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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送給女方的房子能要回来吗

146****6843 | 2018-07-14 01:13:17

已有3个回答

  • 145****5912

    这个是婚前赠与,且已登记了。那么登记完成,有效,属于受赠人的婚前个人财产。即使后来离婚也不能要了,那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追问
    哦!谢谢您了!

    查看全文↓ 2018-07-14 01:14:21
  • 158****6597

    那是婚前财产~只要房子的房产证的名字~证上有一个看什么谁的名字~你的可以要不是你的你做梦吧~如果有两个人的名字那就变成了婚后财产~是要分的~

    查看全文↓ 2018-07-14 01:14:14
  • 157****6737

    如果房屋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即办理完不动产变更登记,房子是不能随便要回来的。但是也有例外情况,这里主要讨论两种情况:婚前作为“彩礼”赠与和婚前作为“礼物”赠与。

    一、婚前作为“彩礼”送给女方还能要回来吗?

    以结婚为目的,房产作为“彩礼”性质的,如婚约不成,有权利要回房产。但是若已婚,则不能要回。

    案例回放:

    男方小张和女方小王一见钟情,经过一段时间交往后,小张为表示自己的结婚意愿,将自己名下的房子作为“彩礼”送给小王,并进行过户登记。但是往往事与愿违,不久小张与小王感情出现裂痕并分手。这时小张提出小王应将房产返还,小王以小张自愿赠与为由拒不返还,之后二人对簿公堂。**后法院判决,小王应当返还小张赠与房产。

    案例分析:

    首先,单纯以无偿转让财产权为目的的赠与,是不能撤销的。但小张明确是以结婚为目的而与女方小王进行交往的,其为了巩固双方的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男方向女方赠与房产,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即结婚履行则约定履行,婚约解除则约定解除。而当接受赠与的一方拒不返还赠与财产时,即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按照《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返还受赠财产,受赠人则有将自己基于婚约产生的不当利益全部返还的义务。

    法律延伸: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婚前作为“礼物”送给女方还能要回来吗?

    单纯将房产作为“礼物”进行赠与的,一般不能擅自撤销赠与。

    案例回放:

    “富二代”小李与女方小许热恋。在小许过生日时,小李不惜重金为小许购买一套房产,作为生日礼物。但之后二人还是以感情不和分手,分手时小李要求小许返还房产。协商不成小李上诉法院。法院**终驳回小李的请求。

    案例分析:

    结合第一个例子我们可以明显看出差别,“富二代”小李作为“生日礼物”的赠与,属于“无偿转让财产权”为目的的赠与,并且不满足《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三种可撤销情况,故而不能任意要回房产。

    链家提醒:

    恋爱期间赠与的大额财产,一定要明确赠与目的,保留是否属于“彩礼”或者意义等同的证据。如资金转账证明、发票,能够证明赠送行为与婚约之间存在联系的短信、QQ聊天记录等。

    资料来源:

    《合同法》

    《婚姻法》

    查看全文↓ 2018-07-14 01:14:08

相关问题

  • 一般来说,婚前赠与的房产不能要回来,因为赠与行为已经实施,无法撤销。如果收礼人有违背赠与协议的行为,赠与人可以依据证据向法院申请收回赠与物。

    全部2个回答>
  • 离婚后赠与房子,取决于当时双方约定的条件,如果当时双方约定可以要回来,那么就可以要回来;否则就没有办法要回来了。

    全部3个回答>
  • 真如你说的是“男方父母买的房子给男方结婚用”,那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有权分割。如果是男方婚前父母给的,但不是为结婚用,属婚前个人财产,女方无权分割

    全部3个回答>
  • 1、房屋质量导致严重影响使用。根据**新司法解释,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2、合同未签,但付了**和押金,并无其他合法手续,可要求其退还**和押金。

    全部3个回答>
  • 定金能否取回,须看双方关于定金的约定。房屋认购的定金属于立约定金。从学理上解释,定金分为立约定金、证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违约定金。2000年12月8日《**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之前,担保法和合同法仅规定了违约定金一种形式。“担保法司法解释”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对定金的形式作了扩展性规定,在已有的违约定金的基础上,又具体规定了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等形式。房屋认购书中的定金是为了保证购房人与售房人之间订立房屋买卖合同而交付的定金,因而属于立约定金。严格地讲认购书属于预约性质,是为了将来订立买卖合同而订立的契约。那么,认购书中的定金既可以看成是保证订立合同的立约定金,也可以看成是认购书的履约定金。即当事人拒绝订立主合同,便是对预约义务的违反,便要受到定金条款的约束。其次,一定要关注定金罚则的适用条件:如果当事人间有立约定金合同且定金已实际支付,那么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即只有在定金实际支付时,定金合同才生效。否则,定金合同不生效,当然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