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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回购廉租房如何

144****4475 | 2018-07-14 09:08:42

已有5个回答

  • 144****7344

    按照2010年5月24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承租人在租赁5年期满后,符合条件者可选择继续租赁或申请购买居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其出售价格以综合造价为基准,具体价格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市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
    截止目前(2015年11月),市级有关部门已经完成了市场调研及其他相关工作,正在研制公租房具体购买及回购的相关政策及办法,待市政府批准后将及时向社会公布,请予关注。

    查看全文↓ 2018-07-14 09:10:53
  • 143****7953

    一、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税收政策

      (一)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二)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五)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六)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七)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于2008年1月1日前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 2008年1月1日后捐赠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及廉租住房租金、货币补贴标准等须符合国发[2007]24号文件及《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的规定;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办或确定的单位。

      二、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上述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文到之日前已征税款在以后应缴税款中抵减。与住房租赁相关的新的优惠政策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其他政策仍按现行规定继续执行。

      各地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加强管理,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

    查看全文↓ 2018-07-14 09:10:17
  • 145****1400

    根据地方政府要求,中央没有明确的规定回购的廉租房是否需要招投标。

    1、如果是廉租房还没有建设之前,对外回购廉租房要求,这种招标形式理应公开招标,因为资金属于财政资金,或上级拨付资金。

    2、针对区域性回购,如企业或房地产已经开发建设的,政府可以根据双方是否回购达成要求。

    3、地方政府作为建设单位直接建设或配建的,理应公开招投标。

    查看全文↓ 2018-07-14 09:09:48
  • 146****2033

    购买限价房应自购房合同备案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不用申请政府回购。经济适用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房自购买合同备案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房的,由住房储备机构按照届时同类经济适用房价格进行回购。
    一、回购程序:
    1、产权人向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
    2、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评估回购价格按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通知产权人领取退房相关审批文件;
    3、产权人在房交所凭相关批文和个人及产权资料,办理退房手续.
    二、中低“限价房”与“经济适用房”,两种房屋是有区别的。
    1,在管理办法上,“中低价房”已有政府规章予以详细规定,而“经济适用房”因为带有一定的社会保障的性质,因此仍采用相对灵活的管理方式;
    2,二者满足的客户群体是不一样的,“经济适用房”是解决弱势群体的住房问题,而且对于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群体设置了严格的限制条件;而“中低价房”是国家提倡大量供给的一种房屋类型,有“调整住房结构”的作用,对于购买“中低价房”的用户的门槛限制相对较低;
    3,在转让方面,二者均有“5年内不得转让”的限制,但“中低价房”的限制更为严格,即使获得产证满5年,亦不得向普通公民个人转让,而是由政府职能部门回购;而“经济适用房”的“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虽然政府部门有“优先回购权”,但“经济适用房”并非不得上市转让;在政府部门批准的前提下,亦可向他人转让;
    4,两种房屋分属两个不同的政府部门管理,在申请、购买等程序上有所不同。

    查看全文↓ 2018-07-14 09:09:30
  • 148****5027

    根据地方政府要求,中央没有明确的规定回购的廉租房是否需要招投标。
    1、如果是廉租房还没有建设之前,对外回购廉租房要求,这种招标形式理应公开招标,因为资金属于财政资金,或上级拨付资金。
    2、针对区域性回购,如企业或房地产已经开发建设的,政府可以根据双方是否回购达成要求。
    3、地方政府作为建设单位直接建设或配建的,理应公开招投标。
    希望对你有帮助!

    查看全文↓ 2018-07-14 09: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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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契税是房屋买卖中国家规定必须交的税收,一般按合同中标明的房屋价款的1.5/100税率征税(房交会契税优惠除外),契税是国家收的。这没有什么疑问,无论是商品房还是存量房的买卖都要缴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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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置房是可以让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投资方一般是政府下属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当然也可以由房地产公司向政府投标代建,安置房由政府回购,多余的土地由房地产公司开发贴补安置房部分开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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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购买政府回购房的流程是什么1、看房,买房看房、买卖双方商谈购房价格、付款方式、何时交房等事项,产生的费用一般都由买房承担。2、查档,买卖双方携带房产证原件或者按揭合同原件到档案大厦国家土地部门查访档案。3、签合同,买卖双方协定好房屋价格、定金、首期款、资金、贷款申请时间、过户时间、税费支付方式、交房日期等几大要点后,与中介签订三方合同或者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将以上内容写进合同,并将定金交给中介公司。4、公证,卖方同担保公司到公证处公证,并委托担保公司办理相关事务。5、资金及贷款申请,买方支付首期款到按揭银行资金帐号。6、赎楼,买方向担保公司支付担保费用后,担保公司向原贷款银行申请赎楼,担保公司向银行出具赎楼担保,进行赎楼及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大概需要五个工作日。7、房屋过户,买方同担保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现售)》,递交房产过户申请,担保公司领取回执,需要5个工作日。8、缴费,买方同担保公司到领证窗口签署回执缴费领取房产证,担保公司领出新房产证同按揭银行在房地产产权登记作抵押登记,银行把首期款给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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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知道。丁丁租房零手续费,而且比较省心,它们房源都真实有效,看经纪人一对一全程陪同看房交接。加上丁丁白条业务,付一个月租金就可以,不用再一下付3个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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