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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税收如何处理

147****1720 | 2018-07-14 11:5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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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6****7154

    (一)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本案例中,房地产企业(乙方)取得政府奖励企业的3000万元,但未发生《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因此不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本案例中,房地产企业(乙方)取得政府奖励或财政补贴3000万元,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需要进行具体判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对此进一步明确,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本案例中,由于土地出让协议未规定资金的专项用途,因此不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所称的“不征税收入”的3个条件之一,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企业应在取得政府奖励或财政补贴3000万元时,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土地增值税

    企业在实际交纳土地出让金10000万元后,全额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根据《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规定,土地增值税按照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扣除项目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规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实务操作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政府返还的“土地出让金”或政府给予的补偿返还款,虽然是政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种补助,是企业的一项营业外收入,但实质上是政府给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价款的折让,因此应扣减土地成本。返还3000万元地价款,实质上并不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的范畴。因此,企业取得的返还款3000万元,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抵减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该观点与大连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88号)观点一致,即“纳税人应当凭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下发的《土地批件》、《土地出让金缴费证明》以及财政、土地管理等部门出具的土地出让金缴纳收据、土地使用权购置发票、政府或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等合法有效凭据,计算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凡取得票据或者其他资料,但未实际支付土地出让金或购置土地使用权价款或支付土地出让金、购置土地使用权价款后又返还的,不允许计入扣除项目。”

    此外,青岛市地税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管理暂行办法》(青地税发[2008]100号)规定,对于开发企业因从事拆迁安置、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等原因,从政府部门取得的补偿以及财政补贴款项,应抵减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金额。

    (四)契税

    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10000万元,应全额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按全额征收契税

    查看全文↓ 2018-07-14 11:55:42
  • 155****6581

    国税总局2016第18号公告: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第五条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第六条 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查看全文↓ 2018-07-14 11:54:58
  • 147****0292

    土地出让金: 实际使用土地面积×单位面积金额借: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 印花税不同的合同有不同的税率喔 大多的合同税率是万分之五印花税大多是直接记入“管理费用”的,还有“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清理”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契税,税率3%--5%,要根据你当地的实际情况单位的新建厂房竣工后应该记入固定资产, 如果土地是划拨土地,就不用作价入账;
    如果是缴纳了土地出让金所取得的土地,那么办理土地证所支付的相关费用及税金,应该计入无形资产。借:无形资产 贷:现金(银行存款) 希望可以有帮助

    查看全文↓ 2018-07-14 11:54:32

相关问题

  • 首先土地出让金方面:经济适用房分两种,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子,一般就是集资建房或者是回迁房,也就是常说的二类经济适用房,交易的时候买方出3%的土地出让金。另外一种就是经济适用房立项的房子,批地的时候就是按照经济适用房审批的,交易的时候要缴纳10%的综合地价款,如果房本上面加盖了方形章,写着按经济适用房管理,那就是3%的土地出让金。其次税费方面:税费是上缴给国家的,具体的明细与普通房屋一样,90㎡以下的缴纳总房款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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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出让金(land transaction fees) 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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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一级市场土地出让主要是契税,税率为4%,即土地出让金总额的4%;2、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不同,转让需要交纳的费用有 营业税5%,城建税2.5*当地税率,印花税万分之五,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按下列公式进行:土地增值税=出售房地产的总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应纳土地增值税额=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因此,若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以上,即同时适用二档或三档以上的税率的,则需分档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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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增值税及附加(出让方):1、按转让价与购置价的差价缴纳5%的增值税。2、按缴纳的增值税缴纳7%的城建税和3%的费附加。二、印花税和契税(双方):1、按产权转移书据(合同)所载金额缴纳0.05%的印花税。2、按成交价格(合同)缴纳3%的契税(有的地方是5%)。三、土地税(出让方):1、按取得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额,缴纳土地税。2、规定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3、税率的确定四档: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的部分,税率为30%;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至100%的,税率为40%;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100%至200%的,税率为50%;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税率为60%。为计算方便,可以通过速算公式计算:土地税税额=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0、5%、15%、35%分别对应30%、40%、50%、60%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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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达到清算期限时,成本未取得等原因,先按又取得的成本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后期重新取得成本发票,只要是真实的,可重新清算,退税当然也是可以的。不过要和税务管理员联系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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