本的要着眼于农民的“造血功能”,在征地过程上,为农民提供自我发展的空间,只有让农民通过自我发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长远生计,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给予考虑。(四)在开发项目中实行股份制方式,以增加农民拆迁征地的积极性。如在寇家塬镇横沟村温泉旅游开发中,该项目的建设必然会带动当地的经济发展,其征地拆迁也是快速致富和改善居住条件的契机,因此,开发投资方可尝试让被征地农民入股,以后在经营中按比例分红,或在旅游公司中安置被征地村民,使其享受到开发带来的利益,这样不仅可以顺利的征地拆迁,还可以帮助农民增加收入,以实现共赢。同时,在以后的旅游业或相关产业发展中,政府应承诺给当地百姓更多的实惠,比如在运输、餐饮、税收等方面给农民以优惠,或安置相关村民,使农民真正享受的征地拆迁带来的益处,以提高其拆迁征地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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